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以墨
又有一家上市公司加入“虚假陈述”被罚大军。近日,南京医药(600713)传来因隐瞒三项股权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消息。一纸罚单不仅引来股价下跌,也引发相关投资者的维权索赔行动。
隐瞒三项股权交易领罚单
2014年3月20日晚间,南京医药发布公告称,经江苏省证监局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披露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和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等三项股权交易的行为。
江苏省证监局查明,2010年,盐都医药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的74.5%,南药国际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比例为44.1%,南京医药放弃盐都医药和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并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与陕西和合医药系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和合)以及在2011年12月4日与江苏红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导致南京医药失去了对上述两个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而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86.825%股权,是南京医药的一项资产购买行为,盐城恒健2010年度86.825%股权相关的净利润为60.6万元,占南京医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4.67%。上述股权收购行为均属于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而是于2012年3月7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号)认定,南京医药存在以下虚假陈述行为:(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86.825%股权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南京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耀平、何金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梁玉堂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知名维权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指出,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可以看到,对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的认定是“未披露”,对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和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86.825%股权事项认定是“未及时披露”,两者是有差别的。
其认为,依据目前法律规定,前述重大事项在发生时应当立即公告,南京医药延迟到2012年3月7日才分别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关于签署《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86.825%股权的委托收购协议》”“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优先增资权公告”。但这两个临时公告文件并没有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同时,南京医药也没有按照法规的规定,对放弃盐都有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临时公告文件的形式进行披露。
吴立骏指出,在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监管核心的当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完整、及时、准确、合法的披露,否则将有可能会因此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和广大股民群众的集体索赔。
正在办理股民对南京医药索赔事宜的吴律师认为,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时间条件的股民可以参加对南京医药索赔:第一、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4月26日之间买入和持有,并在 2012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股民。第二、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之间买入和持有,并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股民。在2012年5月24日之后,无论南京医药股价如何变化,对索赔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本索赔案的受理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保护股民的索赔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的两年之内。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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