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华报字[2002]第1014号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按照公允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甘肃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02年7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经评估,截至2002年7月31日止,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拟转让的资产账面值为33,581.28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34,170.59万元,评估价值30,438.71万元,减值3,731.88万元,减值率为10.92%;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一表及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明细表。
表1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帐面原值 帐面净值 调整后净值 重置价值 评估值
流动资产-存货 4,397.10 5,215.62 5,233.64
固定资产 44,093.64 29,184.18 28,954.97 48,687.88 25,205.07
其中:在建工程 65.74 65.74 65.74
建筑物 11,548.92 7,561.46 7,527.77 11,190.49 6,684.15
机器设备 32,544.72 21,556.98 21,361.46 37,497.38 18,455.18
资产总计 33,581.28 34,170.59 30,438.71
项目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存货 18.02 0.35
固定资产 -3,749.9 -9.52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843.62 -11.21
机器设备 -2,906.28 -13.61
资产总计 -3,731.88 -10.92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02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0日。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本评估报告经财产评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次的评估结论仅限于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方为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艳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建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李勇军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