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负债
项目 年末数 年初数
马边河电业股份公司担保 3,000,000.00 3,000,000.00
马边河电业股份公司担保 3,510,000.00 2,340,000.00
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担保 1,175,576.40 391,858.80
四川信都投资有限公司担保 3,000,000.00 1,000,000.00
四川信都投资有限公司担保 1,400,000.00 --
峨边林河集团供用电诉讼 -- 678,700.00
乐山风景园林局担保 500,000.00 500,000.00
合计 12,585,576.40 7,910,558.80
项目 备注
马边河电业股份公司担保 附注九-3-(2)
马边河电业股份公司担保 附注九-3-(2)
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担保 附注九-3-(6)
四川信都投资有限公司担保 附注九-2-(4)
四川信都投资有限公司担保 附注九-2-(5)
峨边林河集团供用电诉讼 附注九-2-(2)
乐山风景园林局担保 附注九-3-(7)。
合计
`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预计负债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以及财政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财会(2003)1
0号]的规定,计提单个或有事项可能承担责任的最佳估计金额。
`其他重要事项
1、2003年12月4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竞价收购乐山市沫
江煤矿的议案,本公司2004年度已执行完毕(详见2003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十二.1),收
购的资产已投入到沫江煤电公司(详见附注四-1-⑤)。依据本公司2003年12月25日与乐
山市沫江煤矿破产清算组签订的《乐山市沫江煤矿资产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义务,沫江
煤电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借款协议”,沫江煤电公
司于2004年、2005年分别支付4,000万元和1,000万元共5,000万元给沙湾区人民政府,乐
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根据借款协议已在2004年度归还本金3,574,650.00元,支付利息1,
964,200.98元,2005年度归还本金11,800,384.84元,支付利息2,060,764.17元。截止2
005年末,沙湾区人民政府尚欠沫江煤电公司34,624,96.16元。
2、本公司对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泰新材料公司)的投资额为3,7
94,564.87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49%。2004年7月30日,本公司与东泰(成都)工业有限
公司和东泰新材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与转让金支付协议》,本公司将所持东泰新材料
公司316.5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为333.977万
元。本公司股权转让款委托给乐山市东汇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东泰科技公司产品时
负责收回全部股权转让款,由乐山东汇公司向本公司控股的乐山自来水公司提供东泰科
技公司的产品,款项收回方式主要以乐山自来水公司管网工程用管道材料款抵收,(有
关情况详见2004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十二、2)。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现金
30万元,乐山自来水公司已使用乐山东汇公司提供的孔网钢带及零件等1,780,531.69元
,合计已收到2,080,531.69元。超过股权转让款的50%,实质性的股权转让工作已完成,
故转销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前年度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54,794.87元,差额1,25
9,238.31元列其他应收款-东泰股权转让款。
3、本公司以竞买方式收购乐山嘉州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后成立了嘉州宾馆分公
司(筹备组),于2004年8月正式建账运行(详见2004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十二、3)。20
05年7月1日,嘉州宾馆分公司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5
年11月24日,乐山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乐市地税直审(2005)40号]批复同意购买
上述资产契税减半后应缴824,620.12元,嘉州宾馆分公司已缴纳完毕。2005年12月28日
,本公司取得乐城国用(2005)第57230号的土地使用证,面积:10,974.50平方米,使
用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5年9月18日。截止本年末,上述竞买购得的嘉州宾馆的经
营性资产涉及的房产转让过户及车辆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4、2004年8月24日,五通桥区石麟镇政府与大岷水电公司签订《关于退还已征用土
地协议书》,以1.6万元每亩的价格收回大岷水电公司位于石麟镇莲池村三组的已征用土
地44亩,价款合计为704,000.00元,这笔款项将以乐山市五通桥区所属乐山市沬溪河水
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岷水电公司120万元股权中的56%计67.2万元股权抵冲,大岷
水电公司原征用该宗土地应付的征地费用本金每亩1.2万元不再支付,直接冲减原列账的
应付五通桥区石麟镇财政的土地征地费用本金528,000.00元。该项交易的费用双方协商
按每亩3,000元计,共132,000.00元,由大岷水电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双方于2004年9月
28日签订《协议书》,已从五通桥区石麟镇政府应付大岷水电公司的电费款中冲抵。20
05年9月21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处理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和相
关清偿农民欠款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第12期),将大岷水电公司垫付款项38.095万
元、乐山市五通桥区给大岷水电公司的财政扶持基金78.00万元和上述土地款70.40万元
计186.495万元,与大岷水电公司尚未支付五通桥区的电站尾水赔付款余额110.00万元、
土地出让本金251.7228万元(不含利息)冲抵后,大岷水电公司应付五通桥区政府175.
2278万元,大岷水电公司已于2005年11月支付完毕。本次处置扣除石麟电站固定资产中
上述土地净值(原值减折旧)后产生了478,448.22元的收益。
5、非货币性交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乐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
1年7月18日执行通知书确定乐山鸿大城建开发(集团)总公司欠乐山燃气公司1,967,21
0.00元及利息,乐山鸿大城建开发(集团)总公司将原“富豪大厦”即现在的“阳光大
厦”第三层1,266.27平方米房屋登记抵押给乐山燃气公司,“富豪大厦”后被第三人乐
山市兴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作价变卖给四川汇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达成协议,
四川汇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主体工程竣工后再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2005年12月16日
,乐山燃气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05年12月29日,乐山燃气公司
和四川汇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确认乐山燃气公司的债权为2,567,967.
00元(含600,757.00元利息)。据此,2005年12月3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乐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乐山鸿大城建开发(集团)总公司原“富豪大厦
”即现在的“阳光大厦”第三层1,266.27平方米房屋,以3,418,929.00元价款清偿所欠
燃气公司本金及利息2,567,967.00元,剩余差价款850,962.00元退还给第三人四川汇得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1月,乐山燃气公司已支付四川汇得置业发展公司房屋差价款
850,962.00元,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上述交易尚未完成,
乐山燃气公司本年度未进行会计处理。
6、本公司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这些土地主
要分布在峨眉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和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城区和乡镇,主要为电站厂房
、电站建筑物、变电站等资产所占土地,共有35宗,总面积为471,473.00平方米,其中
有账面价值的为26宗,面积为379,107.32平方米,账面价值13,725,955.36元,没有账面
价值记录的为9宗,面积为92,365.68平方米。目前正在权衡考虑收益费用和对这些土地
的需求,以决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
7、本公司联营企业花溪电力公司投资的洪雅关帝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关帝水
电公司”),注册资本800,000.00元,花溪电力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6.30%,另有长期债
权投资1,875,940.00元。因修建洪雅县瓦屋山电站关帝水电公司将被淹没。2005年4月3
0日,洪雅县计划经济贸易局[洪府计经(2005)61号]《关于关帝电站停止发电拆除设
备、设施的通知》,关帝水电公司发电至5月10日24:00时,5月11日00:00时停机;拆
除设备、设施和清库工作务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2005年5月10日,洪雅县人民政府移
民办公室[洪移办(2005)3号]通知,按照指挥部2005年2月22日会议精神,电站补偿
依照四川水利设计院《瓦屋山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2002版9-1所有安置补偿补助按
装机每千瓦4000元执行一次性补偿。关帝水电公司装机1260千瓦,补偿总金额为1260千
瓦 4000元/千瓦=504.00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关帝水电公司职工已与公司签订
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及安置协议》,补偿包括一次补偿安置费、补发医疗保险费、再
就业培训费、奖金等,支付了职工安置补偿费1,772,465.08元。目前,关帝水电公司正
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花溪电力公司对关帝水电公司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以前年度已
计提了减值准备,估计清算不会影响花溪电力公司的损益。
8、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堡水电公司、本公司供电分公司
供电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民事
判决书。三方均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9日,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04]乐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终审判决,本公司供电分公司赔偿
给四川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的清炉、筑炉、烘炉的直接经济损失13.34万元及可得利益
损失74.77万元,合计偿付金额为88.11万元,大堡水电公司收回电费本金169.63万元及
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违约金104.47万元。品迭后,本公司无损失,2005年11月30日,上
述款项已收取完毕,此案终结。
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04年度预提计入当年度的奖金为6,643,950.17元,实际考
核结果与预提数的差异记入实际发放的年度,以前多年一直采用该核算方式。在2005年
度,考虑到以前年度预提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异都比较大,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年度的经营绩效并参照上年度的职工奖金发放情况预提了2005年
度职工奖金29,402,937.54元,2006年根据董事会批准的2005年度经营计划进行考核后实
际发放的金额超过或低于预提的金额,直接列入2006年度,与上年度比较,本年度多计
提22,758,987.37元。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1、根据本公司2006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40,057,082.33元,扣除根据公司章程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
的盈余公积金计4,005,708.23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计4,005,708.23元,扣除子公司
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中本公司按投资比例所占的份额1,282,912.09元后,本年度
可供分配利润为30,762,753.78元,加上年初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316,993.31元,
减本年已分配的上年度利润24,933,649.9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37,146,90.1
9元。本年度拟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股份基数以2005年12月31日末249
,336,499.00股为准。本次共计分配利润24,933,649.90元,本次分配后剩余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12,212,447.29元。
2、本公司和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诉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
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股东权益确认一案,乐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
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于2006年3月与上述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将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设立为新的法人公司,详见附注九-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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