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福清万达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并审议了有关议案,特决议如下:
    1、审议批准了1996年的经营结果,包括审计师建议调整的所有调整。
    2、审议批准公司管理层提交的1997年的预算案。
    3、审议批准1996年购置固定资产的提要;投入1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成都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另投入2600万元人民币,其中900万元人民币投入钢化炉,基础厂房1700万元人民币。
    4、审议批准1997年购置固定资产的提要;继续进行浮法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配件公司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EDP开发。
    5、将很快开始建立销售队伍;同意向亚太的出口销售将通过福耀香港进行,其他出口,包括向绿榕公司的出口将直接向客户进行;国内的配件销售通过配件公司进行;配套自5月1日起,万达的产品亦将直接销售,不再通过福耀公司,如果万达能够开出自己的增值税发票的话,今后将寻求利用圣哥班玻璃公司的力量。
    6、审议批准尽快签署绿榕公司土地和房屋的销售和回租协议,以便向绿榕公司提供一个更好的财务结构。福耀公司向万达公司转让绿榕公司的价格是已投入绿榕公司的全部资本。
    7、审议通过1997年度按本年净利润405,433.48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40,543.00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20,272.00元,余下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共计662,579.01元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暂不分配。
    8、福耀公司同意按圣哥班安全玻璃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及支付应交资本的利息(自圣哥班工业集团公司到资之日起至福耀公司到资之日止受让圣哥班安全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之49%股份,并指派圣哥班北京代表处米歇尔·于立即着手履行售让手续。
    9、增选曹芳女士为公司管理董事,负责销售业务;同意陆洁女士辞去公司管理董事职务,由陈跃丹小姐接替,并由陈跃丹小姐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本公告各项决议提请第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