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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农业保险研究与借鉴 (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10:39 中金在线
保险公司和农业生产者代表组成)审核,最后报请内阁部长会议通过。一旦通过,政府各部门和保险公司即按照规划的要求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法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原则,但农业保险条例同时规定,同一生产者投保时必须将其经营的所有农作物一并投保,以防止逆向选择。同时,法律授权政府可以在两种情形下强制要求农业生产者或畜牧业者购买农业保险:当一个地区生产直接开发的土地超过50%时;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列入国家总预算。补贴总额不能低于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最高可达50%。国家补贴的用途是保费补贴、保险赔偿基金和在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收入无法满足支出时用于其预算支出。补贴由保险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一起分配。但必须列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并向政府申请批准。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西班牙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补贴标准上,一是对不同的投保主体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标准,如对全职农民的补贴标准要比兼业农民高出5%~14%;对集体投保的农民补贴标准要比个人投保高5%等。二是对不同农作物的保费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稀有珍贵作物的补贴标准比一般农作物要高20%左右。 2.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实行差别费率。大体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宗农作物保险,包括粮食等谷类作物、柠檬、土豆、畜禽以及工业用农作物,费率一律为18%;第二类是试验性农作物的保险,平均保险费率为23%,最高达到28%。如对没有灌溉条件的谷类作物、甜菜、酿酒用葡萄等,都实行28%的保险费率。对同一作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也实行不同的费率。如对橄榄自然灾害保险的费率为18%,而对橄榄产量保险的费率则为28%。 3.政府通过调整保费补贴标准和保险费率标准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三、西班牙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 (一)清晰的农业保险功能定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均得到较大程度的延伸。农业保险已不再被视为单纯的农业风险转移手段,而是作为国家稳定农业生产、实现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如,西班牙法令规定,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投保人应当使用预防措施并运用农业部规定的作物开发技术。同时,在WTO和欧盟均不允许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直接补贴政策后,农业保险被作为实现政府间接补贴、支持、扶助农业的主要手段,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在风险的时空分布、供需衔接、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传统的商业保险有着较大的区别,加之农业保险利益相关方众多且各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如果不在其发展早期即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明确政策目标、保障原则、经营模式和各方权利义务等要素,则难以保证其稳定的发展,政策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应立法和实践并行,以立法规范实践,以实践修正立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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