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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领域成投诉新热点 凸显维权艰难现状(2)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5日 01:51  经济参考报

  为此,银监会于去年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叫停银保驻点销售;销售的时候也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将其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一些复杂的保险产品,按规定必须严格限定在理财专属区内销售,不允许业务人员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并且,每个银行的销售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网购维权举证难 “电子取证”法规有望出台

  记者 侯云龙 北京报道

  “我早就向北京市消协投诉过,但因为提供不了有效的消费和付款记录,所以问题一直都得不到解决。”北京市民小李在向《经济参考报》介绍自己的网购维权经验时,这样向记者诉苦。

  小李在去年年底,通过某团购网站购买了北京一家饭店的餐饮服务,但等他去用餐时,却发现饭店提供的菜式,和之前团购网站介绍的完全不同,实际价格要高于自己的团购价格。为此,小李曾向该团购网站和饭店“讨说法”,但双方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小李拨通了北京市3·15投诉电话,希望消协能帮他做主。

  但让小李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无法提供纸质发票和消费明细,消协工作人员告诉他,很难帮他维权。而对于自己提供的网站消费记录和支付记录,消协工作人员则无奈地告诉他,这类“电子凭证”不能作为取证时的证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壮大,网络购物维权时的举证难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各界关心的热点。据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收到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多达1200余件,是2009年投诉量的近1倍。但真正转送工商等部门处理的仅有20%左右,其主要原因就是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消费者在维权中,能提供购物网站的消费记录等电子凭证,但在现行法规下,这些电子凭证却不在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列,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此,科技部现代服务业专家组副组长柴跃廷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尚未有电子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时举证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让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已于去年年末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还透露,为了打击网络交易中的各类侵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有关网络交易“异地查处”和“电子取证”的法规。

  “保本”变脸“不保本” 高风险产品隐瞒风险

  记者 张莫 北京报道

  本想投资一款低风险、只需跑赢CPI的产品,结果在该产品上不赚反亏了近50%,上海投资者王女士在论坛发帖称该理财产品带她步入了黑色通道。

  刘女士说,2007年7月,她在某外资银行买了一款QDII产品。据她描述,她当时向客户经理表示希望购买一款“低风险、保本”的产品,客户经理随即向其推荐了该产品,并表示该产品“风险不大、能保本,最多盈利达不到最好的状况”。但就是这款让刘女士一直误认为是“保本”产品的非保本产品,让其损失惨重。在三年的投资周期中,国际市场受金融危机冲击跌入谷底,该产品也由10万元人民币缩水至了不到5万元人民币。刘女士后将该银行诉至地方银监局。

  近年来,银行理财领域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表明,2010年全年,共收到“银行、保险”类投诉3775件,其中包括营销合同类投诉1196件,质量类投诉700件。“针对合同条款的投诉还是比较多的。”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对于大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来说,说明书越来越难懂,里面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根本就是雾里看花,只好向理财顾问咨询,但他们往往避实就虚,只谈收益,淡化风险。许多投资者就这样糊里糊涂地签下了一份充满陷阱的合同。”有网友说。

  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指出,投资者在处理类似投资的时候,应做到“不熟不做,不懂不买”,量力而为。银行也应充分告知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亏损以及高风险。他希望投资者投资的时候一定要认清自己需要什么,不要被短期利益蒙蔽双眼。

  观点

  别忽视了垄断对消费者的侵害

  金国中

  多年来,一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侵害,却忽视了垄断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但实际生活中,当你到垄断性经营的加油站去买油,虽然你觉得油价高得不合理,但又无可选择、不得不买时;当你面对从国内往美国打电话的价格,是从美国往国内打电话的价格的若干倍时,你会切身感到: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不是小事。

  垄断是消费者权益的敌人,这一点都不奇怪。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申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国外,欧盟前竞争委员会委员Mario.Monti多次重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欧盟竞争法的惟一目标。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也建议其成员国应当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反垄断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虽然各国反垄断理论有差别,但反垄断的终极目的都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现代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中的有效竞争为手段,通过预防、限制和禁止违反市场竞争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与技术的提高,从而降低商品成本与价格,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福利。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在有效市场竞争中享受到消费福利的增加,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反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中的情况,有统计表明:7个垄断行业的职工占全国职工数的8%,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而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呢,举个例,有关部门有报告称,考虑收入差距,我国的宽带资费水平相当于韩国的124倍。即使上述数字有统计方法和口径上的因素,也总体反映了我们的垄断企业的高收入、低效益的现象。

  这点也同样不奇怪。在可以不靠充分竞争,靠门槛、靠垄断就可以获利的条件下,垄断企业没有通过创新、通过提高效率来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时,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利润、财富的增加就变成了通过不公平、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消费者的口袋里多拿钱,这是不公平、不正当的财富转移和财富分配。

  或许有人会说:垄断企业的价格是高点、效率是差点,但它们对我们国家、社会有别的贡献。可是,第一,在靠门槛保护、靠限制竞争就可获利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没有创新和提高效率的动力;第二,更为严重的是,如此发展方式,是以牺牲建立一个以更多人的创造动力为基础的长久发展机制为代价的。

  不重视消费者利益,不仅与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目标不符,也难以实现以内需拉动经济的设想。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前提是要有一个公平、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预防、禁止、处罚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是通过保护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来增进消费者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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