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收到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称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由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一张由本公司开具的支票,用于为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其与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证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所谓《资产管理暨监管协议》的质押担保,现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兑现该支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安格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6月14日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第十印染厂草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和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潜在成为了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据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述,上海安格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向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一张以“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金额为人民币5150万元、号码为AE307576、出票日为2003年3月11日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支票,为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其与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暨监管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经查,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均不知晓上述所谓质押担保和开具支票事宜,本公司董事会从未就上述所谓质押担保和开具支票事宜进行审议和作出任何决议,本公司与上海安格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无任何业务往来,因此对于上述支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公司表示怀疑,且认为本公司不应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鉴于上述事件可能涉及经济犯罪,本公司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鉴于上海锦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出的履行所谓担保责任的要求,必要时,本公司将保留本事件相关企业和法人对该事件提出诉讼权利。
    本公司存在潜在诉讼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