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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四年 业主向物业追讨生存权 (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 13:09  法制日报

  假如因为断电,姚金兰一家人为保证生活质量不下降,必须在外租房,四年的房租及增加的生活成本,在乌鲁木齐地区最起码在5万元以上。考虑到法院的判决还必须对违法行为有惩罚性,使得类似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姚金兰和小郅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安居物业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生命权、发展权遭到非法侵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存在申请抚慰金的赔付,而本案中的姚金兰和小郅生存权没有遭到物业公司非法侵害,小郅的受教育权也没有被非法侵害,因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没有依据的。

  本案审判长:司法实践中如何救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仍是空白

  该案审判长、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钢认为,虽然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公民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在哪个层面进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法律救济,目前仍然是个空白。关于我国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司法救济制度还有待建立,如果此案的审判能对这项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将是最大的社会价值所在。法院将此案立案并开庭审理,并不能代表法院认为我国公民可以就生存权、发展权被侵犯而提起民事诉讼,这还需要合议后才能明确。当然,不能说不确定能否提请民事诉讼,就把原告推出法院。而且,这个案子罕见,我们法院比较重视,从立案到开庭到合议都会很慎重。滞后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性。也可以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正在推动司法的进步和完善。

  姚金兰的代理律师张元欣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管理企业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物业公司当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管理企业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的做法,而应选择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本报乌鲁木齐11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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