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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收费政策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二十三)价格监督检查司。
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四)法规司。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承担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承担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029名(含国家物资储备局编制68名、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43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职数5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司局级机构,负责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日常管理。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级联席会议研究。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八)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对外称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家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