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激辩“刑讯逼供”
龚刚模有无受到刑讯逼供,不仅关系他的定罪量刑,还直接决定李庄的命运
由于法庭调查占据李庄案一审约八成以上时间,法庭辩论仅压缩至一小时左右。高子程表示,每轮质证控方有两次发言机会,辩方只有一次;控方只提出证言,却没有提出证据,且证言在庭审之前没有交付辩方查看,辩方没有质证的准备。
《财经》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辩论环节的许多内容,实际在法庭调查的质证、讯问阶段即已完成,其中核心正是龚刚模有无遭受刑讯逼供。
庭审前及庭审中,高子程反复提到,法院应当尽快审结龚刚模案,因为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须以龚刚模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前提。
李庄案律师首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其中有一个细节,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质疑,警方既然已侦查完毕,为何还在提讯龚刚模?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表示他们仅拿到99份证据中的15份。
高子程当庭查阅12日的口供笔录,发现与其手上的16日笔录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据龚刚模一份供述:“我是8月中旬从南川看守所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到了基地后一开始让我坐在铁凳上,吊我的时间是在8月底……开始是一个手吊,后来是两个手吊,吊我的时候不让我大小便,有一次是三天三夜连续吊的。”
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证实:“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高子程称,上述讯问笔录中,大部分侦查人员没有签字。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高子程的另一质疑是,关押龚刚模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违反该规定中的第145条,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控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专案组干警的证言、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巡诊记录等。该组证据试图证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
辩护律师随即提醒控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其中讯问笔录上的时间写的是凌晨5点多或凌晨2点多,“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至于伤情问题,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即是明证。这份经辩护律师反复申请、于开庭前夜抵达的报告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报告成为辩方在法庭上多次提及的核心证据,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据此报告不能排除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法庭上的李庄不断强调,本案是龚案的延伸,自始至终贯穿着“刑讯逼供”四个字,法庭却未对此展开深入讨论。他认为“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我大胆地承认,我教他(龚刚模)开庭的程序,我教他如何展示伤疤,依法展示。这是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李庄说。
法庭上的龚刚模,不时扭头回望旁听席,一脸黯然。
李庄案开庭后第五天,2010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重庆涉黑团伙案被告人龚刚模站在了重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正是他,于2009年12月10日按响了看守所的报警铃,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唆使其作伪证,向法庭谎称受到刑讯逼供,由此引爆了李庄案。
李庄案发前告诉《财经》记者,他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龚就将受到警方吊打致使其大小便失禁的事实和盘托出。此话李庄在庭审中再次重申。
龚刚模案一审预计七天,共有34名被告人,被控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抢劫罪,盗窃罪。
最先接受讯问的龚刚模,当庭否认了绝大多数指控,只认可“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行贿”三项罪名。龚刚模当庭表示:“我是犯了一些罪,但我都主动承认了。”对检举律师立功一事,龚未作太多陈述,点到为止。
经重庆市司法局指定,当地律师傅达庆接替李庄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据其介绍,他开庭前两次会见龚刚模,第一次没有警方在场,第二次有一名警察陪同。两次会见中,龚均未主动谈到刑讯逼供情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傅达庆向龚刚模提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是否每次都属实?”公诉方立即提出反对此种询问,被审判长采纳,龚未作回应。此后庭审过程中,再未提及刑讯逼供内容。龚只强调其有检举律师李庄的立功表现。龚刚模的这些言词和举动让合议庭、公诉人及旁听民众都始料未及,经过法庭允许的摄影记者也未拍到相关场面。
龚刚模案庭审过程中的沉闷状态,被该案二号人物樊奇杭的出场迅速打破。面对检方起诉书的指控,樊奇杭全面翻供,称“所有罪名的证据和事实都不符合”。樊奇杭当庭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受到非人待遇”。
根据樊奇杭的法庭陈述,警察把他吊起来拷打,“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有些讯问笔录是警方编好后让他签字,他还要求法庭对自己作伤情鉴定。
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樊被拘之初和龚刚模羁押在同一处民兵训练营。他后来在看守所会见樊时,樊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所描述的情节和龚刚模向李庄描述的情景一模一样,只是樊遭受刑讯的时间更长。
在法庭上,朱明勇始终抓住“刑讯逼供”这一点为樊奇杭辩护。樊奇杭之下,多名被告人如吴川江、李仕军等,在庭上称当地公安机关在审讯时采用了非正常手段,自己的供述乃是迫于压力所作。
针对上述情形,该案公诉人表示,多名被告在检方提讯时都称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但在庭审中却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动机存疑。该案主诉检察官表示,“刑讯逼供”成了被告试图脱罪的遮羞布。
临近庭审尾声时,樊奇杭的亲属在旁听席上一度情绪失控,以致从座位上站起大骂公诉人,其后被法警带离法庭。
1月11日,龚刚模系列案长达七天的一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有关龚刚模的犯罪事实认定,因与李庄案的关联而倍受关注。
陈述与评议:嫖娼事件的隐喻
在最后的陈述中,李庄称“我希望中国法律为我量身打造一条司法解释”
庭审期间的第一次掌声出现在傍晚。女检察官么玲在回应辩方的质证之后,突然凛然宣称:“我提醒辩方注意,不应再三指责、谩骂公诉人。”“我还想提醒辩方注意,这是人民法院,请注意你的坐姿,也不要对公诉人指指点点。”
旁听席中间一排有人带头鼓掌,甚至叫好,一度引起骚动,审判长急敲法槌制止。事后确认,带头鼓掌者是来自当地的司法官员。
现场气氛再度紧张。因审判长付鸣剑距离麦克风太近,以至于旁听者不时听到付的喘息与叹气声,亦不时见其用手抹额头擦汗。
在法庭休庭的十分钟,李庄的妹妹走到记者旁听席,大声控诉在审判期间带头鼓掌者,她称,对一些旁听者带着明显倾斜性的立场表示遗憾。
临近次日凌晨1时,庭审进入尾声。女检察官么玲在最后陈述时突然爆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你看到了?你认识吗?你把名字说出来。”审判长屡次打断。李庄抗议:“她诽谤我。”
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高子程亦表示,这是控方黔驴技穷的一种表现。亦有旁听人员评论,重庆打黑打的是涉命案的黄赌毒现象,给“黑老大”辩护的李庄能公然嫖娼,是对打黑效果的最大讽刺。
自始至终,被告席上的李庄更像是一名辩护人,他多次引用《刑事诉讼法》向法庭解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李庄陈述称,“我自认对重庆打黑是有功的”,“我曾建议过,出了这么多刑讯逼供,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庭会不会对重庆打黑起到负面效果。”
李庄还说:“在我被抓时,就有人告诉我,抓我是重庆市大三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决议,早就经过慎重考虑的。”审判长打断了李庄的发言。
在最后的陈述中,李庄称“我愿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来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我希望中国法律为我量身打造一条司法解释”。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果,已是2009年最后一天的凌晨1时05分。
此时法院五楼仍是一片忙碌。在庭审进行到23时许,旁听席上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被叫至法院五楼,他与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受邀参与临时研讨会,主题正是对当日庭审的主要争议点发表看法。
据梅传强介绍,研讨会本是放在12月31日的白天,当晚他正准备睡觉,被重庆市政法委的电话叫到了会场。临时开会的原因,据说是“领导对庭审效果不满意,因此紧急召集智囊团商量对策”。
另一个与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研讨会从12月30日22时30分一直持续到次日的凌晨1时,会议由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陈焕奎主持,与会人员除了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以及江北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法学专家,还有重庆本地官办媒体记者等近20人。
这名人士称,当晚会议主题就是“研究如何应对媒体”,商量各媒体如何报道李庄案,安排各专家说指定的话。
研讨会前一小时,五名主要专家的意见并无遮拦,有人批评,以“眨眼”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过于牵强;有人提出,审判长当庭驳回李庄的回避申请,属开庭程序性硬伤。
12月31日,《重庆日报》将这些意见以“专家释疑”的方式发表。其中包括五个程序焦点:即八名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据效力、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重庆有无管辖权、李庄要求集体回避、李庄申请重新鉴定,以及两个实体焦点:妨碍作证罪是结果犯罪还是行为犯罪、辩护技巧与教唆作伪证的区别等两个实体焦点。
事后,上述五名专家中多数人就这一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
庭审之后,是评议阶段。评议是刑事案件庭审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由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等。
通常,这一评议程序不为外人所知。而在当下的司法环境里,行政主导审判的模式亦非鲜见。
审判与上诉:未了的结局
若是离开重庆,若是移至康达所所在的北京,事态又将是怎样一个发展方向
1月8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结果早在意料之中,得知宣判结果后,李庄的情绪稳定。”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审判长付鸣剑用了20分钟宣读完万言判决书后,李庄当庭大声抗议,表示不服判决。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表示,他们十日之内将提出上诉,二审时依然要求与龚刚模当庭对质。
旁听者告诉《财经》记者,李庄在宣判时情绪激动,当庭大喊“今天的开庭宣判不合法”。李庄认为,根据法庭传票时间的推算,本案宣判应当在1月9日进行。
宣判当日,有李庄亲属、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旁听。重庆市律协会长孙发荣亦率律协成员到场,她表示“目前还不能发表意见”。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庭审休庭时,曾对此案显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两天已不那么乐观。高子程说,检方的绝大多数指控被认定,惟一的变化是,辩方关于“李庄收取代理费150万元系合法”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自律师界的同仁认为,“对李庄的刑罚非常重,基本接近‘情节严重’标准”。
纵观李庄案,似在弹指之间发生。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亲属的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并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李庄获刑,马晓军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审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至8日宣判,前后共计十天时间。
受重庆相关部门邀请座谈的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李庄案的起诉操之过急,建议应该把相关事实、证据收集得更加充分后再起诉、判决,但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做实。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陈有西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感叹道。他直指这场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给人感觉太明显。
高子程对李庄案事发原因有过详细表述。在他看来,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寻找质疑办案部门及据此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
“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以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高子程说。
高子程认为,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仍未幸免,“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李庄一审判决之日,北京律协方面未派员前来,但该协会第一副会长张小炜表示已知悉李庄的判决,目前北京律协就李庄案正与相关机关在讨论之中,不久会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律师作为这场博弈的重要群体,在其中表现出来的阵营分野引人注目:
——第一阵营的律师,均处于风暴中心,如李庄、马晓军、吴家友等被立案调查的律师,曾是涉黑人员辩护律师;北京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等则是涉黑诸案的直接接触者,他们的独立性释放出大量未经过滤的信息;另一群被重庆政府聘请的50余名涉黑人员刑辩律师,一直处于沉默状态。
——第二阵营处于风暴边缘,如张凯、李方平、张培鸿等维权派律师,以及李劲松等对律师李庄、重庆警员双重举报的“行为艺术派”律师。
——另一阵营是态度不明的律协相关负责人,以及重庆本地的部分律师。
除此,学界、网民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李庄案的看法。如2009年12月29日,何兵、赵秉志、易延友、王进喜、贺卫方等法学专家,共同商讨“‘李庄案’与我国辩护制度”。
1月13日,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波告诉《财经》记者,李庄案以重庆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此前发布的官方消息为准,“我们相信法律的正义、公正不容置疑,不是舆论就能把黑的说成白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暂不对李庄案发表评论。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此间回复网友时称,“对某个律师的审判并不是对律师制度的否定。中国的法治一直在向前发展。”
有关人士认为,李庄案的二审或将不再开庭,而是阅卷审理。在其看来,此案不太可能移交异地审理,只能等待申诉至最高法院。
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李庄案将经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显然跳不出重庆范围——若是离开重庆,若是移至康达所所在的北京,事态又将如何发展?
本刊记者邵颖波、张有义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