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中国税收大事记(1971—1980年) (5)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1:18 新浪财经
1980年 2月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规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人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不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超越国家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者挤占国家财政收入。 2月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关税收入统一归中央,应单独计征,与外贸利润分开缴库。关税的征收和减免(包括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制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关税减免的报批手续由海关总署统一办理。 2月28日 财政部、民政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一、民政部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减免税照顾: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二、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缴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三、民政部门举办的为肢体残缺人员生产假肢、假眼、残人车、钢背心等产品的工厂,仍按原政策执行。 3月1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边销茶税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的生产、收购和商业经营,满足我国少数民族在生活上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对边销茶采购环节的工商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月至5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干部80多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拟定了增值税、固定资产税、资源税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收入调节税的方案。同年8月,财政部同意在该市进行税制改革试点。 4月25日 财政部发出《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在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免税期限上再给予适当放宽的照顾。 5月2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广告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刊登、广播、放映和制作广告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代办广告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6月9日 财政部在向中共中央所作的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汇报中提出了关于1980年税制改革的意见,拟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解决工业产品中某些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进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 8月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文件,其中规定对大、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给予工商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8月9日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布炙《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规定的各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8月26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置的经济特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注册的特区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凡自条例公布后2年内在特区投资兴办的特区企业,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特区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特区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同日 财政部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提出税制改革的中心是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总理在听取汇报后指出:税制改革要抓住“利改税”这个中心,如果拖久了,就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 8月2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该报告总结了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执行情况,指出其积极作用及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一、允许各地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的核定农业税的起征点;二、为核定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要对集体提留和摊销规定一个标准,以平衡负担;三、对确属自然条件差,收入水平低,改变面貌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凡符合起征点免税条件的可以从1980年起,实行免税1年至3年的办法;四、坚持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五、上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地的农业税额从1980年起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省所辖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省自定。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农业税继续贯彻稳定负担1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不得擅自增加社队负担。 8月30日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80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他在讲到改革税制时指出,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开征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搞好涉外征税工作。在机械、农机行业中试行增值税,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要修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适当调整它们的税收负担,以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从1981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以促进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扩大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试点,并相应开征收入调节税和资源税。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同日 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概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税收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和经济的各个方面,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需要经过实验,需要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和协调。要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精神,抓紧这些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因个人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共18条。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减税、免税规定:一、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从事农业、林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济不够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除了同其他新办企业一样,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减免所得税的待遇外,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三、合营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把获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5条。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者;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者。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税率从5%到45%不等。另一类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中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月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征收所得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0月3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11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发出《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税,拟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金占用费。 12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2月30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财政部规定:一、根据准予出口的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该价格的,可酌情减征工商税。二、进口商品中,经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等,可免征工商税。三、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对其产品3年内免征工商税。四、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如果不足,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该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