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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沈阳房地产市场新政出台不久,国家也终于出手帮助房地产市场过冬了。
昨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公布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执行期为一年。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两部门表示,上述政策执行后,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记者 侯凯航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从“暗补”走向“明补”,而放宽的限制条件可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12月29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该《补贴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区域不同,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可获得最高5.5万元、最低1.3万元的货币补贴。
《补贴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放宽了对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的限制,从2008年的“700元以下”提至“852元以下”。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副主任徐晖说,限制标准的放宽可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从中受益。
根据规定,在《补贴办法》施行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货币补贴;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补贴标准]
最多5.5万,最少1.3万
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而根据所处区域不同,每户家庭可获得的补贴标准存在差异。
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和于洪区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每户可获5.5万元补贴;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和浑南新区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每户可获4万元补贴;新民市、辽中县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每户可获1.8万元补贴;康平县、法库县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每户可获1.3万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