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的行为有悖强制保险这一险种设立的初衷。”9月11日,中国保监会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法院直陈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
究竟是“交强险”本身有问题,还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尽如人意?如何让这份带有公益性的保险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让实施2年来饱受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作为我国第一款强制保险,交强险还是个‘年轻的险种’,还在‘前进的路上’,我们欢迎建设性的意见;但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还是越少越好。”
自动理赔率仅0.826%?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据昌平法院的调研显示,该法院2007年所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有121起,占70.35%。从受理的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强制险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极低,仅有0.826%。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0.826%的自动理赔率主要是根据进入诉讼环节后,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理赔责任的案件来统计的,并不意味着整个交通事故的自然理赔率有这么低。她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原则先行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不发生。
昌平法院建议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先行理赔工作,确保强制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昌平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来自2007年,事实上,2008年1月5日新实施的《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2008)》,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义务。2007年交强险实施过程中,2000元以下小额碰撞也都会先行赔付。其他大额赔偿如果顺利给付,也没必要诉诸司法。”王治超认为,一般诉到法院的案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已经产生理赔纠纷,其中没有先行赔付的比例自然较高。“如果用诉状中的数据来概括交强险经营、服务的整体情况,未必妥当。”王治超说。
医疗赔偿额度太低?
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赔偿限额增加,将增加所有投保人负担
“在审理案件时,一个基本的取内固定术的二次手术费可能就需要3000到5000元,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陈文洁算了笔账:如果伤者花费了5万元医疗费,但仅有十级伤残时,其伤残赔偿金为4万多元,再加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伤者的总经济损失不应少于10万元。“这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陈文洁说。
昌平法院建议取消强制险的各种赔偿限额,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方能得到赔偿。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