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当住宅七十年使用期满后,我们能续约多久呢?为了续约我们将付出多大的经济代价呢? |
■ 土地使用费是按照现在的地价还是按照70年后的地价 |
从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考虑,期限应该会一直延长,关键还在于缴费。如果按照今后的土地市场价格,那么,定价势必太高,一旦超过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该费用就没有实际意义。呼吁可以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并且要一年一交,如果一次性交齐30年、50年,甚至70年的费用,就不得不考虑到公众的承受能力。[全文] |
■ 70年后
地方政府还要依靠以地生财的发展模式吗 |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交费问题牵涉地方政府的财路。目前来讲,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到非常可观的比例。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明显感觉到地源枯竭造成财源紧张的压力。如果没有了或者减少了这笔收入,地方公共建设怎么搞?正如王英凡委员所说,“几十年以后国家富裕了,难道还非要收土地使用金?”[全文] |
■ 应该学香港象征性地收取一块钱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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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如果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草案并没给出答案,这样就容易发生一些地方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占个人财产的现象! |
■ 学者表示在物权法中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太现实 |
王轶参与了第三个问题的研讨,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希望在《物权法》中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太现实”,但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有各自的职能安排。据悉,在经过诸如此类多次的研讨和论证之后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比四审时完善了很多。“《物权法》草案四审之后被暂时搁置的原因在于‘违宪争议’、私产保护和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争论[全文] |
■ 从宪法到物权法
为何始终回避界定公共利益 |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的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很难实现,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个中原因值得深思。[全文] |
■ 界定好公共利益,物权法才不残缺 |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拆迁,实际上维护的却是商业利益。有些地方甚至不经过公民的同意,就强行将他们的房屋摧毁,使公民的个人财产遭到剥夺,甚至变得一无所有。比较著名的像嘉禾拆迁事件,嘉禾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后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被查处,强行拆迁才停止。倘若不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界定,这种悲剧还可能重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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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期待一部《物权法》解决所有问题 |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比较早的地区,确实已经出现这样的问题。但是大部分地区,还是将来的问题。留给将来,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定,可能是合适的选择。如果一定要在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我相信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将阻碍物权法的尽快出台,就这个争论会很激烈,而且长期不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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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应贯彻国不与民争地原则 |
将来国务院在制订具体细则的时候必须贯彻一个准则,就是“国不与民争地”。一定要贯彻这个原则。今天大家也注意到了,不少地方财政相当一部分来源50%以上的来自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我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不需要这样来获得,这样可以给大家一个都能接受的年限。[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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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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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批租的最高年限为何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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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旧说 上海房地政府部门有关专家表示,“(70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90年100年的都有。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 中国人预期寿命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则表示,这与人的寿命长度也有关系,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就是70岁左右,所以当初可能综合这些因素,定出了70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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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必须知道的物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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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土地使用费彰显产权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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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以何种方式保证拥有完整产权的个人房产不受侵害;如果让个人拥有永久使用权,就会瓦解土地国有这一基本国策。从捍卫个人财产的角度来说,新物权法草案提供的答案无疑是不完美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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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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