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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汀发放高龄津贴健全老年人保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11月11日 01:33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田永寿

  见习记者 郑熹燊报道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长汀县局获悉,为建立健全老年人保障制度,长汀县政府出台《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为户籍在长汀县行政辖区内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发放高龄津贴。同时,高龄津贴发放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并在每年的老年节发给百岁及以上老人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

  该通知指出,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在原来发放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有效证件,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发放。

  新增对象从批准次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计生办配合将有关户籍变动和死亡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减汇,并报县民政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同时,该通知要求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复核,民政局负责监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老龄部门负责百岁老人的申报、审核、慰问和长寿营养补贴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公安部门配合做好高龄老人的核定;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该通知的出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快推进长汀县老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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