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师上书建议解限消费者“后悔权”
希望摒除过错推定 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文 《法人》记者 伍洲奇
9月26日,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建议书》,连同7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湖南长沙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解除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全部限制。此前,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消费者“后悔权”是立法新亮点。
谈起提出立法建议的初衷,这次行动的主要倡导人和组织者——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说,“经过仔细研究今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比今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发现后悔权在二稿中受到了限制。”
亲身经历:引发律师关注后悔权
刘明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关注,源于他亲身经历的一起消费纠纷。
去年底,刘明律师给朋友买了几盒羊胎盘素作为节日礼物,让他纳闷的是,朋友接到礼物后并不开心,几经周折刘明律师终于获知:羊胎盘素其实是卫生部禁止作为食品原料销售的。当刘明律师提着商品要求退货时,却意外遭到了商家的拒绝。虽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刘明律师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法人》记者同时发现,刘明律师既是湖南省律协公益诉讼委员会委员,多次参与关系着更广大老百姓利益的公益诉讼。今年8月,经与多名律师探讨并最终发起对三大运营商“流量套餐归零”的公益诉讼,以此保护消费者“被侵犯的权益”。
2013年4月,刘明律师惊喜地发现,在施行近20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迎来首次修改。2013年4月28日至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刘明律师第一时间下载了该草案。
刘明律师发现,草案最显著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后悔权”的保护。所谓“后悔权”,其实是指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理性状态下的消费权,在法律中具体体现为“购物后七天可退货”。刘明律师在高兴的同时,认为这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扭转个别企业“吹牛不上税”的陋习。
对比草案:认为后悔权不应受限制
2013年9月6日,刘明律师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刘明律师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五类商品除外。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了显著区别,消费者“后悔权”受到了明显限制。
在与本所律师刘江国、刘晓娟、黄亚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辉刚、吴菁、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运继等专家研究后,刘明等7位律师一致认为:该条款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后悔权”,在如今一些商家的广告宣传攻势下,消费者容易冲动消费,这一规定让消费者有了七天的反悔期、冷静期,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该条款的但书,将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做了五项限定不合理。
刘明律师告诉记者,限制“后悔权”本质是立法者对消费者进行“过错推定”,不利于公民的信用体系建设。该条款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所谓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排除在后悔权之外,其本质是立法者在假象某些消费者可能会在购买例举的商品后进行恶意退货,是立法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过错推定”。因此认为这种“过错推定”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公民的信用体系建设。
上述专业人士还认为,购买被限制反悔这类产品的真正的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只有遇到质量问题、产品与宣传不符等情形才会选择行使后悔权要求退货。如果在遭遇质量问题、产品与宣传严重不符等问题时,消费者无法进行退货,势必会大量增大此类产品消费维权纠纷,亦增大该法律条款的风险。
上书建议:希望解限后悔权
因此,刘明律师等7位律师一起,撰写了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建议书》。
在建议书中,专家们建议删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8条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后悔权”的所有限制,删除该条“但书”内容,一步到位立法,减轻立法成本,保障消费者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引导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