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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改正的错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 13:32  《中国财富》

  无法改正的错误

  “银行的贷款利息太高了,我们没想到的是,建行居然还多收了我们利息。”2月9日,南京市民王萍如是向《中国财富》记者抱怨说。

  2006年8月8日,王萍与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贷商业性贷款35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十五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是0.4792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2906.62元。

  8月9日为王萍贷款的利息起算日,9月25日第一次还款,王萍只占用35万元46天,应付贷款利息为2571.98元。

  而建行实际利息计算到9月30日,计算天数是53天,所以,王萍实付利息就变成了2963.36元。

  第一个月多扣除了利息,就意味着少扣除了本金。因为本金基数比应该的本金基数高,用较高的实际本金余额乘以月利率,每期实际支付的利息均会比应付利息高。

  2009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王萍到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打印了银行对账单核实情况。表三和表四是前七次还款明细的对照,第一期利息多算后,导致本金余额增高,从而导致过错一直会持续下去。

无法改正的错误

无法改正的错误

    表三和表四是前七次还款明细的对照,第一期利息多算后,导致本金余额增高,从而导致过错一直会持续下去。(图片来源:中国财富)

  王萍在起诉书中,起诉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采用隐蔽手段,故意侵占借款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138.51元。

  分析了多个借款者的还款明细表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月还款时,将该月利息计算天数计为整月30天是原因所在。因为在2007年3月前,扣款日一般都位于月中。2004年3月,南京市民包界龙从建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二十年,利息起算日为3月26日,首次扣款日为4月15日,月还款1324.33元,首次还款利息为1008.00元。从张界龙的还款明细表推算可知,建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多计利息天数15天。

  2005年12月,南京市民张永康从建行南京市中央门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十五年,利息起算日为12月15日,首次扣款日为2006年1月26日,月还款1635.02元,首次还款利息为1438.20元。从张永康的还款明细表推算可知,建行南京市中央门支行多计利息天数14天。

  目前,包界龙、张永康等人的住房贷款还没有还完。这就意味着,利息的侵占仍在继续之中。

  2007年3月底,建行江苏省分行调整了利息计算系统,由月中统一改为月底结息。至此,从2007年3月之后新增的住房按揭贷款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此之前贷款的客户,由于错误已经发生,而且是系统性错误,只能一直错下去,成为无法纠正的错误。

  借贷人无法确知的时间差

  蒋正红和王萍的起诉书中,列举了两项建行江苏省分行侵占贷款人利益的过错,除了上述利息计算系统的过错,第二种过错是,计算利息天数导致侵占贷款人利益的过错。

  王萍与建行南京市鼓楼支行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合同所载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来说,只有银行贷款真正打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才算是真正实现了按揭贷款的目的。所以,利息应从借款划入甲方(借款人)指定、且经乙方(建行)认可的丙方(开发商或卖房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借款划入开发商账户才意味客户正式占用了银行贷款,从那时起贷款人才应该支付利息。

  而贷款实际操作中,借款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与银行将款项打入房地产开发商(或卖房人)账户的日期并不一定重合,借贷款项可能当日,亦可能次日,甚至几日、十几日之后才划入开发商(卖房人)账户。从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贷款项打入开发商(卖房人)账户期间,贷款人实际上并未占用银行的资金,而利息却可能发生了。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银行就构成了侵占贷款人利益的行为。

  因为王萍购买的房屋为二手房,贷款转存凭证(或贷款支付凭证)就是从2006年8月9日起算的,但贷款究竟是之后几天打入卖房人账户,就不得而知了。

  “因为无法确切知道借贷合同签订日期与款项打入开发商或卖房人账户之间的相差天数,我们不妨按平均7天来计算,由建行江苏省分行相关支行来举证。” 代理此案的南京市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说。

  以蒋正红的借款行为为例,按照7天计算,她可能多支付的利息为:

  100000元本金×4.7925‰月利率÷30天×7天=108.5元

  同理,王萍的贷款行为中,经过计算,她可能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为:

  350000元本金×4.65‰月利率÷30天×7天=391.39元人民币。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是客户和建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知识不对称。”蔡之兵说。

  接受《中国财富》记者采访时,南京市民张永康回忆说:“我们和建行签署借款协议时,是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办理的,根本没有时间去详细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原理,只是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字了事。还款时,因为不懂专业知识,根本无从去核算。”

  据悉,建行江苏省分行从2008年开始,才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客户寄送还款明细账单,之前,也很少有人会主动去索取还款明细账单。

  不过,2008年12月26日10时许,蒋正红到建行南京市中山支行打印银行对账单时,并不顺利。中山支行的工作人员称,只能打印2004年9月25日之后的对账单,2004年9月份之前的对账单已经没有了。所以,蒋正红2004年9月之前的实际还款明细表,是张强根据其2004年9月之后的账单推算而来的。

  张永康去建行南京市中央门支行打印还款明细时,刚开始得到的答复是,由于系统调整,2007年以前的打印不出来了。张永康反问:“那我2007年以前还的钱,系统就没有记录了吗?难道说2007年之前还的款都白还了?”经过一番交涉,工作人员请示了领导,张永康才打印出了还款明细表。

  秘密是如何揭开的

  建行江苏省分行的上述秘密是如何被发现的呢?

  2007年年底,南京资深会计师张强(应被采访者要求,采用化名),终于还完了自己的全部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后,他到银行打出了自己的全部还款明细。

  或许是出于职业习惯,看着还款初期如此高的利息,张强产生了好奇心:首次还款的利息究竟是怎样算出来的?按照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他仔细计算起来。计算的结果,让张强大吃一惊:从第一个月开始,利息就好像出了偏差。经过详细验算后,张强逐渐坚定了自己的判断:江苏建行的利息计算系统存在问题。

  于是,他找到江苏建行某支行询问此事,但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之后不久,建行江苏省分行突然通过熟人找到了他,希望他不要就此事再提出质疑,可以协商解决此事。建行江苏省分行的行为似乎更印证了张强的猜测。2008年,张强找到了南京市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委托他继续向建行江苏省分行交涉此事。

  于是,蔡之兵开始向支行咨询,由支行到南京市分行,再到建行江苏省分行。

  2008年12月6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早安江苏”栏目播出了《江苏建行被疑侵占客户数亿资金》的节目,对建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利息的计算过错进行了披露。节目最后,该电视台宣布:“对于此事,我们还将继续予以关注。”

  该节目的播出时间是每天早上8时30分,蔡之兵说,尽管是早间时段播出的,他还是接到了数以百计的咨询电话,大部分是2007年3月以前从建行江苏省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人。不过,城市频道最终没能“继续予以关注”。该电视台的记者私下里告诉蔡之兵,由于方方面面的压力,预计的追踪报道只好作罢。

  2008年11月 6日,蔡之兵到建行江苏省分行交涉此事。建行江苏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任丛华昌等人接待了他。交涉中,蔡之兵问道,关于利息计算系统,建行江苏省分行是否认为确有过错?

  丛华昌回答说:“建行的计算系统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客观上我们已经改进了。我们的金融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能有方法不恰当的地方,但恶意侵占肯定是没有的。”

  蔡之兵认为,既然认可有不完善的地方,那建行江苏省分行就应该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不当得利。

  对此,丛华昌回应说:“公开道歉是很难做到的,如果我们有过错的话,我们可以当面和借款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建行江苏省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任丛华昌始终强调,建行是国有商业银行,计息方法不是江苏省分行自己可以设定的,而且这种情况,是国内银行的惯例,不止建行一家。2月23日,记者再次致电建行江苏省分行,该行宣传科的胡科长告诉记者,蔡之兵律师的算法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核算的,很多是无中生有。不过,她也强调,很多银行都是这样的。

  建行是国内住房信贷第一大行,长期保持着国内最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1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5万亿元,建行一家就占了23%。建行个人房贷余额近7000亿元,比一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贷款总额还要多。另据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中报显示,截至2008年6月30日,该行个人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高达16.04%。建行个人房贷究竟涉及多少人,想必是个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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