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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按时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车主也可以获得相关的法律赔偿。A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就发生了这样1起车险理赔纠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终审判决,车辆所属的A公司获得了158742元保险赔付款。
案件回放
车辆未按时年检遭拒赔
A公司与B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约定,B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所属的奔驰S320轿车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全险,保险期间从2007年2月6日零时至2008年2月5日24时,保费合计12256.08元。保单签订后,A公司按时交纳了保费。A公司所属奔驰车2007年6月30日18时在大兴区黄村镇行驶时,遇强雷雨天气,车辆受损,之后共支付修理费158174元、拖车费268元、气象服务费300元。
B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单《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奔驰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时年检,因此拒绝赔偿。
A公司则认为,发生故障的奔驰S320轿车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但其后仍然进行了检验并检验合格。且本次保险事故是强暴雨天气造成,与未检验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另外,A公司申请了证人代理出具保单的修理厂员工作证,证明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A公司拒赔的具体条款。
法院判决
免赔条款未明确告知则无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A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本案中虽然保险单《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规定了未按规定验车,保险人拒绝赔偿。但该条款经过证人,即B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代理人证明,该拒赔条款没有明确告知A公司,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存在过错,拒赔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本案中B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事故车辆未检验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事故车辆已经检验合格,修理也在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费用有明确的发票和明细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A公司修理费158174元、拖车费268元以及气象服务费300元。
之后,B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未经年检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具备告知义务,因此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双方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形,而非法定的免责事由。B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该免责事由不具有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