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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江苏省新沂市政府集资行为违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17:25 江南时报
《政府有钱盖大楼无钱还民债》连续报道之三,多位法学专家称新沂市政府集资行为违法 □本报记者 丁玲 4月17日和24日,本报以《政府有钱盖大楼无钱还民债》、《新沂市府否认非法集资》为题,连续报道了徐州市丰县67岁的赵尧彬,13年前购买了新沂市政府发行的39万元“公路借据”,如今政府承诺的还款日期早已过去,十多年来,赵尧彬多次向新沂市政府讨债未果,目前索债无门、贫病交加的遭遇。文章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4月24日,新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长征和该市宣传部副部长许蔡柱来到本报,表示“新沂市政府一定会承认这笔‘债’务,一定会分批分期偿还。”记者再次追问具体的偿还计划,两位宣传部长表示:“回去马上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一定会尽快给媒体及群众一个明确答复。” 如今,整整两个月过去了,此事的进展如何?新沂市政府的集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踪采访。 事件进展 政府承诺 今年起开始还款 今年2月20日,赵家父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月5日,该申诉被转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0日,徐州市中院给赵尧彬寄了一份传票(2008徐民二审监字第72号),通知赵尧彬6月13日下午3:30,到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听证。 上周五(6月13日)下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听证。代表新沂市政府、新沂市交通局前来参加听证的两位男士表示,对于还钱的事,他们“要回去跟领导汇报,现在决定不了。” 6月16日,新沂市政府给本报发来一份传真,上面写道:“对公路建设借据问题,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已专题作了研究部署,决定从今年开始,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偿还。目前已经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各镇各部门正着手进行摸底登记工作。由于时间长、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需要对所有持有借据人(户)逐个登记,农村按镇、村、组,城区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系统逐级统计、核对,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基本情况,然后逐年偿还。” 当天下午,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新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许蔡柱,许副部长表示,新沂市政府20天前曾就此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第一步先进行摸底登记,待登记结果出来后,才能研究具体的偿还计划。登记过程估计要2至3个月。如果票据丢失了,那就无法偿还了。”随后的交谈中,许副部长告诉记者,新沂市政府此前已经派专人到周边的贾汪、邳州等地(都隶属于徐州市)进行过调研。“那两个地方的做法是,号召党员干部(将此前自己花钱买下的政府借据)捐了,同时号召积极群众也捐了,剩下的再分批偿还。”许副部长最后表示,赵氏父子手里的39万元借据,“还与不还,还要研究。” 法学专家 政府集资行为肯定不合法 那么,新沂市政府的行为是否如其所说的并非非法集资?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专家们一致认为,新沂市政府的集资行为“肯定不合法”。 双方间债务债权关系成立 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研究金融法的张理副教授从法律角度深刻剖析了这一事件。张理副教授认为,新沂市政府以借款的形式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发行统一印制的“公路借据”筹集资金,双方间便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和债权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政府向公众发行债券,政府便和公众发生了民事上的借贷关系。因此,当地法院以双方尚未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为由驳回赵的起诉,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况且,新沂市政府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是否合法不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而且,即便政府的行为不合法,也不代表政府不需要清偿债务,法院不可以以集资行为不合法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张教授说,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4日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可以看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新沂市交通局的集资行为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行为。”我国有着非常严格的金融管理规定,资金融通一直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对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更是有着严格地控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不能偿还的恶果。相关法律甚至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更何况是面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从目前新沂市政府发行“公路借据”的额度和范围来看,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可以肯定地说,新沂市政府没有发行地方债券进行集资的资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来看,新沂市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这些巨额的借据,新沂市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已经拖欠了十多年,至今分文没有偿还,在这一点上,新沂市政府作为地方的社会管理者,没有预先加以防范和筹划好今后的还款能力,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具有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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