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股票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持有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汽车)社会法人股股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执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公司以人民币5350万元整的拍卖价,买受了原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质押的厦门汽车1074万股社会法人股。2002年8月22日本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股份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过户后,本公司持有厦门汽车1074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厦门汽车股本总数的7.09%。
    3、本次拍卖价款已于本公告日前付讫。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之日和公告前6个月内均未持有或买卖厦门汽车的流通股股份。
    5、本公司于1995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住所: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汾水关;法定代表人:陈金才;注册资本:275万美元;主营业务:酒店及配套设施、娱乐中心。
    6、本公司未委托他人行使此次买受的厦门汽车股份的权利,也未接受他人委托管理厦门汽车股份。
    7、本公司与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闽粤第一城有限公司    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