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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将爱心经营(6)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16:14 证券日报
基础条件已具备 我国发展公益信托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第一,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第六章共15条对公益信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在第61条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在2007年修改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7条也指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这些都为信托公司开办公益信托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在公益信托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中融信托在2005年推出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由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行使对信托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察职能;光大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负责安全保管公益信托资金,该产品是我国第一例以推广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计划。此外云南国投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国投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宁波金港信托支援地震灾区的公益信托计划等都具有了明显的公益信托性质。 第三,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公益信托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信托公司在中国银监会监管下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受托机构,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发展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市场公信力,完全有能力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二是公益信托的管理运作灵活,在资金使用、信托期限等方面可以完全根据捐赠人的需求特点进行设计,更有利于公益目的的实现。三是公益信托的管理运作成本较低,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公益信托财产总额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而且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运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四是公益信托监管严格,管理运作规范透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信托监察人、委托人、受益人的共同监管,还要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专门监管,完全能够确保公益资金的规范运用。 三条发展思路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信托公司的自身优势,我们认为,信托公司拓展公益信托业务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几种: 一是信托公司加强与基金会合作,经民政部等相关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共同设计推出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公益信托产品。在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为社会公众、企业,考虑到公益信托的特殊性,可以不纳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财产委托,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运作,确保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捐赠资金等财产的使用;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的独立第三方保管;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信托利益的管理权,审核认可受托人所作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报告等。 二是信托公司与一些实力企业、企业家等富裕个人合作,设计推出具有公益目的的专项公益信托产品。为了鼓励捐赠者的积极性,可以允许以捐赠者的名义对公益信托计划进行冠名。在公益信托的具体设计中,可以借鉴美国慈善性剩余信托的类似灵活做法,可以允许捐赠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的部分或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或者直接用于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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