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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秦杰邹声文)新建或改建火电厂,应在建厂的同时安装高效烟气脱硫装置;剩余寿命
大于10年的老电厂,应补建烟气脱硫装置;剩余寿命小于10年的老电厂,则应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他控制技术……国家环
保总局等部门日前出台的有关技术政策,对燃煤的二氧化硫排放提出了明确的减排技术要求。
燃煤是我国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最主要的来源。据介绍,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 量的75%,燃煤排放的二氧化
硫占排放总量的90%以上。国家环保“十五”计划提出,到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10
%,“两控区”内削减20%,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00万吨。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成为我国“十五”期间环保工
作的重点和难点。
为削减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的趋势,明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和科
技部联合发布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这一技术政策贯穿煤炭的生产、燃用和未端治理全过程,控制的主
要污染源包括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部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控制的重点区域包括“两控区”
(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以及对“两控区”酸雨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这一政策鼓励火电厂、大型工业炉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使用含硫成份较高的煤炭;鼓励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优先
使用优质低硫煤等低污染燃料;鼓励城市居民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据介绍,这一技术政策为我国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提供了技术导向和技术支持,并为工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
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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