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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以来美国主要农业立法的内容简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 14:36  《大生》杂志

  附录:1933年以来美国主要农业立法的内容简介

  《1933年农业调整法》

  法案主要内容:1、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主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

  2、通过同生产者、生产者协会和其他的农产品处理商签订自愿协议来调整销售和稳定价格;

  3、向加工商、生产者协会和其他农产品处理商发放许可证,以取消不公平的做法和负担;

  4、在农产品加工商在购买原料时收取“加工税”,并决定税率的高低;

  5、以加工税和政府拨款基金来支付调整工作的开支,扩大市场和处理农产品剩余。

  在这个立法中,把小麦、棉花、玉米、猪、大米、烟草、牛奶以及乳制品规定为主要农产品。为了执行农业调整法,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为3亿美元。根据规定,农产品信贷公司的主要职责为:1、向同农业调整署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发放无追索权贷款;2、调节农产品市场供应量,以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3、作为向外提供援助和农产品出口的政府机构处理国内的剩余农产品。

  《1935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规定用海关收入的30%来促进出口和国内消费,鼓励使用剩余农产品发展工业和其他用途,资助农产品生产的调整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第32条款”。

  《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

  1936年1月6日最高法院宣布1933年法案“违宪”,为了防止农产品生产过多和价格下跌,急需一个新的立法。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个替代法律。它把促进土壤保护、有利可图地利用农业资源以及使农业收入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等目标结合在一起。这个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收入平价”的概念,即指每一个生活在农场上的人的纯收入的购买力与1909年8月至1914年7月期间生活在农场以外的每个人的收入的购买力之比。

  《1937年农产品销售协议法》

  由于两类农产品(牛奶和其他产品)的用途不同,法律授权农业部长和加工商、生产者和从事销售农产品的其他人签订协议:1.为牛奶制定最低的销售价格;2.用限制销售量的办法来阻止价格下跌。协议可以是自愿的(销售协议),也可以是强制性的(销售规程)。销售规程需要得到生产者投票通过。

  《1938年农业调整法》

  该法的新特点包括:在一定的供应和价格条件下,向同政府合作的玉米、小麦和棉花生产者提供指令性的无追索贷款,当玉米、棉花、大米、烟草和小麦的供应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农业部长可以宣布对上述产品实行销售限额,但要征得生产者的赞同;对小麦实行作物保险;对上述五种品种实行平价补贴。

  该法的一个新的条款是要求建立一个“常平仓”,并通过向玉米、小麦和棉花农场主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使这个计划得以实现。这种贷款服务于双重目的:一方面是支持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帮助农产品暂时储存起来。这个计划的目的是保护农场主和消费者。

  《1941年斯蒂格尔修正案》

  它要求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需要扩大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一律实行价格支持,并要求把非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的85%或更高的水平上,这些非主要农产品就称作“斯蒂格尔农产品”。

  《1948年农业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的价格。该法第一章“1949年价格稳定”规定,1949年市场继续实行高价格支持。该法第二章对1938年农业调整法作了修正,并使之成为一个永久性立法。它规定,自1950年1月1日起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即按照产量的高低来决定支持价格的降低或提高。该法还决定采用新的平价计算方法。即以计算期前10年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期来代替以往以1909—1914年作为计算基期。但是这个立法在第二年新的农业法通过以后就停止执行了。

  《1949年农业法》

  该立法否决了1948年法计划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政策,而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和80%—90%的水平上。对1952年以后的作物则根据供应情况,把价格支持在平价70%—90%的水平上。法律还规定,对乳制品、桐油子、蜂蜜、马铃薯和羊毛也实行强制性的价格支持,支持水平为平价的60%—90%。对于其他产品的价格支持由农业部长根据供求情况来定。支持水平最高不超过平价的90%。

  《1954年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

  该法通称第480号公法。它的目的是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外的消费,改善美国的对外关系。它合并和延长了当时有效的几个关于利用剩余农产品的授权,并将它们用于对外政策的目的。

  根据立法第一章“以外币销售”的规定,总统授权同“友好国家”商讨和执行以外币销售剩余农产品的协议。根据这个计划所得的外币可以用于:1.开发美国农产品的新市场;2.采购战略物资;3.购买军用供应品;4.资助其他友好国家采购货物和劳务;5.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6.支付美国的海外义务。7.为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贷款;8资助国际交流活动

  《1954年农业法》

  该法授权农产品信贷公司拨出25亿美元的农产品作为储备,专门用于:1.对外救济的目的2。发展新的或扩大市场;3.赠给在校学生午餐计划;4 转为国家储备 5 用于研究、试验和教育目的;6用于国内的灾害救济 7 在销售价格不低于平价105%的情况下出售产品以增加社会供应量。

  《1956年农业法》

  1956年的农业法案是一个包括价格支持、生产控制、剩余农产品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农业法。它的第一章是“土壤银行”计划。

  所谓土壤银行计划,其目的是通过短期和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减少过剩农产品的生产,以保护和增加农业收入,保护全国的土壤、水、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免遭浪费和破坏等等。该计划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耕地面积储备计划,允许六种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者短期停耕土地的计划;二是土壤保护储备计划,农场主把一部分土地长期退出耕种,用于植树保护的目的,而每年从政府那里取得补贴。

  《1962年食物和农业法》

  该法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第一、四章授权调整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第二章为480号公法修正案;第三章授权对饲料谷物和小麦实行生产管理计划。

  土地使用调整:根据第一章的授权,土地资源要用于最有利的经济和社会用途。为此,它扩大了农村地区的开发计划,从而为生产过剩的农产品的土地使用提供了多种选择,可以在当地拥有的土地上建立更多的户外娱乐设施,促进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防洪和发展地方水资源供应等。第四章授权为个别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贷款,发展为农场主和其他农村地区居民服务的娱乐及其设施。同时,该法律还增加了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娱乐开发贷款的授权。即将贷款的最高限额从1000万美元增加到2500万美元。

  农产品计划 法律第三章授权农业部长同农场主合作,根据国内消费和出口需要安排农业生产。法律规定的1963年小麦和饲料谷物计划基本上维持在上一年的水平上,但是降低了贷款率,生产者的利润则以一种农产品的贷款和一种价格支持补贴给予支持。凡是与政府合作的农场主,除了因把土地从这些作物的生产方面转移出去而取得的补贴以外,还有资格根据他们的全部生产取得贷款和价格支持补贴。

  法律授权对1964年小麦实行一项新的供应管理计划,但是要经过生产者投票表决。如果生产者投票赞成,就开始执行强制性的生产控制计划。该计划要求取消全国5500万英亩的最低播种面积配额,代之以根据国内外的需求和政府库存的需要来制定每年的限额。各个农场的播种面积配额是根据全国的限额推算出来的。超过配额的农场主要受到眼里的惩罚。根据配额,农场主从农业部得到一份证书,上面注明了证书持有者可以出售的小麦的总量。这些小麦的价格将被支持者在平价的65—90%的水平上。配额以外的其余小麦可以用来喂养牲畜,或者按饲料价格和小麦的世界市场价格出售。

  《1970年农业法》

  该法的目的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计划。该法授予农业部长更加灵活的权力,放松了作物的播种限制。该法把每个农场主从每一种作物中取得的政府补贴总额(包括价格支持补贴、转耕补贴和销售证书补贴等)限制在5.5万美元以内。

  小麦计划 计划规定,1971—1973年作物年度停止执行销售限额和播种面积配额,但设立了一个停耕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小麦农场主想要取得该计划的贷款和补贴,必须根据农业部长的决定停耕或转耕一定的耕地,退出小麦或其他作物的生产。1971年停耕的土地不得超过1330万英亩,1972年和1973年不能超过1500万英亩。停耕的土地可以得到政府补贴,如果停耕的土地用作公共娱乐目的,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凡参加停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持目的的农场主可以得到总数等于美国国内全年消费量(但不得不少于5.35亿蒲式耳)小麦的国内销售证书中相应的份额。证书补贴的金额等于小麦的平价价格和小麦市场年度头5个月农场主得到的平均价格之差。

  饲料谷物计划 1971—1973年自愿的饲料谷物计划设计玉米、高粱和大麦,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停耕或转耕一部分土地。法律规定继续执行双重价格支持制度。即给予最低的贷款率和额外的价格支持补贴。玉米的价格支持率为每蒲式耳1.35美元或10月1日的玉米平价的70%,而贷款率不低于每蒲式耳1.00美元,但不高于平价的90%,由农业部长根据情况而定。

  棉花计划 这是一个自愿计划,但中止销售限额。棉花种植者为取得参加计划的资格,他们必须停耕一部分土地,但不超过棉花配额的28%。给生产者的补贴等于平价的65%或每磅35美分和市场年度头5个月的平均价格之差。但不能降到每磅15美分以下。给小农场主的补贴要比其他农场主高30%。贷款的水平相当于前两年世界平均价格的90%。

  牛奶计划 政府继续支付牛奶保护性补贴。

  《1977年食物和农业法》

  这是一个包括农产品计划、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食品券计划以及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政策法在内的综合性立法。有效期为4年。

  该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这是一种通过延伸的价格支持贷款计划建立起来的,为期3—5年的小麦和饲料谷物储备计划。为了鼓励农场主参加计划,农业部长授权每年向农场主支付谷物储存费。比如,饲料谷物的生产者可以得到每蒲式耳25美分(燕麦为19美分)的储存费。小麦的储备量在3亿—7亿蒲式耳,上限可以根据国际谷物储备的需要而上移。饲料谷物的储备粮不设最低限量。当市场平均价格达到当时小麦贷款率的140—160%,政府就停止发给储存补贴。当小麦的市场价格达到当时贷款率的175%以上时,可以要求收回贷款。

  为了执行该计划,法律授权农业部长向农场主提供仓储设施贷款,贷款的最长偿还期为10年。

  1985年《农业安全法案》

  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美元升值和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美国农产品出口减少,农场主收入水平降低;与此同时,1980年农业法案已使得美国联邦政府财政预算吃紧,因此,1985年农业法案不仅要考虑到农场主的利益需求,而且要兼顾政府的预算约束。在此背景之下通过的1985年《农业安全法案》计划五年内农业补贴资金总额为850亿美元,主要实施目标为:降低商品贷款利率、冻结价差补贴、冻结补贴基础面积、鼓励和补贴土地休耕、扩大出口补贴。其实施目的在于运用生产环节的限制和流通环节的补贴来提升农产品价格水平和出口竞争力。

  1990年《食品与农业贸易保护法案》

  在1990年农业法案的形成过程中,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主导了政府决策者的思维。此时政府的预算成本和贸易谈判立场成为1990年农业法案制定的两大主要制约因素。政策决策者的主要意图在于:降低总体补贴水平,并将农业补贴与农民的生产决策分离,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1990年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法案实施期间,维持固定的目标价格;2、将农业贷款利率维持在1985年农业法案的水平上,并与全球农产品市场价格连接;3、以85%的耕地面积作为政府价差补贴的基础,其余15%的耕地面积不能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由调整生产结构和规模;4、自1994年开始,价差补贴的市场价格由原来的5个月市场平均价格改为12个月市场平均价格。

  1996年《联邦农业促进与改革法案》

  1995年农业法案出台的现实背景主要有:1996年美国举行大选,GATT谈判取得进展,美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强,农业产出日益集中,全球经济增长良好。经过一连串的讨价还价,农业法案终于在1996年4月完成并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标价格-价差补贴系统暂停实施(但并未完全取消),在2002年之前用固定补贴取代;2、实施“生产弹性合同”;3、推行运销援助贷款;4、实施补贴上限,每个农场主的补贴上限为40000美元;5、推行长期资源保育计划。

  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在2002年农业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面临的经济背景主要是:美元贬值,国际农产品生产价格下跌,农场主农业收益下降,联邦政府预算出现盈余,欧盟、日本农业补贴水平提高。2002年5月,美国2002年农业法案正式生效,联邦政府决定在1995年农业法案的基础上全面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计划在未来六年内农业财政支持达到1185亿美元。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直接补贴,扩大补贴种类,加入反周期补贴,提高贷款利率,扩大种植弹性空间,提高补贴上限,推行出口和粮食援助计划,扩大资源保育面积。

  2008年《农业法案》

  2008年6月19日,几经波折的新农业法案出炉,该法案可谓2002年法案的强化版本。不仅农业补助金额再次上升,达到了2900亿美元,新法案内容除了维持目前对于玉米、小麦、大麦、大豆、棉花等农作物的补贴,还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了其它所谓的专业农作物,如水果及蔬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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