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日公布施行。该《规定》对1988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调整为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等内容。昨天,苏州市总工会女工部结合当地情况,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解读。
晚婚晚育女职工产假再加30天
苏州市总工会女工部副部长周琦介绍,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新颁布的《规定》最直观的变化就是将原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明确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流产情况,1988年版的《规定》没有给出具体天数,新《规定》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周琦告诉记者,苏州市的晚婚晚育假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规定执行。目前依然是30天。也就是说,产假变成98天后,苏州晚婚晚育女职工一共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
职工无生育保险,企业支付生育费
除产假调整外,新《规定》还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周琦认为,上述规定在保障女职工权利的同时,也引导了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周琦告诉记者,此次新《规定》还包括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在处罚力度上更为严厉。那些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女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将被责令停业甚至关闭。
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性骚扰
周琦认为,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亮点。苏州电子制造业、第三产业发达,女职工数量庞大,近年来劳动场所发生性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苏州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月他们都会接到一些有关性骚扰的求助电话。周琦说,以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提及“性骚扰”,不少女职工很难维权,加上工作生活压力,许多人选择了隐忍。而工会在处理上述求助时难度很大:“我们不会把‘性骚扰’放到台面上来讲,只能把重点放在企业与职工的劳资关系上。很多情况下,最好的处理结果只是企业主动辞退员工,然后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有时候协调不成,只能是女职工自行离职。”
不过,随着“性骚扰”被写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在此方面的责任被明确,女职工维权有了根基。周琦表示,预计江苏省很快就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本省的实施细则。届时,女职工维权将更加方便。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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