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评 3
陈永坚 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
并购协议应巧用“陈述与保证”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新华工程公司在协商交易条款之初就处在一个不利的地位,使得整个交易从合同签订之时就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最终酿成了双方反目成仇的悲剧结果。而这些潜在的风险,如果采取适当措施,是可以在事前降低或避免的。
具体从法律层面来看,“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核心条款,而本案例中中方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陈述与保证”主要有四大作用:其一,帮助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陈述与保证”覆盖面非常广泛,涉及到收购目标企业成立、注资、政府审批、诉讼、雇佣、利益冲突、重大合同以及文中提到的税务、环保、软件使用等问题;第二,向收购者披露企业现状;第三,给收购者心理准备,即说明如果决定收购,收购方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四,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出售方和收购方之间界定风险的分担。一般出售方与收购方都会各自进行“陈述与保证”,以此作为解决双方分歧的依据,但最主要的是出售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需要特别的关注。
“陈述与保证”条款主要在两个时间点发生作用,分别是签约时和交割时。分别需要出售方确认“陈述与保证”条款内容的准确性,若无法确认,则收购方均有权退出交易。此外,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协商一段时间的存续期间(Survival Period),例如一年到两年。若出售方在存续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则收购方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企业在制定并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时,需要特别谨慎。从案例中看,出售方似乎没能充分运用保护自己利益的“利器”。通常情况下,出售方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制定披露清单(Disclosure Schedule),列明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情况;第二种是声明企业“仅在知悉的范围内作出陈述与保证”(Knowledge Qualifier),这样,如果出售方存在违反条款的内容,收购方就必须对出售方作出保证时的“知悉”状态承担证明责任;第三种方法是对“重要性”作出限制(Materiality Qualifier)。这包括两种情况,即在重大方面遵守法律行为(Material Compliance)和违法行为未产生重大后果(Material Effect),即只要出售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收购方就不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就本案中软件盗版、环保、净资产审计、潜在的税务问题等,都是中国企业在制定“陈述与保证”条款时常见的风险问题。如果新华工程公司能够在签约前,对“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避免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