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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驰名商标隐性利益链:与品位质量无关(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 10:25  新华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赋予并落实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终局确认的权力。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益,因此对有关民事权益纠纷的解决应交由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其次,逐渐变双轨制为司法认定的单轨制,政府行政机关不应再主动插手驰名商标评定,禁绝换汤不换药的各种名牌乱评比。现阶段应该通过立法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纳入司法监督范围。第三,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争议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个案原则,废除‘统一申报、批量认定、长期适用’和‘一次认定,享受三年;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错误模式。第四,完善司法认定模式。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应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防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泛滥成灾,最好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呈报审查监管制度。”

  另外,杜立元律师还强调,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也应避免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化。禁止企业不交待具体背景单独以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发布内容。防止驰名商标所有人擅自将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标注于自己开发的新产品上,应允许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字号或域名的利用以及对驰名商标的其他合理使用,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以及企业字号排他保护上尤应谨慎。

  在9月7日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起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在条件成熟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完善的制度包括:依法把握驰名商标司法的认定和保护条件、依法确定司法认定范围、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

  不少受访者认为,全国执行一把标尺,应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司法解释的精髓所在。(记者李松)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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