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与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方香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事项(下称″本次资产置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务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资产置换方案概述
    根据公司与南方香江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本次资产置换由公司以其拥有的部分权益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共计人民币29019.53万元与南方香江拥有的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聊城香江″)部分权益性资产人民币15076.58万元和现金资产人民币13,942.95万元进行置换,置换差额部分为0元。
    由于聊城香江200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置换构成上市公司重大置换资产的行为。
    由于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资产置换属于关联交易。
    二、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
    1、山东临工
    山东临工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且其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7589万股。山东临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为:370000180099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89万元,住所为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17号。
    2、南方香江
    南方香江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9日。南方香江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为:440301100479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10号库4层。
    南方香江现股东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其中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3、关联关系
    南方香江现持有山东临工509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8.97%,为山东临工第一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目前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资产置换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资产置换所涉资产
    (一)公司拟置换给南方香江的资产(下称″置出资产″)
    根据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一评报字(2003)第(2)-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3年7月31日,公司置出资产评估后的净值为人民币29019.53万元。
    1、权益性资产
    1 公司持有的山东临工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山东临工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和临沂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于1999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62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223.9万元。
    2 公司持有的哈尔滨伟力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5.8%的股权。哈尔滨伟力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与哈尔滨拖拉机配件厂共同出资于1998年1月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2万元。
    3 公司持有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47%的股权。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626.12万元,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
    4 公司对山东临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民币1620万元。根据公司与山东临沂半导体总厂于2000年6月14日签订的合资组建山东临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80%。截止2003年7月31日,公司已投资人民币1620万元。
    5 公司对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民币100万元。
    2、债权性资产
    包括公司对山东临工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5622.87万元、对山东合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对临沂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人民币5909.74万元。
    经核查,公司合法持有上述权益性资产所对应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所持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上述债权性资产已经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目前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二)南方香江拟置换给公司的资产(下称″置入资产″)
    南方香江置入资产包括其持有的聊城香江90%的股权和部分现金资产。根据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资综评报字[2003]第034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3年7月31日,南方香江持有的聊城香江90%股权评估后的净值为人民币15076.58万元。
    1、权益性资产-聊城香江90%的股权
    聊城香江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71500180151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住所为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西首交运集团大厦。聊城香江现股东为南方香江及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南方香江持有90%的股权,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与南方香江共同受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2、现金资产
    南方香江置入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人民币13,942.95万元。
    经核查,聊城香江目前依法有效存续,南方香江合法持有该公司股权,所持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根据南方香江的说明,置入资产包含的现金资产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四、本次资产置换的有关协议
    1、为实施本次资产置换,公司与南方香江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于2004年1月7日签订了《关于资产置换协议的补充协议》。
    2、经审查,《资产置换协议》、《关于资产置换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公司与南方香江进行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内容、资产作价情况、交易的有关安排、声明和保证、生效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相关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对公司和南方香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资产置换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本次资产置换已经获得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本次资产置换已经获得南方香江于2003年1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批准。
    (二)本次资产置换尚待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资产置换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在南方香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作出批准。
    六、本次资产置换符合《通知》第四条要求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1、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将增加商贸物流业务,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资产置换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情况。
    3、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及聊城香江在最近三年内或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2003年度、2004年度预期将连续盈利。
    5、经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主要由拟置入的商贸物流类资产和原有的装载机制造类资产构成,拟置入的商贸物流类资产反映为对聊城香江的股权投资。聊城香江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自2002年2月成立以来连续盈利。
    2、公司原有的装载机制造类资产盈利能力较强,根据公司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公司近年来装载机类产品销售持续增长。
    3、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近三年以来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1、本次资产置换中,公司置出资产为其拥有的部分权益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经核查,上述权益性资产由公司合法拥有,资产产权清晰,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上述债权性资产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亦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2、本次资产置换中,南方香江置入资产为其拥有的聊城香江90%股权和部分现金资产。经核查,南方香江合法持有聊城香江该90%股权,资产产权清晰,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本次资产置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1、公司与南方香江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产置换的实施不会对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2、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有关资产(现金资产除外),已经资产评估机构分别进行评估,公司与南方香江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资产置换的定价依据,保证了交易的公允性。
    3、公司按照《通知》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维护了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经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本次资产置换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
    1、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中,除公司置出资产包含债权性资产人民币13032.61万元外,其他资产为权益性资产和现金资产。经核查,上述债权性资产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目前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的约定,公司和南方香江应在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就上述债权性资产转移事宜,共同向有关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本所认为,公司和南方香江对上述债权性资产转移的处理合法有效,处理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的约定,公司和南方香江应在协议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就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权益性资产,共同办理相关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南方香江还应将置入资产包含的现金人民币13,942.9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公司。本所认为,上述权益性资产转移及现金支付的处理方式合法有效。
    3、经核查,南方香江置入资产包含的权益性资产(聊城香江90%股权)的转移,已经获得聊城香江另一方股东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核查,公司置出资产包含的以下权益性资产的转移,已经分别获得相关公司所有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放弃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1 公司持有的山东临工挖掘机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
    2 公司持有的哈尔滨伟力工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5.8%的股权;
    3 公司对山东临沂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民币1620万元。
    5、根据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分别就公司拟将持有的两公司股权置换给南方香江事宜向其所有其他股东征询意见,其他股东均已作出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南方香江于2004年1月7日签订的《关于资产置换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双方日后在办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过户的过程中,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南方香江同意公司将取得的现金收入作为置出资产的一部分,支付给南方香江。
    本所认为,公司与南方香江已就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置换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宜作出了安排,因此,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信息披露
    1、公司和南方香江已经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专业报告或意见书。
    2、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资产置换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置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将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
    3、由于本次资产置换构成上市公司重大置换资产的行为,公司已经根据《通知》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董事会决议和《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资产重组的报告书》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
    4、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就本次资产置换,公司和南方香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
    九、本次资产置换后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和南方香江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会产生因本次资产置换而引致的关联交易。
    2、同业竞争
    南方香江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以商贸批发为主的大型物流市场网络的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南方香江主要通过对外投资控股和参股其他企业的方式进行业务经营,除公司和聊城香江外,南方香江目前主要下属企业包括:
    1 增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90%股权;
    2 广州番禺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51%股权;
    3 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90%股权;
    4 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90%股权;
    5 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60%股权;
    6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51%股权;
    7 增城小楼香江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持有其56.96%股权。
    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与南方香江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由于聊城香江与南方香江实际经营的其他商贸物流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且所在地距离较远,从消费半径和消费群体的角度分析,本所认为,公司与南方香江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为更好地解决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南方香江已承诺在未来经营过程中逐步退出商贸物流产业,将现有已开发的同类项目逐步注入公司,彻底解决和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所认为,南方香江已在承诺中提出未来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履行前述承诺将能够有效避免和公司的同业竞争。
    十、本次资产置换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原有的装载机制造类业务和置入的商贸物流业务,商贸物流业务由控股子公司聊城香江经营。经核查,聊城香江拥有从事其业务所需的相关资产和经营许可,可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不存在需要依赖南方香江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2、本次资产置换中,南方香江置入资产为聊城香江90%股权及部分现金,资产产权清晰且相对独立,能够保证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聊城香江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员工将专职在聊城香江工作并领取薪酬。
    4、经核查,聊城香江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已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税,本次资产置换后,聊城香江能够在财务方面独立于南方香江及其他关联方。
    5、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及聊城香江分别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机构,不存在与南方香江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及聊城香江的各职能部门与南方香江的各职能部门之间也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公司的机构能够独立于与南方香江及其他关联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后,公司能够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交易资产权属清晰,相关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资产置换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在实施后能够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不会使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产生因本次资产置换而引致的关联交易,以及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公司尚需根据《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志刚    冯海天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