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二
贪腐高发带
《资本论》中引用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对“资本”的评论同样适用于“贪腐”,如果把“利润”换成“利益”:“一有适当的利益,贪腐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益,它就铤而走险……有300%的利益,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权力的制衡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贪腐的多发成为可能,在天然的逐利冲动下,商业、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以及官位买卖成为贪腐高发带,大型国有企业更是成为贪腐的温床。
大型国有企业的腐败土壤在于现有机制仍存有明显弊端:其一是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严重不足,其二是现存分布式的管理架构约束力与制衡力太差。
这种腐败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又在地方得到复制;尤其是在分税制体制下,存在资金“活水之源”的领域,都成了重点寻租对象。
一、依权力分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在其《自由与权力》一书中有一句后世传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邵道生曾提及,中国腐败的发展、泛滥就是权力绝对化、权力失控、权力失去制衡的结果。权力异化可分为四种:“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商品化”“权力的特殊化”“权力的家长化”。
在将公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实,可将之拆分为内部行政权和外部行政权。内部行政权包括人事任免权、监督处分权等;外部行政权则范围庞杂,包括以行政审批许可权、行政强制处罚权等在内的行政执法权为核心的权力,以及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
在120名落马高官中,《财经》选出其中具有详细司法审判材料的50人组成第二个样本(附录名单中带者),这个样本亦涵盖了各省级党政一把手、人大政协官员、国家部委负责人、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高层等。
根据权力类型的不同,统计表明寻租空间最大的当属“行政审批权”腐败,达到七成;审批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占10%,“人事任免权”占32%,“司法权”占16%(其中成克杰等贪腐官员涉及多项权力混合腐败)。
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作为手握审批权的“一把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权谋钱,收受贿赂649万元。这也源于国家药监局的管理体制。其时,药监系统实行集权管理,审批和监督的绝对权力控制在少数行政官员手中,权力严重“家长化”。
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07年7月,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一年后,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称,药监局对药品的受理、审评、审批三项职能的权力进行了分离,不会集中在一个部门。
虽然郑筱萸被判死刑,药监领域的腐败并未阻断。2010年6月,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即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这表明仅仅将行政权分立并不够。更重要的举措在于减少、限制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还市场与民间以更大的自由,由此抑制寻租空间。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进一步减少其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而商务部亦在减少、下放外资审批权。
这其中,“人事任免权”的腐败,即上文提及的官位寻租,占到总数的三成以上。
此外,司法领域的腐败亦占到16%。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合计受贿金额76余万元。在这50人统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另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2010年3月,黄松有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看来,所谓司法权腐败,其原因多属法院系统高度行政化后,行政权腐败延伸至法院。因此,抑制司法领域的腐败,首要的任务是推进司法独立改革,在赋予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职能的同时使之去行政化。
二、依行业分类
公权力常常被用于交换,可交换之物包括金钱、权力、荣誉、性等。在50人的样本中,权力的交换遍及商业、房地产、社保、金融、医药卫生、交通、邮政、教育等各个行业。在这其中,商业腐败中官商勾连的简单性,使得其比例高达80%(见图表4)。只需企业一方与官员相识,交换的利益可从偷漏税款到协助企业审批核准、甚至帮助上市等。
这类企业的负责人有如覃辉,其经营过的“天上人间”夜总会,在今年五月被停业整顿半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一案中,2002年5月至2005年春节前,时任星美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覃辉先后五次行贿张恩照共6万美元、20万港元、人民币10万元,目的是利用张的职务,为其公司贷款人民币6亿元和解除贷款抵押担保等。
作为银行金融领域高官,张恩照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多与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2006年11月3日,张恩照因受贿罪一审领刑15年,并未上诉。覃辉却未被公诉。
而房地产业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从卖地的官员,到融资的银行,以及审批的部门,都需要行政官员参与。与中国地产业近年来飞飙猛进一致的是,房地产业也成为钱权交易的“热土”,在统计中亦占到近四成。
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就是其中一例。经厦门市中院认定,2000年至2006年,杜世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诸如解决企业纠纷、项目审批、开发房地产、购买别墅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的财务折合人民币626余万元。
杜在青岛任职期间鼓吹“房价不能倒”,导致官商勾结的腐败大案频发和房价疯涨。杜世成落马前,青岛发生“崂山违法批租土地大案”, 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青岛市长助理王雁、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等人应声落马。2008年2月4日,因犯受贿罪,杜世成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等高官的落马,无不与房地产腐败案有关。媒体评论,“这些落马高官,大多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条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对于“官商勾结”的现象,中央非无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然而,“官商勾结”的土壤之深、之厚,一大成因即在于行政权力不受制约且无法得到有效监督,而这并非重申党纪所能根治。
三、依职务结构与年龄分类
在120人的样本中,落马的党政系统官员占据了半壁江山,人大、政协官员以近30%的比例位居第二(见图表5)。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任职时落马者占一成,该领域因其固有特征——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垄断资源较多,且监督机制不健全,亦成为腐败产生的温床。
在传统观点中,人大、政协并非实权部门,为何落马人数比例偏高?
按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高官的退休年龄,省部级正职是65岁,若任期未满则可延期3年;省部级副职为60岁,他们退休后大多被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
在同一样本中,对年龄有据可查者共116人,其中60岁-69岁区间为集中区域,比例占到近一半,而正是这个退休前后的区间,使得许多省部级高官“晚节不保”。此外,小于54岁的占25.86%,大于70岁的占3.45%。
这与贪腐高官的心理因素相关,将近退休的官员往往有“清苦一辈子,最后捞一把”的念头,由此落马后,其在位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会被一一盘点而出。如2005年1月王昭耀从安徽省委副书记转任省政协副主席后,为他人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管理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贿赂终被查处,并牵连出其在实权位置期间的犯罪事实。王昭耀一审被判死缓,后未上诉。
此外,“带病”提拔的官员为数众多,如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原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皮黔生等。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最典型,腐败行为可谓“历史悠久”。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其腐败行为追溯至其1988年任黄浦区区长之时,到2006年案发长达近20年,一直腐败、一路升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官的贪腐惯性在退居人大、政协二线时未能减速,而失去了行政实权的护卫,落马可能性不免加大。
另据统计,在65岁以后与54岁之前落马的高官比例稍低。65岁以后落马者有陈希同、成克杰等。而54岁之前的省部级官员如王益、郑少东等,均为仕途看涨的“明日之星”,孰料一朝倾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