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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等草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 13:25  北京商报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昨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部门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在押人丧失行为能力赔偿机关需举证

  昨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宣告无罪的被拘者可获国家赔偿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昨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海岛保护法草案

  特殊用途海岛立法特别保护

  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专设“特殊用途海岛管理”一章,建立了多项特殊保护措施。

  草案明确,国家根据生态安全、科学研究等需要,严格保护特殊用途海岛,应当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特殊用途海岛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科学研究用途海岛、国家确定的其他特殊用途海岛。

  我国无居民海岛有了“归宿”

  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做出规定,明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无居民海岛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属于宪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属于由法律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五种自然资源。

  开发有居民海岛不得超环境容量

  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开发建设有居民海岛不得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

  汪光焘说,考虑到有居民海岛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草案规定开发建设不应超出岛屿本身的环境容量,对海岛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从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出发,草案做出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设施建设、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保障居住安全、防止自然灾害侵袭等规定。

  严限填海连岛等破坏生态工程

  为了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到破坏,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海岛生态保护做出专章规定,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等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到破坏,是海岛保护工作的核心。为此,草案专设“海岛生态保护”一章,并设三节分别做出海岛生态保护的一般规定、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

  草案规定,海岛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防止海岛生态破坏,严格限制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格限制在海岛采石、挖砂和砍伐,严格保护海岛沙滩、珊瑚和珊瑚礁,严格保护海岛历史、人文遗迹和物种,严格保护海岛植被、淡水资源等,明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必须在规划确定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有偿使用,避免破坏和浪费等。

  我国将建立海岛生态保护巡查制

  海岛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海岛生态保护巡查制度。

  为保证海岛保护法有效实施,草案强化了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内容的规范。根据海岛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开发、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同时明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海岛生态保护巡查制度,制止破坏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行为,并负责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草案还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岛保护与利用活动的检查,以及查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明确了队伍建设、职责权限、检查规则等内容。

  明确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做出专章规定,明确海岛保护规划是海岛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具体指导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包括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城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等。

  草案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年限一般为20年。海岛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据新华社电 王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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