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因陈同海检举他人,退缴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而轻判

本报讯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律师强调,陈同海是为了国家利益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人。不过,两位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新华社 财经网
释疑·为何缓刑
轻判原因
自首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
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类似轻判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
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反面案例
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
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其都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陈同海简历
1976年,陈同海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后,分配至 大 庆 油 田工作。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陈同海任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4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
2007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
2008年1月,新华网发布官方消息称,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