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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项目:公司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6-0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日在宁波韵升大厦八楼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权数196,213,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78 %。公司董事长竺韵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提名包新民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赞成196,21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提名包新民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赞成196,21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赞成196,213,60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07年5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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