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秋林
    股票代码:6008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2 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2 号
    负责人:陆兵
    联系电话:0451-8423118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 二OO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购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ST 秋林股份。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ST 秋林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查询详细内容请登录网址:http://www.sse.com.cn。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收购:指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收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6%股权的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奔马集团:指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ST 秋林: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股权转让协议》: 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共同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2 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2 号
    机构代码证号:75671844—9
    联系电话:0451-8423118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除持有*ST 秋林24.6%股份外,不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情况本次持股变动为将其持有的*ST 秋林24.6% 股权(59,913,695 股)协议转让给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持有*ST 秋林股权,也不再间接持有*ST 秋林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上述59,913,695 股的股份性质由国家股变为社会法人股,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ST 秋林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
    1、股权出让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股权受让方: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股权转让的数量:59,913,695 股
    4、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2002 年度经审计的转让标的价值(每股1.67 元/股)为定价依据,并最终确定为每股1.91 元。
    5、股权转让对价: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14,435,157.45元。
    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和期限: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于协议签订前支付60,000,000 元,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54,435,157.45 元。
    7、签定时间:为2004 年2 月27 日。
    8、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二)其它安排
    根据2004 年2 月27 日奔马集团与市国资委、*ST 秋林签订的《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市国资委、*ST 秋林承诺:
    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予、置换或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和其他第三者权利);市国资委、*ST 秋林不得进行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融资和下属子公司的股权融资;*ST 秋林不得进行任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公司资产的行为,不得进行对外投资行为,但奔马集团为挽救*ST 秋林的严重财务困难而进行的资产重组除外;*ST 秋林应积极收回债权,不得对外借出任何钱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非经奔马集团同意,*ST 秋林不得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也不得偿还已逾期6 个月的债务,*ST 秋林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持公司的现金流现状。奔马集团承诺:奔马集团对*ST 秋林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ST 秋林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奔马集团不得向*ST 秋林借款,不得要求*ST秋林为其提供担保;奔马集团不得通过共管委员会损害*ST秋林的独立性;奔马集团保证不影响*ST 秋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国资委与奔马集团共同成立*ST 秋林共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ST 秋林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共管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市国资委委派二人,奔马集团委派三人,委员会审议事项以简单多数通过。市国资委和*ST 秋林同意协议签署日后10 个工作日内促成*ST 秋林另行任命奔马集团推荐的人选担任*ST 秋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除以上安排外,收购人没有谈判或者签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出让人的其他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市国资委不再持有*ST 秋林的股份;
    (二)市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其对*ST 秋林负债的情形,也不存在未解除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市国资委持有的*ST 秋林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的权利限制,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ST 秋林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字:陆兵
    签字日期:2004 年2 月27 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哈尔滨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
    盖章:
    签注日期: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如有)
    签字:
    盖章:
    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