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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宣判
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
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死缓
原郴州市长、湖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
本报特派记者毕征湖南长沙报道
“当年权重多风光,一旦贪婪跌深渊”——这首“诗人书记”李大伦当年“警醒”别人的诗作最终成为他自己的写照;而在位时自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曾锦春这一回却倒得非常彻底。
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上午、下午接连对两起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领衔主演”了郴州腐败窝案的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因受贿1404万元、179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同案受审的妻子陈立华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被一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敛得超过6000万元家财,以致被网民谑称为“史上最贪纪委书记”、“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原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因受贿3151万元,95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日,原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原郴州市市长周政坤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的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至此,在卷入郴州腐败窝案的6名原地厅级干部中,只有李大伦的儿女亲家——刘清江一人受审尚未领刑。
李大伦免死理由
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
李大伦家庭财产以及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合计约4020万元,其中收受22人财物1404万余元,另有179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判决认定: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配偶陈立华、情妇易虹(另案处理)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万余元,其中陈立华参与受贿的案值折合人民币238万余元。另有179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李大伦在人前自认是“无贪污挪用、无行贿受贿、无嫖赌逍遥”的“三无干部”。但综观全案,李大伦不仅大搞权钱交易,还大肆买官鬻爵,共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
李大伦在受人钱财后,在其“招呼”和施压下,原本“禁止开采”的矿床成了“限制开采”;企业违规30万元的罚款降为象征性的6万元;重大工程取消了招标程序;上千万元的欠税“内销外挂”,成了政府的呆账;甚至某矿山的增值税率也“打了折”。记者还注意到,李大伦打“招呼”的理由无不冠冕堂皇:“扶持本地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改善投资环境”、“特事要特殊处理”……
合议庭认为,李大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且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因此,“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至于陈立华,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法律界人士分析,按照陈参与受贿的数额,领刑十年已算“从轻”。
曾锦春难逃一死
敛得家财6000余万元
收贿索贿195次,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2877.9万元
一审判决指出:在纪委审查阶段,曾锦春对纪委已掌握的其余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及近6000万元家庭财产未作交代,直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才逐步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和查实的犯罪事实,并不具备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对于曾锦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的说法,法院认为,曾提供检举、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系在其担任郴州市纪委书记职务期间获得的,依其职责本应积极查处或及时上报处理,此行为不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