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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王璐报道: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出炉,对住房公积金存缴、提取和使用、监督等做出详细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武汉市拟为住房公积金立法。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条例(草案)》对国务院《条例》从两方面进行具体和细化:一是批准处于停产、停业、半停产状态企业,可减缴、缓缴公积金;二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等困难职工,可减缴住房公积金比例。
由于一些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后,长期未重新就业,又需要使用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条例(草案)》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账户余额的情形外,又补充规定三种具体情况:一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因突发事件和本人及家属患重大疾病的职工,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