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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红包要缴税:区分主体难

http://www.sina.com.cn  2015年08月19日 06:53  和讯网

  企业红包要缴税:区分主体难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你听说了么?以后网上发红包要缴税啦!”

  “好像是有这样的消息,是不是以后我们发红包、抢红包之后,还得往税务局跑?”

  ……

  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加强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后,顿时引发议论纷纷。

  然而,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却找不到相关通知和内容的明确出处,这也让人们对传言的真实性抱有怀疑。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被多次问及该通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相关问题。

  这则通知是否真的存在?通知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以后将对网络红包产生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疑问,法治周末记者努力向多方求证、寻找答案。

  企业现金网络红包才要缴税

  根据网上公开的影印文件显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文件编号为“税总函[2015]409号”,全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该通知关注到了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的现象。而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便是总结、区分了三种常见的网络红包形式,并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三种形式的网络红包分别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以下简称“企业现金网络红包”);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以下简称“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以下简称“个人现金网络红包”)。

  对于这三种网络红包,通知规定:企业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现金网络红包,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网上流传的上述通知内容,8月13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向各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这样一则文件,而关于网络红包税款的具体申报和缴纳工作,需要参照该通知,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详细规定来操作。”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该通知的内容不是特别完善,在具体如何执行等细节问题上,无法作更多的解答,还要看各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归各地方的地税局管辖。随后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北京市地税局询问有关网络红包缴税的详细情况,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只有企业现金网络红包的相关费用,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计算、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

  并非“开辟新税种”

  有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这则通知的下发,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这则通知,不应当过分解读,实际上,即便没有这则通知,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现金网络红包的这种形式,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少军介绍,对于企业现金网络红包这种情况,究其性质而言跟中奖一样,属于偶然所得,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需要纳税的所得之一。

  “所谓偶然所得,是指因偶然情况获得的收入。对于个人而言,获得企业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就是这样的性质,这笔钱无论多少,都是一笔应当纳税的收入。”刘少军说。

  而对于通知中规定的另外两种网络红包情况,刘少军表示,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和个人现金网络红包,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当纳税的“所得”种类:“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是需要获得者通过消费才能获得的优惠,本质上应当属于消费过程中企业给予的折扣,是消费领域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收入所得;而个人现金网络红包,其性质属于民间的赠与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税种。”

  刘少军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通知,总体上看,是符合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看作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窦慧娟也表示,企业现金网络红包,本就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内,此次通知的意义,应当理解为对网络新形势下快速发展、变化的收入所得形式加强征管。

  “红包原本只是民间的一种概念,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现在成为了一种支付方式,一些收入所得也通过这种形式产生。此次通知的意义,就是确定了什么样的网络红包该缴税、怎么缴,都是具体执法层面的问题,这是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力去明确的。”窦慧娟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窦慧娟解释,通知的这种做法,并不是一些人理解的“开辟新税种”,只是将这样一种本因纳税、却由于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监管到的所得收入,以通知的方式明确下来,避免更多的不确定性。

  企业要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网络红包征税的话题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得不提网络红包业务的火热现状。

  通过网络发红包,兴起于2014年春节期间。当时,微信首推“新年红包”应用,上线第一天便有7.9万名用户发起了31万次“讨红包”,而发出红包的用户也高达7.2万人,一共发出了22万个红包,总金额超过1800万元。

  2015年,网络红包更是各大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取悦用户的“必杀技”——支付宝联合品牌商户发出1.56亿元现金红包,微信联合各类商家送出金额超过5亿元的现金红包,京东、新浪微博、优酷、陌陌……全都参与了“发红包”活动,全民“网上抢红包”成为中国新年的“新习俗”。

  正是这样的普及情况,让“网络红包征税”的消息一经传出,便引来种种解读,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网络红包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力。

  不过,刘少军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现金网络红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个人用户而言并没有多少影响;对企业而言,则是明确了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

  “对于网络红包这种性质的偶然所得,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个人用户无需为抢到红包的纳税问题而担心。”刘少军说,“虽然获得红包的用户是纳税人,但缴纳税款的义务是在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企业身上。”

  刘少军介绍,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我国征税渠道较为单一,让个人缴纳税款的做法并不实际,“因而企业在发网络现金红包时就应该把相应的所得税给缴纳了,个人用户抢到的红包,都应该是税后的”。

  窦慧娟进一步解释,企业现金网络红包属于偶然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以此推算,一家企业如果对外实际发放了100万元的现金网络红包,则该企业还需额外缴纳2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款。

  缴税或增加企业成本

  实际上,在此次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有企业主动申报、缴纳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个人所得税款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腾讯CEO马化腾透露,过年期间腾讯通过央视发放的5亿元红包,就缴纳了1亿元的税款;江苏盐城东台市一家企业在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300万元微信红包后,主动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她表示,原本在没有明确网络现金红包是否应当缴税的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往往都是归入到营销活动的运营费用支出,没有考虑过缴税的问题;而现在通知明确了网络现金红包的缴税情况,这对企业而言,肯定会增加相应的成本。

  该工作人员的一席话,反映了另一层面的问题:企业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企业自己申报,会不会有企业为了减少成本的考量,少申报或者不申报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情况、规避相应税款的成本呢?

  对于这样的质疑,法治周末记者并未从北京市地税局方面获得答案。北京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税务机关的稽查单位,会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一位会计从业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虽然网络现金红包看上去是企业为了营销、宣传而付出的费用;但是按照会计制度,由于没有对应的发票可以冲抵,发放红包的钱不能按照一般的费用类别记录在企业的支出类目中,而是需要从企业利润中以福利发放的方式记账。

  “这就意味着,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这部分钱,应该是企业已经缴纳过25%企业所得税的利润。通过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形式,还需要再扣除一次偶然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说实话,这样的税率挺高的。”该会计从业人员表示,较高的税率,不排除一些企业会通过找发票冲抵的方式,摊平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支出,避免从企业利润中扣除;但他同时表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企业以个人名义发放如何认定

  刘少军指出,如果企业发放网络现金红包的这笔钱,无法被记录到企业成本的相关类目中,抵扣企业应纳税的所得利润,确实会影响到企业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但是有一点毋庸置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不履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少军说。

  窦慧娟表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窦慧娟说。

  而上述互联网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还谈到一点,虽然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区分了三种网络红包、明确了网络红包应当缴税的情形,但实际上,现实中发红包的情况,远远比通知中划定的情况复杂。

  “比如说一家企业希望给用户发网络红包,找了某位明星代言,以明星的个人名义对外发放,钱还是由企业出,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纳税呢?也有一些明星通过微博、微信等账号发送红包,但实际上这些账号背后都是由其经纪公司操作的,这种情况究竟应当归属个人红包还是企业红包呢?”该工作人员表示,网络红包缴税的问题,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思考、探讨的地方。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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