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负债
项 目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期末结存的原因
诉讼事项(明细如下) 68,396,100.00 141,693,100.00 未执行完毕
合 计 68,396,100.00 141,693,100.00
1、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和陕西省日用工业品采供站(现两公司已并入陕西省友谊
总公司)担保诉讼案
中国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原告)诉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和陕西省日用工业品采
供站于1999年6月至8月间银行借款1,12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2001年8月20日、21日、23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新经初字第6
72—676号判决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和陕西省日用工业品采供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还原告本金1,070.5万元及利息128.99万元(该息计算至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0日
至归还欠款本息期间利息按银行规定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期该案已进
入执行阶段,本公司实际已支付150.85万元。现法院查封本公司房产证号为(市房权字
1125108011Ⅱ-2-1号)所载栋号为1、5的两栋房产,建筑面积共计4,771平方米,账面净
值为462万元,评估值为1,510万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预计负债462万元。
2、陕西业丰封头管件厂担保诉讼案
西安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原告)诉陕西业丰封头管件厂(法定代表人:白寓天,
该厂已于1996年被工商部门注销)于1994年8月银行借款56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本公
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1年11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西经
二初字第037号判决本公司及被告白寓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本金560万元及利
息(自1994年8月22日至1995年6月2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1995年6月21日至本判决支
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罚息的规定计付,再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6
4,612.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18日高院以民事判
决书(2002)陕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7,550.00元
由本公司承担。本期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预计负债600万元。
3、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欠货款2,586,537.81元,要求
本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2002年7月16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2)新经初
字第884号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270.63万元,逾期加倍计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7日中院
撤消一审判决,以民事判决书(2002)西民三终字第368号改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264.43万元,案件诉讼费12.87万元,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本期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公司预计负债249万元。
4、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诉讼案
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城区支行(原告)诉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于1995年5月19日银行借款3,05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终经字第253号判决如下: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1,950万元,逾期给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终经字第253号判决书,于2000年6月5日向本公司下
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加
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并于2000年10月12日下达(2000)陕执经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了本公司在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五三三处存放的价值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货物资产,并被执行还款950.21万元(该款项经2002年4月28日董事会决议以债权形式转
让给煤航集团)。2002年6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陕执经字第
16-8号裁定:依法解除对本公司存放在陕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五三三处的货物资产的查
封。
截止2003年12月底,法院已执行借款本金2,860万元(含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款项),尚余1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得到清偿。2004年4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1号裁定:依法查封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产权证号为1125108011Ⅱ-2-0-1-0号证书项下的房产;已被
查封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转让、转移、变卖、担保、租赁该资产的所有权
和土地使用权。现查明已被查封的财产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已做了处分,2004
年6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
对该财产的查封措施。依法中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经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
决书、(2000)陕执经再字第16号《债权凭证》[(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号案件]的执
行程序。
本公司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案,2002年1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2)西经一初字第60号、2002年12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民事判决书(2002)陕民二终字第88号判决:民安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向本
公司支付11,849,478.36元,逾期支付,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保全
民安公司1,185万元财产。2004年12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执民字
第62-1(裁)《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2)西民一初字第60号和(2003)西
执民字第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本院(2003)西执民字第62号(裁)民事裁定书。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公司预计负债2,178万元。
5、西安日用化学工业公司诉本公司联销纠纷案
西安市日用化学品工业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挪用联销部资金,要求本公司
以承担联销部损失的方式来清偿原告的债权17,832,897.32元。2002年7月22日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西经一初字第54号一审判决,本公司在一审判
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联销部款项14,936,922.79元,联销部返还西安日用化学工业公司款
项13,775,637.37元,联销部返还日化公司款可由本公司直接返还西安市日用化学品工业
公司。联销部全部资产由本公司承接并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日化公司在上述时间内
向联销部返还其全部有关联销部的财务账、表及相关材料,并由本公司予以接收。本公
司于2003年3月6日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于2003年11月19日出具(20
02)陕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由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日
化公司400万元,2004年1月31日前支付日化公司400万元,如果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4年七月二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西
执民字第136号责令本公司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西
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
一审鉴定费65,000元,二审鉴定费1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174元。3、承担案件执
行费54,178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公司预计负债560.40万元。
6、陕西省友谊总公司借款担保诉讼案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告)诉陕西省友谊总公司(被告)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
商业承兑汇票300万元到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6月18日西安市碑
林区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2)碑经初字第318号判决:友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付所欠原告承兑汇票垫款210万元及利息100,075.00元(2001年9月20日至判决给
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违约金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均应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告)诉陕西省友谊总公司(被告)于2001年11月12日银行
借款250万元到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8月30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以
民事判决书(2002)碑经初字第184号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陕西省友谊总公
司偿还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借款250万元,利息4.83万元(截止2001年9月20日),并按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2001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告)诉陕西省友谊总公司(被告)于2000年8月4日银行借
款750万元到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5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民事判决书(2002)西经一初字第26号作出一审判决:陕西省友谊总公司在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44.12万元,截止2002
年4月3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2000年8月4日之借款合同支付。逾期付款,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陕西省友谊总公司借款担保诉讼案涉案金额1,268.96万元,该案件在执行过程
中查出友谊公司在西五路有4,000平米房产,法院已查封该房产,并口头通知终止对本公
司的执行。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公司预计负债748万元。
7、陕西百隆万信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诉讼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数码测绘公司为陕西百隆万信百货有限公司贷
款担保案,2003年9月16日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新民初字第1927号判决:
本公司给付华融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65.48万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6
月16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0万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公司预计负债255万元。
8、陕西百隆农付土畜产品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诉讼案
(1)建设银行未央路支行(原告)诉陕西百隆农付土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银行
借款166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莲湖法院民事判决书(200
3)莲经初字688号判决:百隆农付土畜产公司偿还本金166万元、利息3.12万元(截止2
003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给付至付清日)和案件受理费1.90万元,数码
测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西安商业银行金穗支行(原告)诉陕西百隆农付土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银
行借款50万元逾期未还,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预计负债257万元。
9、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诉讼案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原告)诉陕西百隆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借款25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11月18日西安市新
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新民初字第2621号调解:被告欠原告贷款25万元、利
息2.90万元止(2004年6月20日),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在2005年5月31
日止付清。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本事项预计负债31万元。
10、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货款纠纷案
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
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欠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未还。西安市未央区人
民法院以(2004)未经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诉讼费5,516.00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此事项预计负债62万元。
11、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货款纠纷案
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欠进口电解铜款项608.90
万元、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2日收到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煤
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08.90万元及违约金,本公
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8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
114号判决维持原判。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此事项预计负债471.45万元。
12、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货款纠纷案
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083号进出口代
理合同纠纷传票,该传票称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清理本公司子公司
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支付上海煤航外贸代理进口电解铜的代理费及垫付
信用证下部分款项人民币833.22万元及利息,后又追加申请结欠垫付的信用证款项分别
为1,407.38万元,共2,300万元及律师、诉讼等费用。并要求本公司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收到江苏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
083号,083-1号、08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
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海汇鑫担保租赁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
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荻、上海煤航、杨炎等银行存款分别为2,300万元或
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2005年9月6日,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子公司上海煤航数
码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信用证垫付款4,615.71万元及利息、代理费93.74万元、开证费
19.38万元、律师费61.15万元,并要求本公司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应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海汇鑫
担保租赁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
荻、上海煤航、杨炎等银行存款分别为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此事项预计负债7,000万元。
13、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诉讼案
本公司董事会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59号应诉通知书。公
司于2001年12月为原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西安开发
区支行借款900万提供担保。现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偿还借款本息953万元及诉讼费用。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此事项预计负债1,042万元。
14、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诉讼案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
司、榆林市百联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延安百联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偿付其特许权
使用费,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通民初字第2805号和2806号判决
,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21万元
和损害赔偿金3万元。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此事项预计负债24万元。
15、逾期借款诉讼案及其他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对公司逾期借款诉讼案和其他诉讼共预计负债229.46万元。
`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2,600万元逾期未还,
诉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西执证字139号责令
本公司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112.67万元(截止2003年10月20日
)和案件执行费30.04万元。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840.20万元逾期未
还,诉煤航实业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
二初字244号判决:数码测绘公司应偿还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3,840.20万元及利息(从
2002年11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受理费、
保全费40.67万元。煤航集团以3,744万社会法人股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7月1日根据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095号):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2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了司法冻结手续,续冻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共
3,96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62%),续冻结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其
中3,744万社会法人股已办理了质押手续。2005年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深中法执字第21-1534号执行令称:限本公司自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03)深中
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有关法
律规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
拨本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财产。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84
0.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为限。深圳发展银行布吉分行向深圳市中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及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
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深圳
市中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煤
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374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12.9%)的有关手续。
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5年6月24日至2006年6月23日止(该股份已办理质押,质押权
人为: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
3、中国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900万元逾期未
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26号、28号通知:数码测绘公司
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149.83万元(截止2003年12月20日),承
担案件执行费44.9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800万元逾期未还。
申请执行本公司偿还贷款3,800万元,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5、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原告)诉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
银行借款1,480万元逾期未还。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碑执字166号通知
: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偿还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贷款本金1,480万元,利息39.95
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80万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分行借款人民币980万元逾期未还,西安市商业银行向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
执证字第75号称:该院受理的西安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02)西证经字第16978号公证及(2004)西证
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
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陕西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煤航数码测
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5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上股份已办理了质押),冻结期间,
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7、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逾期未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证执字第
135号执行通知书称:受理的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借款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
碑证经字第898号公证书、(2004)西碑证经字第130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本公司及煤航
(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该院责令本公司、煤航集团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承担本案执行费
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8、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逾期未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
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9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
004)西证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称:该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本公司及长安信
息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经字第4122号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04)陕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本公司、长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该院依法限二单位自通知书送达之
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清偿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379,693.04元;2、缴
纳案件执行费182,176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继
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04年9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
4)西证执字第137-1号裁定:1、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1,782.65平方
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新(2000)字第210号);2、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
南新街28号1,8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新(2000)字第211号);3、查封本公
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5号楼的下述房屋所有权:3层132.74平方米房产
(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10302);四层132.7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
019-142-1-24-10402),四层91.22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402
),六层91.22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602),六层90.77平方米
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601),六层131.81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
5108019-142-1-24-10601);4、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平房8
2.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0-22);5、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
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1号楼二处房屋所有权:六层95.2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
5108019-142-1-21-10601),七层95.2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1-1
0701);6、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125号5,573.27平方米的土地
使用权(土地证号:西莲国用(95)第835号)及地面附着物,1号3,184.64平方米的房
产。(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1), 2号904.88平方米的房产。4号146.17平方米,
5号30.21平方米, 6号623.53平方米(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2)7号5,059.88平方
米房产,(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7)。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或设置
他项权利)。
9、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逾期未还,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顾维东提供
担保。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8月2
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西执证字第151号《执行通知书》称:西安市雁塔区
公证处(2004)西雁证执字第0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
有限公司、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顾维东未履行法定义务。现限被执行
人自觉履行下列义务: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顾维东向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225万元及利息;缴纳案件
执行费27,454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
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04年10月20日经五方和解,达成协议: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陕西东隆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之一)名下位于西安经济开发区C2区的土地使用权
及相应的地面定着物的房产(土地他项权利证号:西经押他项2003字第068号)进行拍卖
,拍卖成功后以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四方在
不影响拍卖的前提下向原告方承诺于2005年1月3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期还款
,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
10、本公司在西安市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借款3,800万元逾期未还,工行东大街支行
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2)西碑
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及(2003)西碑证经字第1759号执行证书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书,以(2004)西执证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价值4200万元
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的银行存款。
1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
作社借款3,0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本公司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莲湖区农村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唐延路分社依据(2004)西莲证经字第42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公证书和(2004)西莲证经字第4306号执行证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执一公字第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履行
下列义务:清偿借款本金3,020万元人民币,逾期利息和罚息截止2004年8月20日共计24
0.1962万元人民币;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32.60万元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不足部分。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
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由于本公司未履行义务,2004年9月21日、2004年9月22日、2004年10月9日、2004年
11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执一公字第64-1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
64-2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64-4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扣划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
陕西省百货文化用品公司(本公司前身)坐落在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125号房产证号:
1100110011IV-3-1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本公司坐落在西安市南
新街28号1125-1080-11-II-2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
、扣押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当的财产。责令陕
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
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查封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查封期间不得转
让、变卖、抵押、毁损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财产被查封次日起三日内自
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12、本公司董事会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2
8号],该裁定书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新公执字(2004)002号执行证书,已于2
004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煤航
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
2,40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本公司
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北路面积为8.09亩的土地。
13、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2,600万元逾期未还,
诉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西执证字139号责令
本公司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112.67万元(截止2003年10月20日
)和案件执行费30.04万元。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28-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1,680万元予以冻结。
14、公司监事田印财擅自为陕西商业红星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诉讼
案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未央路支行(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
款450万元到期未还,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2001年6月27日
经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第041号判决,偿还本金450万元,利息35.13万元
(利息计算到2001年3月,以后利息另行计算),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款300万元到
期未还,诉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中国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
(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诉陕西中百商厦
(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2001年11月14日,新城区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1
)1263号、(2001)1315号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中百商厦在本市南新街28号的房
产进行冻结。新城法院对本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
2002年9月17日,陕西省公安厅出具[2002]陕公刑技鉴字3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印章鉴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行北大街支行、建行未央路支行和长安路支行提供的
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20432号、17436号和18874号债权公证书上的担保人陕西
中百商厦所用公章为另一公章所盖。
2002年11月初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根据中院通知,取消了对本公司房产的拍卖。2003
年3月3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02)新法执字第126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就中行北大
街支行贷款担保案通知中百商厦:不予执行本案。2004年3月9日新城法院以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197号裁定:准予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15、陕西百隆恒通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诉讼案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告)诉陕西百隆恒通经贸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宋增强)于1998年6月向银行借款450万元及32.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
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0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
)西经一初字第073号判决恒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90.288万元、承兑汇票
本金32.4万元及利息15.72万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9月20日,2001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给
付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上诉后,2003年4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民事裁定书(2002)陕民二终字第43号裁定:恒通公司总经理宋增强、副经理窦鹏及
高新支行信贷员郭宏等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本案的审理须以
该刑事案理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
16、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货款纠纷案
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
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欠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未还。2004年8月23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2004)未经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百隆现代家用
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诉讼费5,516.00元。
17、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本息138万元担保纠纷案。本公司在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1
30万元,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该行向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执证字第50号执行通知书称:责令本
公司偿还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38万元。
18、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3月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59号应
诉通知书。公司于2001年12月为原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
农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借款900万提供担保。现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腾达偿还借款本息
953万元及诉讼费用。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5月1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
05)西民三初字第59民事判决书。该案法院判决如下:(1)农行与腾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
借款合同及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腾达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还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533,656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1月20日止。(3)本公司对农
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收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二初字第998
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因进口德国原装制卡设备
(总价值114.4万欧元),委托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设
备到位后,煤航电子票卡公司已支付设备价款人民币700万元,未能按约定支付徐州工程
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剩余款项。该款项由煤航集团、本公司及上海惠金实业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为此,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为煤航集团提供反担保。法院裁定:查
封或冻结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惠金实业公司和煤航(集团)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目前,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
公司已就代理进口协议(合同)纠纷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陕西煤航
电子票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3万元,赔偿损失177.5万元。要求本公司、上海惠金实
业公司和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及赔偿责任。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
限公司已被诉前保全约人民币130万元。
20、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欠进口电解铜款项60
8.90万元、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2日收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
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08.90万元及违约金
,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对此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2005年8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4号作出终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083号进出
口代理合同纠纷传票,该传票称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清理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支付上海煤航外贸代理进口电解铜的代理
费及垫付信用证下部分款项人民币833.22万元及利息,后又追加申请结欠垫付的信用证
款项分别为1,407.38万元,共2,300万元及律师、诉讼等费用。并要求本公司为上海煤航
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收到江苏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
二初字第083号,083-1号、08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
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海汇鑫担保租赁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德亚(集团
)有限公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荻、上海煤航、杨炎等银行存款分别为2,
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2005年9月6日,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煤
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信用证垫付款4615.71万元及利息、代理费937.36万元、开
证费19.38万元、律师费61.15万元,并要求本公司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173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应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海
汇鑫担保租赁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凤荻、上海煤航、杨炎等银行存款分别为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22、本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2月23日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支付令3份。西安市
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督字第39、40、41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本公司归还申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94,418,319.67元及支付令申请费合计300
元。该支付令还称:如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
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已书面提出异议。
23、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借款到期未还,诉陕
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锡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金700万元,截止2005
年6月20日的利息773.8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截止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4、本公司于2005年8月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执民字第213号
执行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含光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和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偿还其到期借款880万元及截止2005年1月20日的利息73.37万元。
(二)其他事项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60,124万元逾期贷款(其中已有29,577万元被起诉)难以展期,对
外担保23,758万元(其中已13,642万元被起诉),金额巨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若
公司资产重组失败,将无法摆脱巨大的历史债务,可能会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故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子公司西安煤航地图制印公司给中煤航测遥感局抵押担保的500万元建行长安
路支行的贷款,煤航测遥感局已于2006年1月13日还清,2006年2月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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