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此举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 吴慧
本报临沂8月18日热线消息 业主刘先生因工作繁忙,超过了规定时间才去交纳水费和物业管理费,却被告知,除了正常交费外,还要交纳100%的水费滞纳金和10%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律师认为,物业收取100%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刘先生介绍,他2001年入住兰山区某小区,平时交纳水费和物业管理费都很及时,按照该小区水电费交费手册,每月5—10日为交费时间。由于最近工作比较繁忙,他忘记了交费的事。一直到8月14日,他才去交纳上个月的水费和物业管理费,收费人员告诉他,除了正常交费外,他还需要交纳100%的水费滞纳金和10%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刘先生质疑,只是推迟了4天交费,却要多交70多元钱,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据该小区居委办公室刘主任介绍,他们辖区内有3500余户住户,为了减轻收费人员的负担,居委委托物业部门进行集中收费。住户若是没时间交费,也可以到收费点预存200—300元的费用,工作人员每月扣除。
刘主任说,根据居规民约的原则,通过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多次开会研究,最终统一决定:不按照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除了正常交纳使用费用外,还要加收100%水费滞纳金和10%的物业管理滞纳金。
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陈律师表示,物业只是代收水费,只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部门才有权利收取滞纳金,物业部门收取100%的滞纳金是不合法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业主可以到物价部门举报,也可以到消协去投诉或者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