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5月10 日在成都西藏饭店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 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35人,代表股权数565625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 60%。经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批准公司1995年度工作报告;
    二、同意批准公司1995年度财务报告;
    三、同意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四、同意批准公司199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1995年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4585953.53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公司盈利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2458595.35元,按税后利润的 5% 提取公益金1229297.6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89 8060.50元。公司1995年度 实行现金分红派发股利。1995年末公司总股本9490万股,每10股分红2.10元(含税) ,余额969060.50元留作下一年度分配。派发红利的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五、同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六、同意批准公司1996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七、同意批准公司199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