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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或无果 基金维权呼唤财团法人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15日 03:1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张哲

  基金联手罢免格力电器国有股股东事件,或许是国内基金和上市公司较量中难得的胜出案例。近期,在兴业全球基金代表持有人起诉熔盛重工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基金有可能面临得不到赔偿的结果。

  熔盛重工9月13日公告显示,兴业全球基金要求赔偿其投资于全柴动力股份1637.02万元的损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其代表兴全趋势基金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尽管受理已有多日,来自多方的信息表明,此次诉讼或无结果。

  “这是国内首家基金公司代表基金持有人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上海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第一个此类案子,法院内部也存在着争议和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起诉案由。”

  关于起诉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律师界人士并不认同。按照合同法第42条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以及规定,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合同订立的双方,也就是说,是兴全趋势基金的持有人和熔盛重工之间的纠纷。“从法律上来讲,基金公司在此案中不是当事人,没有做原告的资格。”上述律师分析。

  权威人士认为,此事暴露了国内公募基金在法律层面上“财团法人”地位的缺失。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不过,中国没有财团法人概念,因而基金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存在障碍。兴业全球基金一案正是如此。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经表示,“基金管理人代表持有人起诉,法院会认为,不是基金的利益受到侵犯。但是,作为基金财团法人,代表了那么多投资人的利益,这个法律地位不给,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据悉,此次基金法修法已经给予基金“财团法人”地位。但实施起来还需要民法通则作出相应修改,否则,基金的财团法人依然只是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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