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苏同律股字(13)号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与无锡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本次资产置换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置换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置换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有关主体及各参与方的资格、置换资产状况、有关协议及授权与批准等有关文件的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听取了资产置换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次资产置换的各方已经分别向本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及陈述的有关事实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置换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置换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与置换资产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专业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公告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资产置换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贵公司
    贵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1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2〗91号文批准设立贵公司。1993年4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2〗61号文批准,贵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0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16号文批准,贵公司社会公众股于199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67。
    1998年7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199号文批准,贵公司增发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68,817,381股,其中非流通股179,177,381股,已上市流通股189,640,000股。公司法定住所为无锡市锡北路321号,经营范围为:化学纤维及制品、化纤产品、化纤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化纤工程设计、开发。针纺织品、纺织原料制造、加工、销售;丙纤烟用丝束、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仪器仪表、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除外)、建筑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口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装饰材料、服装及其他丝绸品制造、加工、销售,公路货物运输。
    本次资产置换前,贵公司的组织结构 见附图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贵公司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依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以自有资产与产业集团进行资产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产业集团
    1、产业集团为经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1〗38号文《市政府关于组建无锡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并于2001年2月18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152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对政府授权资产的经营运作和管理。产业集团与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国家股持有人无锡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控股")构成关联关系,为关联方。另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3]61号文批准,纺织控股持有的贵公司国家股7,113万股划转给产业集团,此项划转尚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因此,产业集团为贵公司的潜在控股股东。
    产业集团与纺织控股目前关系 见附图 :
    2、产业集团的投资主体及其他关联方
    产业集团的投资主体为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产业集团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有无锡市第一棉纺厂、无锡宏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江南色织公司第一棉纺厂、无锡市第一毛纺织染厂、无锡市丝绸针织服装总厂、无锡市丝绸针织服装总厂、无锡市恒泰丝绸印染服饰联合厂、无锡市嘉泰制丝针织服装厂。
    产业集团同时持有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69.82%的股权、无锡纺织发展有限公司20%的股权、无锡市星火制衣有限公司29%的股权。
    另外,产业集团还拥有二家事业法人单位:车辆管理所和无锡市丝绸技术学校。
    3、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产业集团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或依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以自有资产与贵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资产置换方案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资产置换方案如下:
    贵公司以下属丙纤烟用丝束厂的资产、协新毛纺厂的资产、银湖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公司")90%股权及贵公司的部分负债与产业集团持有的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纺机")69.82%的股权进行置换。以2002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在参考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有关置换资产的审计值确定置换价格。其中,贵公司置出资产的价格为16,875.60万元,置入资产的价格为12,335.80万元,对价差额部分由产业集团以承担贵公司帘帆布分厂未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予以补足。
    2、按照上述置换方案,各方已完成以下工作:
    (1)贵公司董事会和产业集团董事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该置换方案;
    (2)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置换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置换涉及的资产进行审计(审阅),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
    (4)贵公司与产业集团签订《资产置换协议》。
    3、本律师认为,在履行了《通知》规定的报备手续,信息披露手续,并获得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和江苏省财政厅同意将宏源纺机股权转让给贵公司后,本置换方案合法可行。
    三、本次资产置换的资产、负债状况
    (一) 置入资产
    本次拟置入贵公司的资产为产业集团持有的占宏源纺机总股份的69.82%的股份。
    1、宏源纺机是于1993年10月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175号文、苏体改生〖1993〗254号文批准,由无锡宏源纺织机械制造集团公司改制并以定向募集的方式组建,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有注册号为19590488-3-1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太会内验报字(93)005号《关于无锡宏源纺织机械制造集团公司改组设立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确认,宏源纺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140,815,730元,其中,国家股股本金98,315,750元。
    1996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宏源纺机重新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领有注册号为3200001104116的营业执照。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宏源纺机的注册资本为14,081万元人民币,法定住所为无锡市梁溪路11号,经营范围为:纺织机械、器材及配件,工业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电机,汽车零部件,针纺织品、化学纤维的制造、加工,机械设备安装维修、纺织技术服务、机电产品、针纺织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木材销售,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目前,宏源纺机的股权结构(见附图)
    经核查,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日,宏源纺机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
    2、1997年 1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7〗10号文《市政府关于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持有的通知》明确宏源纺机的国家股股权委托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2003年6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61号文批准将宏源纺机的国家股股权划转产业集团持有。产业集团为宏源纺机的合法股东。
    根据产业集团的确认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产业集团用来置换的宏源纺机69.82%股权未设定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也未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产业集团有权将该股权用于本次置换。
    3、根据南京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永会评报字(2003)第07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宏源纺机总资产75,649.61万元,负债57,889.22万元,净资产17,760.39万元,产业集团持有其69.82%的股权,股东权益折合12,400.30万元。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W〖2003〗A383号《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宏源纺机帐面总资产75,387.73万元,负债 57,719.72万元,净资产17,668.01万元,产业集团持有其69.82%的股权,股东权益折合12,335.80万元。
    (二) 置出资产
    1、拟置出资产概况
    本次资产置换拟将贵公司拥有的丙纤烟用丝束厂、协新毛纺厂的资产、银湖公司90%股权及贵公司部分负债换出。
    (1)丙纤烟用丝束厂:丙纤烟用丝束厂是贵公司的下属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丙纤烟用过滤丝束。该厂的资产有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具体见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除土地使用权因尚有部分出让金未交外(根据置换方案由产业集团补交),产权关系明确,贵公司合法拥有丙纤烟用丝束厂的全部资产。
    (2)协新毛纺厂:协新毛纺厂为贵公司的下属单位,根据1998年6月8日,贵公司与纺织控股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纺织控股将无锡协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现为贵公司下属协新毛纺厂)的全部资产置换入贵公司,公司合法拥有协新毛纺厂的全部资产。
    (3)银湖公司90%股权:银湖公司前身为无锡光明内衣厂,是无锡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明集团")下属企业,1998年公司重组时,被纺织控股整体收购后注入贵公司,成为贵公司下属分厂。1999年,贵公司以该分厂全部资产出资与光明集团现金出资共同组建"无锡银湖服装有限公司",贵公司合法拥有银湖公司90%股权。
    根据贵公司的确认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贵公司未在上述拟置出资产上设定抵押及其他财产权利,也未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事项,贵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拟置出资产。贵公司拟转让银湖公司的股权行为已取得光明集团的书面同意。贵公司有权将上述拟置换资产用于本次置换。
    2、拟置出资产价值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贵公司出具的苏公W(2003)E139号《审阅报告》和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贵公司出具的宁永会评报字(2003)第072号《资产评估报告》,拟置出的资产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
    截止2002年12月31日,置出流动资产的帐面值66,534.58万元,评估值 69,014.59万元,其中:
项目 帐面值(万元) 评估值(万元)
货币资金 7,607.13 7,607.13
短期投资 96.18 146.42
应收票据 1,877.94 1,877.94
应收帐款 18,482.59 20,267.98
其他应收款 18,676.36 19,311.07
预付帐款 631.01 631.01
存货 19,130.57 19,140.24
待摊费用 32.79 32.79
    (2)长期投资
    截止2002年12月31日,置出长期投资的帐面值4,883.83万元,评估值 4,484.48万元。长期投资为银湖公司90%的股权。
    (3)固定资产
    截止2002年12月31日,置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42,676.93万元,累计折旧16,465.63万元,固定资产帐面净值26,211.2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898.77万元,固定资产帐面净值20,312.52万元,评估值16,776.74万元。
    截止2002年12月31日,置出在建工程的帐面值为414.41万元,评估值为37.32万元。
    (4)无形资产
    置出的无形资产为丙纤烟用丝束厂的土地使用权。
    截止2002年12月31日,置出无形资产的帐面原值为1,334.52万元,累计摊销289.50万元,帐面净值为1,045.02万元,评估值为2,311.36万元。
    3、拟置出负债概况
    贵公司本次拟置出负债为:
    (1)协新毛纺厂相关负债。协新毛纺厂原为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协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简称"协新公司"),1998年太极实业资产重组时纺织控股收购了外方其余25%的全部股权,将协新公司的全部资产注入太极实业。由于协新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拥有羊毛进出口许可证、原料、备件、产品、设备的进出口权、一般贸易许可证、进出口配额以及外币帐户等特殊权证,一旦协新公司法人地位注销,上述权证无法继续享有,进而影响相关资产的经营。因此,该部分资产进入太极实业后,协新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至今尚未注销,仍以原公司名称独立经营,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税务部门按其独立的盈利状况征缴所得税,并且,与协新毛纺厂相关的负债均是以协新公司的名义形成,即债务人为协新公司。因此,本次置换后,协新毛纺厂相关负债的债务人不会发生变化,贵公司本次将该部分负债随资产一道置换出去无须获得债权人同意。
    (2)建设银行无锡分行的贷款。本次置换,贵公司拟将尚未归还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的贷款中的54,359.83万元置换出去,由产业集团承担。2003年4月11日,贵公司、产业集团已经与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关于上述债务转移的《减免利息协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置换后应由产业集团承担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贷款已由产业集团预先偿还了21,702.00万元。
    在取得建设银行无锡分行的相关同意后,本次资产置换对有关债务的处理不会对本次置换的实施形成障碍。
    4、拟置换负债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拟置出负债的帐面值为76,314.76万元,评估值为 76,315.90万元,其中:
    协新毛纺厂相关负债帐面值21,954.93万元,评估值21,956.07万元,均为以无锡协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的名义形成。
    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贷款,帐面值54,359.83万元,评估值54,359.83万元,以贵公司名义形成。
    四、关于《资产置换协议》
    (一)《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贵公司和产业集团同意在参考评估值的基础上,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阅)结果为定价依据,在《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置换双方对各自需要过户(交割)的资产进行一次性过户(交割),产业集团以承担贵公司未交的帘帆布分厂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补足置换对价差额4,539.80万元。
    (二)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产业集团及其它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后认为:
    1、本次置换涉及的资产为置换各方自有的财产,置换双方经合法程序获得授权、同意与批准后有权处置上述财产;
    2、贵公司的置出资产及产业集团的置入贵公司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
    3、资产置换协议内容合法,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必备条款,经置换双方正式签署后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五、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与批准
    (一) 本次资产置换已经得到下列授权与批准:
    1、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产业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产业集团将宏源纺机69.82%股权转让给贵公司需取得江苏省财政厅的批准。
    (三)本次资产置换还需贵公司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手续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四)本次资产置换尚需取得贵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本次置换中的关联交易
    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资产置换属关联交易,产业集团和贵公司董事会均己承诺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本次资产置换;同时依据贵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置换方案后,在提交贵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
    2、对置换前存在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处理
    (1)协新毛纺厂隶属于贵公司时,与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集团成员企业,简称"协新集团")存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关联交易。本次置换协新毛纺厂剥离出去后,贵公司与协新集团的上述关联交易将不复存在。
    (2)银湖公司隶属于贵公司时,与光明集团(产业集团成员企业)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关联交易。本次置换后,贵公司与光明集团的上述关联交易将不复存在。
    (3)宏源纺机与无锡宏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业集团成员企业,简称"宏源集团")存在土地租赁、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宏源纺机与产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互担保。
    本次置换前,宏源纺机与宏源集团的土地租赁,由双方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价格暂按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待宏源集团将有关土地评估后,按评估值确定租赁价格,并对已支付的租赁费实行多退少补;宏源纺机与宏源集团的综合服务,双方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价格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或当地可比的市场价格结算;宏源纺机与无锡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互担保,产业集团承诺,至本次重组完成之前,采取措施促使宏源纺机取消上述担保行为。
    3、重组后的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后,贵公司与产业集团及其关联方没有同业竞争,根据产业集团的承诺,产业集团今后也不会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七、贵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后的上市条件
    关于对贵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后的上市条件,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一) 贵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等在本次资产置换前后未发生变化;
    (二)未发现贵公司有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三)未发现贵公司在最近三年存在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贵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情形。
    因此,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在本次资产置换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八、信息披露
    根据与本次置换资产相关的财务资料,本次拟置入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占贵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属于《通知》中规定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贵公司应就本次资产置换按《通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一) 在现阶段,本次资产置换须披露的文件主要有:
    1、贵公司董事会同意进行上述资产置换的决议;
    2、贵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财务顾问为贵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出具的《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本所为贵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贵公司与产业集团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
    6、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除此之外,未发现存在涉及本次资产置换应披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安排。
    九、结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本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置换双方在履行了上述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将可根据生效的《资产置换协议》执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由太极实业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一份,贵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朱增进 许成宝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宏源纺机股权结构图
┌────┐ ┌──────┐ ┌────┐
│产业集团│ │其他法人股东│ │个人股 │
└──┬─┘ └──┬───┘ └──┬─┘
│ │ │
└───────┼─────────┘
69.82% ↓24.28% 5.90%
┌────┐
│宏源纺机│
└────┘
产业集团与本公司的关系图
┌────────────┐
│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100% │ 100%
┌─────────┴──────────┐
↓ 同一法定 ↓
┌────────────┐ 代表人 ┌─────────────┐
│无锡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19.29%
↓
┌─────────────┐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