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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 10:24  财政部网站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第十九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有底价招标。其中转让收费权的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近年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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