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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6月1日能否开征仍然是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7日 13:14 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甄燕红 

  本报讯 今年4月,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最后确定收费标准是5元/户·月,同时,会议决定今年6月1日起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离6月1日还有一个星期,喊了两三年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又成为兰州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昨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省财政厅还未对此收费立项。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截至26日,对于‘每户每月5元的垃圾收费’的文件还没有正式批复。”

  征收标准:一波三折

  开征日期:一推再推

  2002年6月7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5年

  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执法局)向市物价局提出了在兰州市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的申请报告。

  2006年2月

  市物价局发布了“今年兰州市将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消息。

  2006年10月30日

  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听证会时,申请方市执法局提出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近郊四区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其中,常住居民(含城中村)每户每月拟收取5元的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每户每月拟收取3元的垃圾处理费。

  在参加听证会的18位代表中,只有两位表示完全同意收费方案,其他代表均认为方案拟收费的标准过高、征收时机尚不成熟。之后,社会各界对征收垃圾处理费进行了广泛的争论。

  2007年10月11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市执法局提交的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将原提审的5元/户·月的收费标准确定为1元/人·月,并初步确定在2008年前向兰州市民和临时居住人口征收。

  2007年12月

  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拟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处理费,但随后国务院为稳定“双节”物价,要求不得调整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所以该收费日期就再次拖延。

  2008年4月

  市物价局根据专家意见修改了征收办法,该办法中将原来提出的居民1元/人·月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户·月,并再次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获得了原则通过。会议要求今年6月1日起全市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市上要求:按期开征

  收费手续:还未批复

  2008年5月21日

  针对兰州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要求近郊四区政府和市上各相关部门尽快做好收费前期各项准备,确保6月按期开征。

  国家四部委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指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2008年4月,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最后确定收费标准是5元/户·月。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市执法局与市财政局衔接后,确定此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之后,市执法局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相关手续。5月15日,市执法局向市政府打报告,“请市物价局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市执法局及城关区环卫局、七里河区执法局、西固区环卫局、安宁区环卫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及其他收费证件”。

  市财政局请示省财政厅后答复市执法局,“如果要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于新增收费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立项”。市执法局有关人士说,按规定,省财政厅批复立项之后,市物价局方可批复收费手续,公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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