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 告正文。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型审 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王 宝林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王宏董事长行使表决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ZHUHAI SHINING METALS GROUP INC.
    (英文缩写:SMG)
    2、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宏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夏文树
    证券事务代表:邓 敏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洲路金苑大厦
    电 话:(0756)3338333转8142、8121
    传 真:(0756)3338123
    4、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海洲路金苑大厦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海洲路金苑大厦
    邮 政 编 码:519015
    公司电子信箱:zhxgzq@pub.zhuhai.gd.cn
    5、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登载年报报告的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报备置地点:本公司证券处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有色鑫光
    股票代码:000405
    
    二、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年度公司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 额
利润总额 -437,387,858.81
净利润 -437,387,858.81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70,495,915.00
主营业务利润 3,943,890.03
其他业务利润 1,901,019.81
营业利润 -328,247,409.36
投资收益 -42,248,505.64
补贴收入 37,864.00
营业外收支净额 -66,929,807.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4,956.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4,409,439.58
注:本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1、担保、诉讼案预计负债支出 66,467,625.98元
2、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支出 500,000.00元
3、其他支出 7,905.77元
4、自营出口业务政府补贴收入 37,864.00元
5、其他收入 45,723.94元
    (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元):
项 目 2001年 2000年
调整前 调整后
主营业务收入 20,117,185.24 655,828,164.00 43,119,596.11
净利润 -437,387,858.81 -112,195,742.01 -156,061,637.25
总资产 488,034,755.07 1,049,509,615.90 905,183,732.26
股东权益(不含
少数股东权益) 48,046,917.95 582,008,929.20 475,800,060.52
每股收益 -1.15 -0.295 -0.41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1.15 -0.295 -0.41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后的每股收益 -0.97 -0.253 -0.38
每股净资产 0.13 1.528 1.25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0.03 1.017 0.9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0.003 0.047 -0.047
净资产收益率% -910.33 -19.277 -32.80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66.99 -17.583 -23.24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
的净资产收益率% -771.03 -15.13 -30.55
项 目 1999年
主营业务收入 531,685,043.21
净利润 68,001,266.46
总资产 1,131,316,204.63
股东权益(不含
少数股东权益) 694,204,671.21
每股收益 0.179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0.179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后的每股收益 0.114
每股净资产 1.822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1.64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0.113
净资产收益率% 9.796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30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
的净资产收益率% 6.563
    注:
    1、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 = 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 = 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待摊费 用-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 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上述公式中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 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2、以上数据均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
    (三)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系列指标(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编制)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8.21 1.51 0.010 0.010
营业利润 -683.18 -125.32 -0.86 -0.86
净利润 -910.33 -166.99 -1.15 -1.15
扣除非经营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771.03 -141.44 -0.97 -0.97
    
    三、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一) 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增发 其 他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38,999,473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8,999,473
2、募集法人股份 80,069,031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148,933,274
5、转配股 2,495,557 -2,495,557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70,497,335 -2,495,557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10,428,113 +2,495,557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10,428,113 +2,495,557
三、股份总数 380,925,448
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后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38,999,473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8,999,473
2、募集法人股份 80,069,031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148,933,274
5、转配股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68,001,778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12,923,670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12,923,670
三、股份总数 380,925,448
    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我公司转配股2,495,557股已于2001年1月5 日上 市流通。已上市流通股由110,428,113股增加为112,923,670股。
    (二)股东情况介绍
    1、截止到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64,427户。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 东 名 称 期末持股数 占总股本%
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48,933,274 39.09
2 青海铝厂 16,767,283 4.40
3 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 15,530,763 4.07
4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12,424,610 3.26
5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 11,044,097 2.89
6 山西铝厂 6,191,993 1.63
7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4,997,025 1.31
8 兰州连城铝厂 4,935,334 1.29
9 珠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561,666 0.94
10 珠海达盛股份有限公司 3,454,734 0.91
    说明:①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皆为非上市流通股份,且第二、 六大股东同属中 国铝业公司;
    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持股 份为国有法人股,报告期内所持股份无变动,且无质押或冻结况;
    ③第一、三、四、五名股东为国有法人股;
    3、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3年9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健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捌佰肆拾万元
    经营范围: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 劳务人员;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国外有色金属工程的咨询、勘测和 设计;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的国家或地区地区的三类商品进出口(以国 家批准的商品目录为准);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本公司所办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 进出口。承担有色工业及其它工业、能源、交通、公用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等。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股东名称: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年1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张健
    注册资本:陆亿肆仟玖佰玖拾柒万元
    经营范围: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 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等。
    
    四、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任期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
年初 年末
王 宏 男 42 董事长 2001.5-2004.5 0 0
张 健 男 59 董事 2001.5-2004.5 0 0
王宝林 男 55 董事 2001.5-2004.5 0 0
刘才明 男 39 董事 2001.5-2004.5 0 0
谢亚衡 男 43 董事 2001.5-2004.5 0 0
陈 飞 男 41 董事 2001.5-2004.5 0 0
梁学兵 男 43 董事 2001.5-2004.5 0 0
方国全 男 58 董事 2001.5-2004.5 0 0
李国林 男 49 董事 2001.5-2004.5 0 0
黄建国 男 53 董事 2001.5-2004.5 0 0
孔和平 男 50 董事 2001.5-2004.5 0 0
马海东 男 38 监事会召集人 2001.5-2004.5 0 0
陈运兴 男 39 监事 2001.5-2004.5 0 0
劳卫中 女 46 监事 2001.5-2004.5 0 0
周德敏 女 56 监事 2001.5-2004.5 0 0
夏文树 男 37 监事 2001.5-2004.5 0 0
潘伟光 男 35 监事 2001.5-2004.5 0 0
张广龙 男 33 总裁 2001.10-2004.10 0 0
李德国 男 副总裁 2001.10-2004.10 0 0
黄大波 男 39 副总裁 2001.10-2004.10 0 0
张志德 男 40 总裁助理 2001.10-2004.10 0 0
夏令生 男 44 总裁助理 2001.10-2004.10 0 0
梅贤功 男 37 总裁助理 2001.10-2004.10 0 0
刘志勇 男 31 总裁助理、董秘 2001.10-2004.10 0 0
注:董事、监事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姓 名 职务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王 宏 董事长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 健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宝林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才明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谢亚衡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学兵 董事 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员工
方国全 董事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高级顾问
李国林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总经理
黄建国 董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海东 监事会召集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陈运兴 监事 珠海经济特区珠光公司员工
劳卫中 监事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财务部经理
周德敏 监事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经理
潘伟光 监事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科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 规及公司制定的工资方案而领取酬薪。
    在本公司任职的二名董事其年度报酬总额为91,555.33元, 金额最高的前三名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为141,622元。
    董事长王宏及董事张健、王宝林、刘才明、 谢亚衡、黄建国、 梁学兵、李国 林、方国全,监事马海东、陈运兴、劳卫中、周德敏、潘伟光均在股东单位领取报 酬,不在本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和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姓名 原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李大荣 董事 2001.10.9 工作原因
总裁 2001.7.13 工作原因
刘昌桂 监事 2001.5.10 任期届满
钱荣华 监事 2001.5.10 任期届满
马修成 监事 2001.5.10 任期届满
陈 飞 董事会秘书 2001.5.10 工作原因
副总裁 2001.10.18 工作原因
许其林 副总裁 2001.10.18 工作原因
吴竹梅 副总裁 2001.10.18 工作原因
王新宾 副总裁 2001.7.13 工作原因
王继明 总裁助理 2001.7.13 工作原因
蒙宏祝 总裁助理 2001.10.16 工作原因
    
    1、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总裁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 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治理情况主要表现在:
    (1)公司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确保所有股东 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并对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2)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 营活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做到"五分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 公司董事会 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各位董事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公司正在积极物色独立董事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监事会制定 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够本着对股东负 责的精神,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正积极 着手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激励约束机制。
    (6)公司在现有条件下能够尽量尊重和维护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 客户 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公司规范经营。
    (7)公司制定了《对外信息披露准则》,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董 事会“查清一件、汇报一件、公告一件、处理一件”的原则,处理以前的遗留问题 和有些方面的不太规范问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大股东或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和股份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上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公司法人治理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目前治理 现状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公司还未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和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引入独立监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作 上仍需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因此,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设立独立董事。目前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正在积极起草和修订相关规 则,2002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3、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建设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 财务等方面已 做到分开
    ①业务方面,公司独立拥有采购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 营能力。
    ②人员方面,公司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完全独立;公司总裁、副总 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 在股东单位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情况。
    ③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④机构方面,公司设有总经办、 财务部、 证券部、企业部、人事部、法律部、 房地产部和商贸部等八个部门,公司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完全分 开。
    ⑤财务方面,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会部门(财务部), 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并独立纳税。
    4、公司已初步制定并实施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奖励制度。
    
    本年度内公司共召开二次股东大会,即2000年度股东大会和2001年临时股东大 会。
    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0日召开,该决议公告刊登在2001年5月11 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2001年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01年10月9日召开, 该决议公告刊登在 2001 年10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一)公司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情况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原材料、能源类型,主要从事有色金属产品(含稀有稀土) 生产和有色金属贸易。
    1)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的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稀土产品销售、铝产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2001年 度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117,185.24万元, 主 营 业 务 利润 3, 943 ,890.03万元。 受本年度提高坏帐计提比例、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影响,本年 度亏损437,387,858.81万元。
    主营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主营业务构成表 单位:元
2001年度 2000年度
项目分类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贸易业务 6,811,029.97 7,017,144.29 34,386,662.82 35,009,840.33
荧光粉销售 13,306,155.27 9,156,150.92 8,732,933.29 5,996,405.55
合 计 20,117,185.24 16,173,295.21 43,119,596.11 41,006,245.88
    注:2001年度本公司采用比例(50%) 合并广东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 报表.
    2)占公司业务收入或利润10%以上的业务情况
    ①进出口贸易业务情况
    实际完成贸易出口额223.69万美元,比上年减少5.33%。
    ②荧光粉销售情况
    荧光粉销售属公司合营公司广东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的业务,报告期 内实现销售收入2661.23万元,利润总额673.19万元,净利润673.19万元,
    2、主要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1)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加工、 销售彩色电视显像管用和彩 色显示器显像管用的三色荧光粉、 半成品及其他荧光粉, 注册资本4700万元。报 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2661.23万元,净利润673.19万元,按本公司持股比例50 %计 算,本公司分摊净利润336.60万元。
    2)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主营稀土产品和销售,注册资本90,585,400 万 元。 全年完成稀土氧化物投入量(TREO计)2243吨,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12.50 亿元,现价1.68亿元,报告期内实际实现销售收入 1.60亿元,利润总额301.42 万 元,净利润217.16万元;因2001年度对该公司整体审计评估后进行了追溯调整,处 理了资产的潜亏损失,致使全年实现净利润-1134.49万元。 按本公司持股比例( 2001年度1月-8月按100%合并,9月-12月按46%合并)计算,本公司分摊净利润 -1046.09万元。
    3)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电解铝的生产、销售, 铝系列产品的加 工、销售、运输,注册资本8000万元。 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7.2亿元,净利润- 495万元, 按公司持股比例27.45%计算,本公司分摊净利润额-135.88万元。
    4)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主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 800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内,完成了海天花园地下部分桩基工程。报告期内该公司 亏损329万元,按本公司持股比例20%计算,本年度分摊亏损额 65.8 万元。
    3、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1)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单 位 名 称 购金额 采购金额合并数 占年度采购金额
比例(%)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479.80 239.90 13.56
吉林辉南铁合金厂 211.11 211.11 11.93
日本化成光电株式会社 383.50 191.75 10.84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55.79 155.79 8.80
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122.22 122.22 6.90
合 计 352.42 920.77 52.03
2)前五名销售商情况
单 位 名 称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合并数 占年度采购
金额比例(%)
上海索广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1034.03 517.02 25.70
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718.89 359.44 17.87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424.66 212.33 10.55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413.29 206.65 10.27
陕西资源开发公司 184.54 184.54 9.17
合 计 2775.41 1479.98 73.56
    4、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受到资金紧缺、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条例的限制, 以及某些商品受到 某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和进口限制,影响了公司的进出口贸易。对此问题,公司采 取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出口配额许可证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好调研、预 测工作,积极努力开展内贸业务;
    2)公司在稀土行业有一定的优势, 但长期围绕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仍未得到 解决,同时由于原材料居高不下, 销售成本上升, 影响了公司的稀土产品销售。 针对此问题,公司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尤其是产品质量管理,同时采取了不断 加强经营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办法,挖潜降耗;
    3)国际有色金属市场持续疲软,各种产品价格纷纷下跌, 影响了公司的有色 金属产品销售。针对此问题,采取了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全面推行质量、成本、 效益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的方针策略,稳定现有销售数量和价格,开发新产品。
    (二)公司投资情况
    1、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997年本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配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2127.29万元(实际募 集11517万元 ) 将用于投资本公司控股51 %股权的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 本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披露, 已将配股募集 资金6800万元投入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余47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1998 年至2000年年报中均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7700万元投资于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 其余38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其中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1999年、 2000 年度 用于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共2266万元,尚余1551万元)。
    经本公司董事会查实, 1997年9月,本公司按10:2.5 的比例实施配股方案, 各股东实际认购总股数为20,196,078股,配股价格为6 元 / 股, 应收配股资金为 121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收配股资金为11832万元,具体收款及实际使用情况 如下:
    (1)铜川铝业自备电厂:2000万元(97年9月)
    (2)还深圳国投证券公司本息:8262万元(97年9月)
    (3)付平安证券利息:150万元(97年9月)
    (4)购买澳门富豪花园四层房产:1200万元(97年10月)
    (5)余款220万元由本公司使用(97年9月)
    之所以出现年报披露配股募集资金投入与实际使用情况出现重大不符,本公司 董事会经调查, 了解到年报披露的以7700 万元投入铜川铝业自备电厂的资金构成 分为三块:第一块是1997年1月至9月本公司投入的自有资金3100万元;第二块是配 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投入的2000万元;第三块是本公司自1995年9月30 日收购铜川铝 厂并组建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后,截止到1997年9月, 应从铜川铝业分享的未分 配利润数约为2600万元,本公司将此笔应分享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本公司对铜川铝业 的投入。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报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与事实不符。
    2、2001年10月9日,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资拥 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54%股权的议案》,同意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分别转让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 51%及3 %的股权,并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持有广东珠 江稀土有限公司46%的股权,持股数为41,669,137股。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分析
1、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1年度 2000年度(调) 增减(%)
总资产 488,034,755.07 905,183,732.26 -46.08
长期负债 9,825,862.16 19,615,089.50 -49.91
股东权益 48,046,917.95 475,800,060.52 -89.90
主营业务利润 3,943,890.03 1,824,169.42 116.20
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180.27
    变动的主要原因:总资产因本年度大幅提高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和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所致;长期负债因归还银行贷款所致;股东权益因本年度经营亏损所致; 主营业务利润因主营业务利润率提高所致;净利润因本年度大幅提高坏帐计提比例 而大幅增加管理费用,以及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大幅增加投资损失所致。
    (四)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 见型审计报告。
    关于2001年度审计报告的说明:
    1、截止2001年12月31日,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对外担保 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29,808,989.59元及中国电力财务公司、 西安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诉本公司代位权纠纷案涉及的标的金额为27,940,314.08元,合计57,749,303 .67元。2000年度-2001年度, 本公司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合计 51,284,248.88元,已分别计入2000年、2001年当期损益, 但相应未能转出的进项 税金8,718,322.31元。上述款项共计66,467,625.98元。
    2、按照会计谨慎原则及降低公司风险,董事会决定,将上述66,467,625.98元 计入公司2001年度预计负债。
    (五)2002年度的经营计划
    2002年度公司计划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规范运作。 针对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关于公司整改的指示精神, 董事会制定了“查清一件、汇报一件、公告一件、处理一件”的整改思路,并委派 整改检查小组于2001年完成了《整改方案》 的制定并陆续对部分查清的事项进行 了公开披露。在新的会计年度,董事会将继续按照证管办的整改要求和董事会“四 个一”的原则,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一步 开展整改、自查工作,并监督经理班子严格贯彻、落实《整改方案》提出的各项措 施,加大力度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清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董事会,进一步 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2、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积极推进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
    3、采取积极、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好债务、担保和诉讼问题, 坚决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和《总裁工作细则》、《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准则》、《会计核算及财务 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下一步,将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同时,制定《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等。
    5、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盘活公司现有的资产和股权, 加大资本运作的力 度和广度。
    6、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投资项目的监控,实行分类管理, 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个 制定管理策略,确保投资收益如期实现。
    (六)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了十一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2月23日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决议:
    ① 关于同意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拟继续用该厂厂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人 民币贷款额度的议案;
    ② 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司200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3月21日至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决议:
    ①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② 关于坏帐准备计提比例调整的议案;
    ③ 坏帐处理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3月30日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①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②2000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③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④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⑤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⑥2000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⑦公司为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并同意该 厂以自有的厂房作抵押;
    ⑧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5月10日在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①选举王宝林先生为本届董事会董事长;
    ②关于经理班子人员变动的议案;
    ③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④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⑤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⑥成立公司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议案;
    ⑦引进独立董事的议案;
    ⑧关于尽快派检查组,落实广州证管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议案;
    ⑨关于敦促股东归还欠款的议案;
    ⑩关于处理公司职工房改遗留问题的议案。
    5)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7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① 关于董事人员变动的议案;
    ② 关于经理班子人员变动的议案;
    ③ 同意为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短期贷款授信融资项 下债务提供担保。
    6)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决议:
    ①2001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②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③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④关于经理班子人员变动的议案。
    7)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①同意珠冶对部分盘亏流动资产予以核销;
    ②同意珠冶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通矿产品有限公司锆品加工厂的应收款作 坏帐处理;
    ③同意珠冶对内部承包的原磁材分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挂帐的1,473,682. 09 元作坏帐处理;
    ④同意对珠冶被盗库存现金16,101元作坏帐处理;
    ⑤同意对珠冶已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债权作坏帐处理。
    8)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1年9月6日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①关于转让公司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54%股权的议案;
    ②关联交易公告。
    9)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6日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经理班子人员变动的议案。
    10)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①关于董事长变动的议案;
    ②关于加大公司应收款清理力度及给予适当奖励的议案;
    ③关于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进行进一步修订后提交下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④原则同意授权公司经理班子抓紧实施“盘活沉淀资产, 适时组建新型控股公 司”的工作议案;
    ⑤原则同意授权公司总裁对融资有贡献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的议案;
    ⑥关于董事人员变动的议案。
    1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7日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决议:
    ① 关于以金光公司资产冲抵本公司债务的说明;
    ② 董事会责成经理班子与珠海鑫光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金光公司协商, 尽快 处理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全面执行了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公司本报告期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1、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1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 437,387,858.8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6,471,435.13元,2001年年末未分配 利润为-593,859,293.94元。因本年度经营亏损,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2、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02年度利润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首先用于弥补上年度亏损,若有剩余利 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用于2002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不低于50%;利 润分配形式以派发现金或送红股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其中派发现金占股利分配的比 例在30% 以上。
    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报告期内 未发生变动。
    
    (一) 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四次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2001年第一次监事会于2001年3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恩菲大厦五层召开。 出席会议监事2人,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鉴于公司监事会的三年任期已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定对监事会进 行换届选举。根据各股东的推荐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会议推荐马海东、劳卫中、 周德敏、陈运兴、潘伟光、夏文树六位同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并提交下 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1年3月28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2、公司2001年第二次监事会于2001年3月30日在北京恩菲大厦五层召开。应到 监事6人,出席会议监事4人,1名监事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 下议案:
    1)2000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2)2000年度财务报告
    监事会出具了以下独立意见:
    1)2000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执行了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 没有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程序合法。
    4)公司资产交易价格合理, 未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部分股东及造成公司资产 流失的情况。
    5)监事会建议公司为体现谨慎原则,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应根据实际情况 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花大力气催收巨额欠款;尽快明确公司主 营业务,稳定收入来源;积极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努力使公司走出困境。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1年4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5月10日在珠海市金怡酒店召开,会 议由马海东先生主持,应到监事 6 人,实到监事 4 人,2 名监事委托其他监 事及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经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选举马海东先生为公司本届监事会召集人;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1年5月11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 的监事6人(监事总数为6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2)《公司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1年8月10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二) 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本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无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意见及对所涉及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3、 公司于2001年9月转让公司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51 %股权 给第一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3 %的股权给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 广东公司,其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未损害本公司利益。
    4、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公司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型审 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所作的《关于2001年度审计报告的说明》是符合客观事 实的,也是合理的。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尽快查实事项的原因并及时 进行处理和披露。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代位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财务)诉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有色财务) 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2月16 日开庭审 理。 原告诉称:1998年6月20日,原告与有色财务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 定由有色财务向原告拆借资金人民币1,480万元,拆借期限为1998年6月20日至同年 9月20日,共计92天,拆借利率为月息10.5‰。 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仅支付100 万元本金及合同期间的利息。 现有色财务还款有难度,主要是其有大量到 期债权 因其公司内部原因无法追偿,鑫光公司对有色财务负有债务。 据此, 原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以代位权之诉,将鑫光公司列为被告,诉 请法院判令次债务人鑫光公司给付原告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3,907,890元、罚息3 ,349,620元。由于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对有色财务与鑫光公司之间是借款还是投资 关系分歧较大,且本公司在上市改组时已将该笔款项剥离,为进一步举证,合议庭 定于3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9月2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判令:一、 本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80 万 元及利息(自1998年9月21日起至判决期限履行完毕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逾期还款利息计算),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二、本公司依法向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第三人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0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1994年10月26日,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与本公司 签订了250万美元垫款协议,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8.5%, 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 息,逾期按月万分之三计罚息。 本公司收到此款后, 先后向华夏证券偿付人民币 500万元及20万美元,后未再偿付欠款本息。华夏证券因此于98年9月29日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98年12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并根据北京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调解书,本公司应于98年12月17日前归还 华夏证券829,650.59美元,逾期按法律规定支付罚息.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对99年 7月1日和99年11月1日两笔款项未予履行,华夏证券就此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12月3日本公司就债务偿还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应向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夏证券)支付到期债务美元一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 九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阶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 规定:华夏证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在陕西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权(占陕西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的27.45%)予以冻结。 如 本公司在2001年12月15日前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即支付700万元人民币, 则华 夏证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所冻结的部分股权予以拍卖变现、抵偿债务;本公司将 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债务清偿完毕,逾期清偿, 华夏证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2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3、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前称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担保纠纷案
    2000年12月1日 香港 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受理了 中 国工商银行( 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亚洲)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并向本公司发出 传讯令状。工行亚洲在索偿申请书中称:1997年5月26 日本公司向工行亚洲签署担 保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及担保向工行亚洲清偿全部由工行亚洲向借款人(金 光国际有限公司)提供之一切借款及银行授信等债务,本公司负责之最高款额为美 金300 万元整连利息及一切有关借款人及该担保书而令工行亚洲招致之任何法律或 其他费用等。截止2000年9月18日, 借款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欠工行亚洲本金 及利息为美金2,988,646.79元整,现工行亚洲诉请本公司履行担保之责任。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3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判决:自2001年3月27日 判决,本公司须向工行亚洲偿还US2,988,646.79或相当于US2,988,646.79的港 币债款以及其利息,包括:1US733,100.01或相当于US733,100.01的港币债款, 年息率21%,360天,或每天利息US427.64(或其相当数额的港币),自2000年9 月19日起至该判决日止,该判决起直至偿还为止的债款息率按判决利率执行; 2US 208,000.00或相当于US208,000.00的港币债款,年息率21%,360天, 或每天 利息US121.33(或其相当数额的港币),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该判决日止, 该 判决起直至偿还为止的债款息率按判决利率执行;3US139,560.40或相当于US 139,560.40的港币债款,年息率21%,360天,或每天利息US81.41(或其相当数 额的港币),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该判决日止, 该判决起直至偿还为止的债款息 率按判决利率执行;4US644,000.00或相当于US644,000.00的港币债款, 年息 率22%,360天,或每天利息US393.56(或其相当数额的港币),自2000年9月19 日起至该判决日止,该判决起直至偿还为止的债款息率按判决利率执行;5US560. 000.00或相当于US560,000.00的港币债款,年息率22%,360天,或每天利息 US 342.22(或其相当数额的港币),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该判决日止, 该判决起 直至偿还为止的债款息率按判决利率执行和HK1775.00固定费用。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4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12月11日,因该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 . 要求判令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所欠贷款2,988,464.79美 元(折合人民币24,735,523.07元)及利息、罚息计515,042.88美元(折合人民币4, 263,009.92元);2. 要求判令本公司偿付因追缴贷款所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23,390港元及94,500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固定诉讼费1,550港元、1,775 港元,计折合人民币810,456.60元。因本案涉及协议管辖等问题,本公司提出管辖 权异议,珠海中院已裁定驳回。近日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院上述,现本案尚未开庭 审理。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4、债务人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案
    至2000年11月30日,本公司对吉林省白山市浑江铝厂拥有债权人民币10, 710 ,637.38元(其中货款5,070,556.25元,利息为5,640,081.13元, 由于债务人严重 资不抵债,无支付能力,2000年10月8日,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 产申请,并向本公司送达了(2000)白山经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 裁定:白山市浑江铝厂现有资产55,690万元,资产损失33,460万元,负债总额 66 ,066万元,该厂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宣告债务人白 山市浑江铝厂破产。本公司在收到白山市中院申报债权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并委派代理人参加了2001年元月14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2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1月2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白山经破字第6-5 号“ 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称,于2001年1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讨论并通过 了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清算 费用、清偿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支付职工安置费后,不足以支付破产企 业所欠税款,对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确认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合法有效,予以执行。
    2001年5月2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本公司送达了(2000 )白山经破字 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终结白山市浑江铝厂的破产程序;二、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至此,白山市浑江铝厂破产案正式终结,本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人 民币10,710,637.38元的清偿率为零。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6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5、原告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国投)诉本公司、 第三人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
    1997年11月18日,西安国投拆出100万美元给有色财务,期限3个月,年利率为 9%,后有色财务未能还本付息。截止2001年2月15日,有色财务共欠西安国投本息 合计1,259,868.62美元,折合人民币10,427,932. 57 元。 因有色财务与本公司自 1991年起连续发生外汇借贷关系,于是西安国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之规定,向本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西安国投外汇欠 款1,259,868.52美元,折合人民币10,427,932.57元,并支付自2001年2月16日起至 判决生效日止的所有应付利息,此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于2001年4 月 17日开庭审理。本公司与有色财务之间是借款还是投资分歧较大,且在上市改组时 已将该笔款项剥离。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10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01年10月31日向本 公司送达。该判决确认原告西安国投的代位权之诉成立,判令:一、本公司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国投偿还借款本金1,061,388. 91 美元及利息(自 1998年8月11日起至判决期限内履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本公司依 法向原告西安国投履行清偿义务后,与第三人有色财务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 予消灭。
    本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6、本公司与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就 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再终字第290号及(1998)高经终字第323号 “民事判决书”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 )高经 再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返还福星公司人民币1,069.7957 万元, 本公司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对福 星公司享有担保追偿权即本公司有权向福星公司追偿人民币782.7957万元。现双方 同意两项相抵,本公司尚欠福星公司款项人民币287万元整;2双方同意,本公司对 于所欠福星公司287万元余款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履行, 即于本协议签订之日首期向 福星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2001年6月底之前支付20万元,2001年9 月底之前支 付50万元,2001年12月底之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12万元于2002年3 月底之前全部 付清。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4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7、2001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该 裁定称:1999年3月15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就双方借款合同纠纷, 在双方行政主管单位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协调下达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有色财务)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借款案的调解意见》(以 下简称《调解意见》),该《调解意见》第四条规定“双方同意本公司在1999年12 月31日前向有色财务偿还(包括以现金、和经评估后的合法资产与股权等方式偿还) 的金额不低于双方认定的债务总额的30%,其中,现金还款不少于100 万美元”, 但本公司并未按此规定履行对有色财务所欠债务。综上所述,有色财务对本公司享 有到期债权。该院依照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01年4月16 日 依法通知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本公司 于2001年4月20日所提《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承认有色财务对本公司享有债权, 只 是对未经双方确认的债权数额、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的部分不予承认。该院经审查 认为,对本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部分不予执行,根据双方所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财务公司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借款案的调解意见》中得到双方确认的 部分应予强制执行。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本 公司银行存款美元一百万元及其利息。如本公司无美元存款或现有美元存款不足以 履行义务,按执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冻结、划拨等额的其它币种。2 采取前 项措施仍不足以履行一百万美元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变卖、拍卖本 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目前,本公司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之规定,正在申诉之中。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6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8、2001年7月2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比富通银行(简称原告)诉 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1)珠法经初字9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责令 本公司向原告返还欠款1,109,765.86美元,并计付自2001年2月28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利息;2责令本公司补偿原告为追讨欠款而付出的法律费用;3本案诉讼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中期报告里披露。
    2002年3月4日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庭审,因需追加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为被告,尚 需再次开庭审理。
    9、2001年8月17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01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诉称: 1997年3月17日原告、本公司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协议约定, 原告 将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委托平安信托贷给本公司,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 利率为每月12.5‰,罚息为每日万分之五。协议还约定,本公司以位于罗湖区沙盐 路深房地字第4214650号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利息550万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725万元及罚息人 民币1,370万元。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8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2001年1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决如 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给原告(利息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1997年9 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9月29 日起至 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已付的利息人民币 850万元应从被告应付的利息中扣除);(2)被告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市罗湖 区沙盐路的深房地字第4214650 号房地产证项下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 责任,原告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该案受理费人民币214,7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5,904元, 本公司负担人民 币128,856元。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2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10、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12月3日向本公司正式送达。原告诉称:原告于 2000 年间先后五次向本公司发放贷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另原告于1997 年 5 月13日向本公司垫付进口押汇款USD1506456。特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 贷款本金共2,770万元及押汇本金USD1,506,456(折人民币12,468,785.67元),贷款 利息1,176,311.47元及押汇利息USD503,475.49(折人民币4,167,216.28元, 利息 暂计至2001年7月20日); 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珠海吉大金苑大厦享有优先受偿 权;请求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2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11、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01年12月11日向本公司正式送达。原告诉 请法院:1.要求判令本公司因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2, 108, 650元,利息7 ,923,484.33元,合计人民币20,032,134.33元;2.要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 差旅费。
    上述事项已在2001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二)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
    2001年9 月本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建设)和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以下简称珠冶)经审计评估后的净 资产,价值90,585,080.38元,按1:1比例折合成股份,总共折合为90,585,080股, 中色建设按1:1的折股比例以现金购买46,198,391股,占总股份的51%,广东公司 按1:1的折股比例以现金购买2,717,552.4股,占总股份的3%。
    中色建设、广东公司分别收购珠冶51%和3%的股份后, 以此为出资额与本公 司共同组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关珠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已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因中色建设和广东公司分别是本公司的第一和第四大股东。上述股权转让属重 大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2、交易内容:转让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54%股权
    3、定价原则:以2001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珠海市 正大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正评报字[2001〗第130号资产评估报告, 双方协商确定。
    4、资产的帐面价值:10,988.8万元,调整后为8,666.65万元;
    5、评估价值:总资产18766.4万元,负债9707.9万元,净资产9058.5万元;
    6、转让价格:将评估后的净资产9058.5万元按1:1折合成股份,中色建设按1: 1的比例收购珠冶51%股权的股数为46,198,391股,收购价格为46,198,390.99元,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收购珠冶3%股权的股数为 2,717,552.4股, 收购价 格为2,717,552.41元,收购价格合计为48,915,943.40元。
    7、交易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1)中色建设以已于2001年8月13日之前陆续向本公司支付的代垫款3079万元, 冲抵股份转让价款3079万元,转让余款1540.84 万元将由中色建设在《股权转让协 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之九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资 金来源主要为中色建设的自有资金。
    (2)广东进出口自《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付清, 资 金来源主要为广东进出口的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公司已在2001年9月8日、10月10日和12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中 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担保情况:
    (1)本公司为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珠海公司提供贷款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深 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的担保,保证期限为1999年9月24日至2002年9月24日。此担 保已于2002年3月由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提起诉讼。
    (2)本公司1993年—1998 年间为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责任尚有1,539万美元未解除。 上述担保未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2001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州汇函[2001〗 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上述事项公司已在2001年2月27日、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上披露。
    (3)本公司为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 日 之间向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申请人民币1800万元及向广州市黄埔信用合作社联 合社申请人民币228万元的短期贷款授信融资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并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
    (4)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用固定资产(房产)作抵押, 由本公司向珠海建 行国际业务部贷款460万元人民币、向珠海市工商银行贷款790万元人民币。
    (5)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向西安市工商银行贷款550万元人民币提 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 未来也没有委 托理财计划。
    (五)公司曾于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预计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因本年度亏 损,而未能实施。除此,公司和持股5 %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无 承诺事项。
    (六)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 龙源会计师事务所已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合并成利安达信隆会 计师事务所,且已注销的三家事务所原有业务由新成立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 承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原珠 海经济特区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司2001年审计机构。
    本年度内,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32万元。
    (七)2001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了《关于珠海鑫 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稿)》。为此,本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于2002年3月11日、12 日参 加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组织的听证会。具体处罚还有待中国证监会复议后决定。
    (八)本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收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传真, 告知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部已于2001年8月2日以上市部函[2001〗107号“关于同意撤回《申请 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的函”,同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撤回《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并做好有关股权转 让事宜的后续工作。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于1999年8月2日签订 的《股权转让协议》10.2条规定,该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长城铝业全面要约 收购珠海鑫光股票的义务为生效条件。鉴于上述情况,该协议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 终止。
    (九)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建设)与上海同步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电子)2001年9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色建 设将持有的本公司27.282%的股权,折合103,924,343股转让给上海同步, 转让价 格为1.264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1,360,370元,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另中色建设于2001年9月6日与上海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祥)签 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色建设将持有的本公司11.816%的股份,折合45,008, 931股转让给上海国祥,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6,891,288.87元,转让价格为1 .264元/股,支付以上海国祥承继中色建设欠本公司人民币56,891,288.87元债务的 方式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须经中色建设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报财政部批准后 生效。但由于该协议一直未获财政部批准,中色建设也未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达 成延期履行协议的共识,因此,中色建设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之间的股权转让因 未满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而自动解除。
    根据中色建设与同步电子于2001年9月6日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书》,中色建 设将持有的本公司103,924,343股权委托给同步电子管理, 委托期间自中色建设与 同步电子《股权转让协议书》第7.4 条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起至依该《股权转让协议 书》约定办理全部股权交割完毕时止。该托管协议生效条件为:《股权托管协议书》 自转让、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起成立,自转让、 受让双方于2001年9月6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7.4 条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 生效。该股权托管协议同样亦由于条件未能成熟而自动终止。
    (十)本公司自1993年开始未经外汇管理局和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为金光 公司在境外五家银行借款及取得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5200万美元,虽 然公司上市前对该部分担保进行了剥离,但上市后,公司经营班子在未经董事会批 准并公告的情况,擅自重新确认或重新担保了上述借款。
    1997年7月28日,经国家有色工业局国有企字(1999)381号文批准,中国长城 铝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铝)决定对本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为降低本公司对金光公 司的巨额担保风险,保证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长城铝、金光公司、新华银行香港分 行、本公司四方于1999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规定,1999年12月30日前, 金光公司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后, 新华银行 香港分行将释放本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信用担保,同时,新华 银行香港分行商请南洋商业银行同意释放本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 1999年12月30日,长城铝将人民币6,000 万元汇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指定的帐户( 此款折港币56,433,408.58元,其中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港币42,325,056.43元, 南洋商业银行收取港币14,108,352.15元),根据协议规定, 本公司为金光公司所 欠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信用担保即自动失效。
    鉴于上述事实,外汇管理局认定截止2000年6月30日, 本公司对金光公司担保 金额由5,200万美元降为1,539万美元(该事项已于2001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金光公司对境外债权银行的借款均已逾期。
    (十一)本公司与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在1997-1998年间合作开展氧化铝来料加 工业务,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至1998年9 月尚欠平果铝业公司加工费等费用 475万美元。2000年5月30日,经平果铝业公司、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三方一 致同意,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943 万股( 占金隆铜业有限公司总股本65,400万股的4.5%)折475万美元转让给广西平果铝业 公司,以抵偿本公司所欠广西平果铝业公司的上述债务。该股权转让协议已于 2001 年3月17日召开的安徽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通过。2001 年度公司 对此笔业务补作账务处理,其中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35,638,772.74元,增加应付金 光国际有限公司往来39,313,850.00元。
    (十二)2001年3月7日,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金光公司三方 签订协议,为解决本公司对铜陵公司500万美元借款纠纷案涉及的债务问题, 三方 一致同意将金光公司持有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318.5万股(占总股本的 3.5 %)折合人民币2,550.35万元,转让给铜陵公司,以抵偿本公司对铜陵公司的债务。 该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01年3月17 日召开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 通过。
    (十三)原告济南福星实业公司诉本公司委托代理进口汽车案,原告中国铁路 物资北京公司诉被告济南福星、本公司联营纠纷案,北方工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本 公司第三人到期债权案(均以公告),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已进入 强制执行阶段。由于本公司无履行能力,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已代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十四)期后事项:
    1、 原告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原告)诉本公司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财务公司(借款合同担保人,下称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2年元月10日向本公司送达传票,决定于2002年3月1日开庭审理。原 告诉请法院:1).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共计8,963,798.13港元。其中, 借 款本金780.7万港元,利息1,156,798.13港元。(按2001年9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外汇牌价卖出价折合人民币9,512,382.58元。)2). 要求判令本公司与担保 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3).要求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002年3月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送达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及两份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判决一:
    1)珠海鑫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从拖欠之日起 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珠海鑫光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证券 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珠海鑫光追偿。
    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7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8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裁定一: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被告珠海鑫光在鑫光集团珠江冶炼 厂(现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以人民币21451965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6个月。
    判决二:
    1)珠海鑫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65 万元 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从拖欠之日起计 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珠海鑫光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证券 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珠海鑫光追偿。
    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73725元,由两被告负担。
    裁定二: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
    1)查封被告珠海鑫光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的面积为28156.3 平方 米、宗地号是J302-02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深房地字4214650号)。
    2) 查封被告珠海鑫光拥有的位于澳门富豪花园11楼A、C、D、F房的房产所有 权。
    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以人民币 1464096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6 个月。
    3、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负有债务共计人民币 1635.2 万 元;另据 1997年8月27日形成的《出资转让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不少于人民币1635.2万元的债务, 并合法持有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 148,933,274股。
    为尽快清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债权债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与上述两 家公司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珠 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60万股,折合人民币1635.2万元,转让给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以抵偿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同时,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与珠 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生效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将成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 一。因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此协议为关联交易。
    4、2002年2月6 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西赣州虔东稀土 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转让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原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改制后 的存续公司)25%股权的议案》。同日,本公司与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定按评估值90,585,080.38元以1:1.01价格 向江西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转让25%的股权(折合股数为22,646,270股) ,转让金额共计22,872,732.79元。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广东珠江稀 土有限公司21%的股权,持股数为19,022,867股。
    5、1997年4月24日,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中国有色 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期满后,有色 财务未归还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且目前履行还款义务有难度,主要是其有大量到 期债权无法追偿。经原告了解,有色财务现主要债务人是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该债务均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日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诉属于代位权之诉。本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应 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还款罚息2,270,700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4、 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 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02]第117号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1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01年度的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2001 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 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 况、2001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合并经营成果和2001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及合并现金流 量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此外我们注意到:
    1、截止2001年12月31日,贵公司由于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29,808 ,989.59元,由于代位权纠纷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27,940,314.08元,标的金额总 计57,749,303.67元,贵公司已作为预计负债入账。
    2、贵公司2000年末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42,869,884.49元,2001年度发生待 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8,414,364.39元,合计金额51,284,248.88元。2001 年度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已根据相关规定对 2001年度发生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8 ,414,364.39元计入当年损益,对2000年末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42,869,884.49元 追溯调增了2000年度亏损。上述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均为库存商品账实不符所造 成,截止会计报表日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原因尚未查明,所以损失的处理尚未履行 审批手续。贵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上述账实不符的库存商品有可能发生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8,718,322.31元,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3、贵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已极度缺乏, 且本年度正陷于标的金额巨大的 债务诉讼、对外担保诉讼之中,导致贵公司账面总资产488,034,755.07元中,已有 总额139,311,686.96 元的股权资产或实物资产被用作借款抵押或由于债权人起诉 而被法院冻结。因而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淑燕、王远     中国·北京 报告日期:2002年4月10日
    (二) 会计报表(见附表)
    (三) 会计报表附注(见附件)
    
    十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署的年度报告正本
    2、 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亲笔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3、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4、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开披露的所有公司文件的 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5、 公司章程
    董事长(签字):王宏
    总经理(签字):夏令生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报表附注
    (除另加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一、公司简介
    (1)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九九二年四月十 八日,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44号文批准,组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和三十日,分别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44 号文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107号文批准, 公司吸收合并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珠海供销公司资产净值入股。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59号文批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0万股,每股发行价3.6元。 连同 原公司内部职工股3,000万股,共计可流通普通股(A股)5,370万股。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6)155号上市通知书, 本公司可流通普通股(A股)5,370万股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九九六年度分红方 案,并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函[1997]077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发布 分红送股公告,按分红前总股本214,719,873股,每10股送红股2股,共送红股 42 ,943,974股,分红后总股本为257,663,847股。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7] 62号 文批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64,415,960股普通股,公司股东实际认购配股为 20 ,196,078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议案,并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公司全体股东转增股本103,065, 523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累计股本总数为380,925,448股。
    (2)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注 册号为:19037896-X;公司注册资金为38,09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主要有:有 色金属、黑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农具、化工类的出口 和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农具、有色金属的进口(具体商品按经贸部 [95]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579号文经营);有色金属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不含金、 银)、矿产品、化工原料、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及通信器材、普通机械、建筑材料、 矿山工程车辆、五金、交电、粮油及制品、汽车配件;技术咨询服务。
    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兼并广州珠江冶 炼厂。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制,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的资产项目,期末按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发生外币业务时,按照当月1 日国家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月份终了,对外币账户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进行调整,其 差额依据相关业务性质予以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
    6、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 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7、坏账核算方法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1999年度以前(含1999年度)坏账准备按期末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之和的15%计提;2000年度,公司对欠款单位的财务状况及 账龄结构作了进一步分析,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到27%。 2001年度,鉴于大部分欠款单位或因账龄已久,或因已基本失去清偿能力,截止报 告日,仍未能归还欠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再将坏账准 备计提比例提高到70%。
    坏账确认的标准:
    (1)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依法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账款。
    (2) 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报董事会批 准后可以列作坏账。
    8、存货核算方法
    (1)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及低 值易耗品等。
    (2)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和领用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摊销。
    (4)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当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 将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9、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凡投资额占被投 资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含50%)的,按权益法核算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凡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虽不足20%但有 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凡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的或 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期末公司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 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可回收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 具、电子及其他设备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2)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3)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并根据固定资产类别的原值,估计使 用年限和估计残值(原值的5%),确定其折旧率如下:
(4) 类 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4.75
机器设备 10 9.50
运输工具 5 19
电子及其他设备 5 19
    (5)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方法。
    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 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全额计提准备:
    a)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b)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c)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d)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e)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11、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与在建工程项目有关的借款资金的利息支出及汇兑 损益在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计 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为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
    在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 则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办法。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工程;
    (2)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12、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 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入账,按照规定的年限平均摊销。
    (2) 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办法。在报告期末,对无形 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降低, 导致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无形资产账 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
    a)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 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b) 无形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期限内预期不可恢复;
    c) 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年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b)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3) 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将该项无形资产 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包括:
    a)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b) 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c)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况。
    1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开办费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摊销;其 他长期待摊费用均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14、预计负债的确认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作为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中作为预计负债项目单独反映: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预计负债金额的确认:
    (1)预计负债的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2)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该按范围的上、 下限 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3)如果所需数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a、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b、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 最佳估计数按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 计算确定。
    如果清偿上述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 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 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15、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或产品,公司已将商品或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或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收到 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 收入的实现。
    (2) 提供劳务,以劳务已经提供并收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16、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的合并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按财政部制定的《合并会 计报表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制,各公司之间的重大方面交易及往来均已在合并 报表编制过程中予以抵消。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尚未执行母公司会计 政策的,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时,已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对合营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采用比例合并方式。
    18、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公司原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2000]25 号文《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0]17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 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改变以下会计政策:
    a. 开办费原按5年期摊销,现采取一次性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损益处理;
    b. 期末固定资产原按账面价值计价, 现改为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c. 期末在建工程原按账面价值计价, 现改为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d. 期末无形资产原按账面价值计价, 现改为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在本期对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 进行调整,并对2000年的利润表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比较会计报 表2000年期初留存收益减少13,775,904.70元,其中期初未分配利润减少9,643,133 .29元,盈余公积减少4,132,771.41元。
    19、 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
    本年度母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由27%提高到70%,对 2001 年度损益影响数为- 265,486,348.92元;在编制2000年度报告合并会计报表时,公司合营公司广州珠江 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了与母公司同样的坏账计提比例(即27%),但就该公 司实际情况而言,27%的坏账计提比例明显偏高,因而在编制2001年度报告合并会 计报表时,将该公司坏账计提比例降低为5%,此变更对2001 年度合并报表的损益 影响数为1,339,828.78元。以上坏账计提比例的变更对2001年度损益的合计影响数 为-264,146,520.14元。
    20、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影响
    本公司与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合作开展氧化铝来料加工业务,截至1998年9 月本 公司尚欠平果铝业公司加工费等费用475万美元。2000年5月30日,经平果铝业公司、 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三方一致同意,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金隆 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943万股,折合成475万美元转让给广西平果铝业公司, 以抵 偿本公司所欠平果铝业的上述债务。公司以前年度未就该笔业务做入账处理,本年 度补计入账,其中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35,638,772.74元, 相应增加应付金光国际 有限公司往来款39,313,850.00元。
    三、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更:
    2001年,公司持有的原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2001年12月已重新注册登记, 并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100 %股权已分别转让给中国有色金属进出 口广东公司3%、转让给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1%。转让后, 本公司仅 持有其46%股权,仍按权益法核算。公司2001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期初数与期末 数的合并范围均已不包含该公司。
    四、税项
    1、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7%和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15%, 外地公司 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70%计缴,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税率为 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五、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没有控股子公司。 合营企业为广州珠江光 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股权。
    2、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
公 司 名 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7,000,000.00 荧光粉生产
公 司 名 称 投资额 拥有权益比例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23,500,000.00 50%
六、会计报表项目附注
1、 货币资金
项 目 2001/12/31 2000/12/31
现 金 138,647.65 155,938.87
银行存款 415,166.75 4,808,970.16
其他货币资金 6,998.58 5,343.53
合 计 560,812.98 4,970,252.56
注:母公司银行存款户中有5户已被法院查封,金额为42,449.05元。
2、应收票据
2001/12/31 2000/12/31
票据种类 金 额 比例(%) 金 额 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 3,980,309.24 100 100,000,000.00 100
合 计 3,980,309.24 100 100,000,000.00 100
    (1)应收票据年初数100,000,000.00元,出票单位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其构 成内容为公司应收中国长城铝业公司1999年-2000年托管资产所实现的部分托管利 润4,750万元及该公司代中色建设承担欠付公司的债务5,250万元。票据已于2001年 6月27日到期, 票据金额到期未收回转入应收账款。
    (2)期末应收票据均为期限6个月的不带息票据,到期日为2002年2月28 日—— 2002年5月30日不等, 其构成内容为本公司合营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的货款。
    (3)本项目期末余额中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
    3、应收账款
    (1)账龄分析
2001/12/31
账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54,478,511.46 27.52% 34,218,148.87
一年至二年 46,098,926.42 23.29% 32,269,248.49
二年至三年 14,576,913.81 7.36% 10,203,839.67
三年以上 82,799,114.32 41.83% 57,959,380.02
合 计 197,953,466.01 100% 134,650,617.05
2000/12/31
账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69,427,724.11 37.71% 18,745,485.51
一年至二年 16,436,023.63 8.93% 4,437,726.38
二年至三年 14,294,588.36 7.76% 2,067,071.68
三年以上 83,949,247.58 45.60% 22,666,296.85
合 计 184,107,583.68 100% 47,916,580.42
(2)本项目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的欠款。
(3)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欠款前5名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名称 所欠金额 占总额比例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45,700,345.46 23.09%
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 25,416,519.32 12.84%
广州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12,512,659.33 6.32%
陕西资源开发公司 7,224,965.33 3.65%
陕西鑫安工贸公司 6,631,033.41 3.35%
单位名称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1999-2000年 托管利润及往来款
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 1997-2001年 往来款
广州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1997-2001年 应收销售代理费及往来款
陕西资源开发公司 1998-2000年 往来款
陕西鑫安工贸公司 2000年 往来款
    (4)欠款前五名的单位欠款合计数为97,485,522.85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49. 25%。
    (5)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其中母公司2001年度按应收账款余额的70% 计提,合营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均在1年以内) 的5%计提。
    4、其他应收款
    (1)账龄分析
2001/12/31
账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77,588,527.74 18.23% 54,281,500.37
一年至二年 115,891,072.89 27.23% 81,123,835.42
二年至三年 114,931,815.80 27.01% 80,440,879.81
三年以上 117,135,362.19 27.53% 81,994,753.54
合 计 425,546,778.62 100% 297,840,969.14
2000/12/31
账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125,380,312.95 31.56% 33,546,970.35
一年至二年 127,707,498.62 32.15% 34,481,024.63
二年至三年 85,035,667.49 21.41% 22,959,630.22
三年以上 59,107,571.60 14.88% 15,959,044.33
合 计 397,231,050.66 100% 106,946,669.53
    (2)本项目中持本公司39.09%股份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为49,795, 584.87元。
    (3)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欠款前5名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名称 所欠金额 占总额比例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174,089,477.36 40.9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 49,795,584.87 11.70%
金怡酒店 44,339,198.40 10.42%
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 29,473,713.36 6.93%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430,900.48 5.98%
单位名称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96-2001年 改组上市时资产剥离形成
的债权及往来款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 2001年 收购本公司股权时承担的原股
东欠款,99年由中国长城铝业
公司承担,2001年度又转回。
金怡酒店 97-2001年 租金及往来款
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 97-2000年 往来款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6-99年 合作开发房地产
    (4)欠款前五名的单位欠款合计数为323,128,874.47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75.93%。
    (5)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其中母公司2001年度按其他应收款余额的70 %计提,合营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按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
    5、存货
2001/12/31 2000/12/31
类 别 金 额 跌价准备 金 额 跌价准备
原材料 1,587,593.19 —— 1,652,810.89 ——
产成品 2,638,221.72 —— 4,320,123.80 ——
自制半成品 498,226.96 —— 823,444.01 ——
低值易耗品 713,848.50 —— 839,959.64 ——
库存商品 3,552,368.06 1,962,062.60 11,003,492.37 ——
合 计 8,990,258.43 1,962,062.60 18,639,830.71 ——
    注:2001年度公司将已无法进行核实其所在的氧化铝8,414,364.39元转入待处 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2001年度会计报表已将此 笔金额列示于当期管理费用,截止报告日,尚未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6、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
项 目 投资时间 股权比例 期初数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 95年 27.45% 104,411,318.24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2 98年 46% 93,008,358.52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3 99年 20% 25,842,103.69
合 计 223,261,780.45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 —— 1,357,578.00 103,053,740.24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2 7,284,624.95 59,376,871.04 40,916,112.43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3 1,300,000.00 —— 27,142,103.69
合 计 8,584,624.95 60,734,449.04 171,111,956.36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 30,430,000.00 —— 30,430,000.00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 —— ——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 —— —— ——
合 计 —— 30,430,000.00 —— 30,430,000.00
    *1 公司对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01 年度本公司根据该 公司账面的资产潜亏挂账数额乘以股权持有比例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 2001年9月5日、9月6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有色进出口广东公司、 中国有 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 江冶炼厂100%股权部分转让,其中中国有色进出口广东公司受让3%,中国有色金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受让51%。转让价格以珠海正大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01年7月31日)中的净资产评估数90,585,080.38元为基准, 按1:1折合成股份,以现金购买。受让两方均以受让的此项股权为出资额,与本公 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共同组建成立“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鑫光集团广 州珠江冶炼厂原有人员以及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进入广东珠江 稀土有限公司。该项转让已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0日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已于2001年12月10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注册资金为人民币90,585,100元。
    本期增加数7,284,624.95元为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2001年资产评估土地评 估增值8,049,552.67元、存货评估增值397,005.78元,已转入资本公积。另职工房 改房土地价值转冲资本公积1,161,933.50元。
    本期减少数59,376,871.04元为该厂2001年度1-7月净利润-9,707,903.09元( 按100%计算投资收益),8-12月净利润-1,637,009.88元(按46%计算投资收益), 转让54%股权转出48,915,943.41元。
    截止报告日,公司持有的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的股权中有限额为21,451,965 .00元部分已被公司债权人深圳交通银行申请冻结。
    *3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所经营开发的海天花园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不须计提减值准备。
    7、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原值: 期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房屋建筑物 105,765,430.93 —— —— 105,765,430.93
机器设备 40,433,874.13 115,896.30 —— 40,549,770.43
运输工具 4,320,386.17 —— —— 4,320,386.17
办公及其他设备 2,331,721.17 90,339.50 67,780.00 2,354,280.67
合 计 152,851,412.40 206,235.80 67,780.00 152,989,868.20
累计折旧:
房屋建筑物 33,100,326.08 4,905,504.70 —— 38,005,830.78
机器设备 9,605,407.50 3,424,979.99 —— 13,030,387.49
运输工具 3,236,759.17 307,508.34 —— 3,544,267.51
办公及其他设备 1,862,680.25 142,399.66 60,794.19 1,944,285.72
合 计 47,805,173.00 8,780,392.69 60,794.19 56,524,771.50
固定资产净值:
房屋建筑物 72,665,104.85 67,759,600.15
机器设备 30,828,466.63 27,519,382.94
运输工具 1,083,627.00 776,118.66
电子及其他设备 469,040.92 409,994.95
合 计 105,046,239.40 96,465,096.7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房屋建筑物 5,800,000.00 —— —— 5,800,000.00
机器设备 —— —— —— ——
运输工具 —— —— —— ——
电子及其他设备 —— —— —— ——
合 计 —— —— —— ——
固定资产净额 99,246,239.40 90,665,096.70
    (1) 固定资产中有原值90,012,774.80元、净值53,475,059.56元的房屋建筑物 已被用作借款的抵押物。
    (2) 房屋建筑物中有澳门富豪花园11楼A、C、D、F四层房产(账面原值1, 200 万元,净值11,114,440.00元),该房产从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购入, 虽根 据双方协议,公司已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澳门房产办理产权证明的特殊性, 截至报表日,此房产的权属证明仍未办理完成。另该房产已为本公司债权人深圳交 通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截止报告日,冻结关系尚未解除。
    8、无形资产
类 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珠海土地使用权 34,773,244.80 28,623,043.74 ——
深圳土地使用权 22,849,321.20 —— 22,849,321.20
广州土地使用权 3,130,570.10 2,948,579.34 ——
合 计 60,753,136.10 31,571,623.08 22,849,321.20
类 别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珠海土地使用权 —— 709,639.66 27,913,404.08
深圳土地使用权 —— 334,613.36 22,514,707.84
广州土地使用权 —— 106,468.86 2,842,110.48
合 计 —— 1,150,721.88 53,270,222.40
    (1) 珠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购买,购入成本为34,773,244.80元,按49年 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39.33年,本土地使用权已被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物。
    (2) 深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购买,购入成本为22,849,321.20元,按39.83 年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39.25年,本土地使用权已被用作借款的抵押物。
    (3) 广州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购买,购入成本为6,261,140.20元(本公司将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按50%比例合并,因此原始金额为3,130,570.10元 ), 其中4,483,260.20元部分按30年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26.5年;1,777,880.00 元部 分按28年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27年。本土地使用权已被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物。
    9、长期待摊费用
类 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 1,957,391.07 873,539.44 ——
公司用水、用电权
类 别 本期摊销 期末数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 40,126.32 833,413.12
公司用水、用电权
注:用水用电权按25年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21.5年。
10、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2001/12/31
抵押借款 73,523,455.68
担保借款 58,524,876.92
信用借款 23,970,311.66
合 计 156,018,644.26
其中逾期借款为126,397,333.18元,明细列示如下:
贷款单位 逾期金额 贷款条件 逾期原因
珠海市建行国际业务部 4,600,000.00 抵押 资金周转困难
珠海市商业银行 5,400,000.00 担保 资金周转困难
深圳市交行营业部 33,650,000.00 担保 资金周转困难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17,000,000.00 抵押 资金周转困难
安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8,334,876.92 担保 资金周转困难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1,739,000.58 信用 资金周转困难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 12,473,455.68 抵押 资金周转困难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 27,700,000.00 抵押 资金周转困难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 5,500,000.00 担保 资金周转困难
11、应付账款
期初余额31,473,164.63元,期末余额22,829,232.27元。
本项目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2、预收账款
期初余额23,894,276.94元,期末余额22,194,922.66元。
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3、应付股利
主要投资者 欠付金额 欠付原因
青海铝厂 1,359,150.00 资金周转困难
山西铝厂 549,078.75 资金周转困难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451,208.33 资金周转困难
珠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68,050.00 资金周转困难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391,000.00 资金周转困难
其他法人股股东 2,318,889.58 资金周转困难
合 计 5,437,376.66
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4、应交税金
税 种 2001/12/31 2000/12/31
增值税 -1,947,185.29 -2,995,503.84
企业所得税 14,509,322.10 27,378,427.75
房产税 2,807,404.62 2,291,305.98
契 税 1,162,320.00 1,162,320.00
营业税 1,599,397.59 1,284,090.84
城市维护建设税 65,821.47 43,750.00
个人所得税 -14,686.17 ——
合 计 18,182,394.32 29,164,390.73
    15、其他应付款
    期初余额137,193,037.57元,期末余额107,303,590.90元。
    (1)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本项目大额欠款户情况:
    ①欠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户余额64,817,350.00元,内容详见附注九、6及九、 7中的注释。
    ②欠铜陵中级人民法院户余额14,752,893.33元, 为本公司以前年度向铜陵有 色金属(集团)公司拆借资金而被该法院收缴的利息及罚款。
    16、预提费用
类 别 2001/12/31 2000/12/31
借款利息*1 17,808,703.45 6,811,136.01
出售珠冶厂股权须承担土地费用 2,246,282.00 ——
审计费 660,000.00 ——
合 计 20,714,985.45 6,811,136.01
    *1 本年度余额增幅较大,原因为继续预提债务利息,而实际支付的债务利息 较少。
17、预计负债
项 目 2001/12/31 2000/12/31
预计对外担保损失 *1 29,808,989.59 ——
预计代位权诉讼损失 *2 27,940,314.08 ——
预计可能支付的税金 *3 8,718,322.31 ——
合 计 66,467,625.98 ——
    *1:2000年12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受理中国工商银行( 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人)诉本公司外汇担保合同纠纷案。本公司曾为香 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向原告人借款提供担保,本公司负责之最 高金额为美金300 万元连利息及一切有关借款人及该项担保书而令原告人招致之任 何法律或其他费用等。2000年9月18日,借款人欠原告本息USD2,988,464.79元。( 注:该担保责任属附注八、(2)中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原诉讼 庭于2001年3月27 日就原告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本公司必须向原告 人偿还USD2,988,464.79元及其利息。因该判决无法执行, 原告又向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诉请判令本公司对金光国际有限公司的借款USD2,988,464.79元及利息、 罚 息USD515,042.88元(折合人民币28,998,532.99元)和相关费用人民币810,456.60 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珠海中院已裁定驳回。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2001年度作了预计负债29,808,989.59 元的入账处理, 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进入营业外支 出。
    *2:①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财务)诉本公司及第三人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事由如下:1998年6月20日, 电力财务与有色财务签订资金拆借 合同,合同约定由有色财务向电力财务拆入资金1, 480 万元人民币, 拆借期限为 1998年6月20日至9月20日。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仅向电力财务支付100 万元人民 币本金及合同期间的利息。现有色财务还款有难度,主要是其大量到期债权难以收 回,而本公司对有色财务负有债务(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1996年本公司 上市前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因此,电力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其本金 1,3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3,907,890.00元人民币、罚息3,349,620.00元人民币。 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判令:
    a、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财务偿还借款本金1,380万元及利 息(自1998年9月21日起至判决期限履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 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b、 本公司依法向电力财务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与第三人有色财务之间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2001年度作了预计负债17,029,200.00元(本息合计) 的 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相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进 入营业外支出。
    ②1997年11月18 日, 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投)拆借 100万美元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 后有色财务未能 还本付息。截止2001年2月15日,有色财务共欠西安国投本息合计USD1,259,868.62 元,折合人民币10,427,932.57元。 因有色财务与本公司连续发生外汇借贷关系( 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1996年本公司上市前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 公司),西安国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起代位权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西安国投外汇欠款USD1,259,868.62元, 折合人民 币10,427,932.57元,并支付自2001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所有应付利息, 此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确 认西安国投的代位权之诉成立,判令:
    a.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西安国投偿还借款本金USD1,061,388 .91元及利息(自1998年8月11日起至判决期限内履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b. 本公司依法向西安国投履行清偿义务后, 与第三人有色财务公司之间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本公司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2001年度作了预计负债10,911,114.08元(本息合计) 的 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相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进 入营业外支出。
    *3:本公司2000年度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余额42,869,884 .49元、2001年度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余额8,414,364.39元, 已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分别列入2000年度及2001年度损益,但由于截止 报表日,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原因尚未查明,其所对应的很可能发生的增值税进项 税转出金额8,718,322.31元,作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1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债 权 人 金 额 到期日
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9,790,000.00 2002/9/20
债 权 人 年利率 备 注
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免息 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时,
由广州珠江冶炼厂账面转入
19、长期借款
借款单位 金 额 借款期限
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9,790,000.00 6年
借款单位 年利率 借款条件
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免息 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
    本项目借款总计4,895万元,从1999年至2003年,每年9月 20 日约定归还本金 979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对尚欠部分贷款按当期国家有关规定 重新计算复息和罚息。至2001年12月30日止,已按期归还2,937万元,尚欠1,958万 元,其中979万元列示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0、股本
项 目 2001/12/31
一、尚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38,999,473.00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8,999,473.00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份 80,069,031.00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148,933,274.00
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68,001,778.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12,923,67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12,923,670.00
三、股份总数 380,925,448.00
股本本年度未发生变化。
21、资本公积
类 别 年初数 本期增加
股本溢价 74,552,134.59 ——
股权投资准备 33,237,705.00 7,284,624.95 *2
资产评估增值 110,433,314.64 ——
不须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 —— 2,350,091.29 *3
合 计 218,223,154.23 *1 9,634,716.24
类 别 本期减少 年末数
股本溢价 —— 74,552,134.59
股权投资准备 —— 40,522,329.95
资产评估增值 —— 110,433,314.64
不须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 —— 2,350,091.29
合 计 —— 227,857,870.47
    *1 :本期本项目年初数为218,223,154.23元,较2000年年报年末数 184, 985 ,449.23元增加33,237,705.00元,是由于本公司100%控股公司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 炼厂98年度将不需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33,237,705.00元冲减当年度财务费用,根据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此项豁免利息应计入资本公积,本期对 此进行了追溯调整。
    *2:本期增加数7,284,624.95元,为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2001 年资产评 估土地评估增值8,049,552.67元、存货评估增值397,005.78元,已转入资本公积。 另职工房改房土地价值转冲资本公积1,161,933.50元。
    *3:公司本年度将“应付账款——中国有色进出口总公司”1,168,550元、“ 应付账款——中国有色金属工贸总公司”462,700元, 作为不须支付的款项转入资 本公积,因为该两家公司已因解散而注销。另将“其他应付款——鑫光集团证券部” 718,841.29元作为不须支付的款项转入资本公积,因为鑫光集团证券部属公司内部 部门,且该部门并无对外负债。
    22、盈余公积
类 别 年初数 本期提取 本期减少 年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11,629,824.70 —— —— 11,629,824.70
任意盈余公积 9,863,244.02 —— —— 9,863,244.02
法定公益金 11,629,824.70 —— —— 11,629,824.70
合 计 33,122,893.42 —— —— 33,122,893.42
    本期本项目年初数较2000年年报年末数减少28,674,203.53元,是因为2000 年 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95,580,678.44元(详见“未分配利润”注释), 则相应调减 盈余公积(公司按30%提取“三金”)28,674,203.53元。
    23、未分配利润
2000年12月31日余额 -156,471,435.13 *
2001年度净利润转入 -437,387,858.81
2001年12月31日余额 -593,859,293.94
    * :本期本项目年初数 -156,471,435.13元比2000年年报年末数-45,699 ,064.98元减少110,772,370.15元,包括以下调整:
    (1) 母公司将欠付平果铝业公司的加工费补入账,调减2000年初未分配利润35, 638,772.74元;
    (2)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将2000年度挂账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2,869,884.49元报表列示于2000年度管理费用,但尚未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 母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800,000.00元,调减2000年初未分配利润;
    (4) 母公司其他项下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数为1,132,274.62元,调增2000年年 初未分配利润;
    (5) 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以前年度免息33,237,705.00元应由2000 年年初 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公司持股比例100%计算,本公司2000 年初未分配利 润调减33,237,705.00元;
    (6) 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将2000年度挂账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716 ,799.35元报表列示于2000年度管理费用,按公司持股比例100%计算,本公司2000 年度的损益调减2,716,799.35元;
    (7)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将职工房改房损失10,280,805.99元转销2000年 初未分配利润,按公司持股比例100%计算,本公司2000 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 10 ,280,805.99元;
    (8)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补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114,756.31元, 调减 2000年初未分配利润,按公司持股比例100%计算,本公司2000 年初未分配利润调 减1,114,756.31元;
    (9)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对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补计摊销3,779,764.63元, 调减2000年初未分配利润,按公司持股比例100%计算,本公司2000 年初未分配利 润调减3,779,764.63元;
    (10) 公司合营子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前年度的开办费共计13 ,722,296.78元,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追溯调整。按公司持股比例50% 计算,应调减公司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6,861,148.39元,并由于2000 年度开办费 摊销数冲回,相应增加母公司2000年度投资收益1,717,698.60元;
    (11)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调增2000年度利润6,180.00元,按公司持 股比例50%计算,公司2000年度利润增加数为3,090.00元;
    上述调整事项导致200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95,580,678.44元, 相应调整盈 余公积(按30%计提三金),则2000年期初盈余公积减少28,674,203.53元,2000年 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66,906,474.91元;2000年度净利润减少43,865,895.24元。
    24、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
2001年度
主营业务项目分类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贸易业务 6,811,029.97 7,017,144.29
荧光粉销售 13,306,155.27 9,156,150.92
合 计 20,117,185.24 16,173,295.21
2000年度
主营业务项目分类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贸易业务 34,386,662.82 35,009,840.33
荧光粉销售 8,732,933.29 5,996,405.55
合 计 43,119,596.11 41,006,245.88
    (1) 主营业务收支中, 贸易业务属母公司经营的业务(业务属地:广东省珠 海市),荧光粉销售属公司合营公司广东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的业务(业 务属地:广东省广州市)。
    (2) 营业收入总额中,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14,799,781.73, 占总额的 73.57%。
    25、其他业务利润
业务种类 2001年度
收入数 成本数 利润数
托管收入 —— —— ——
租金收入 2,100,000.00 455,085.83 1,644,914.17
其他收入 487,839.07 231,733.43 256,105.64
合 计 2,587,839.07 686,819.26 1,901,019.81
业务种类 2000年度
收入数 成本数 利润数
托管收入 464,523,128.85 425,525,839.01 38,997,289.84
租金收入 2,500,000.00 437,500.00 2,062,500.00
其他收入 400,000.00 22,000.00 378,000.00
合 计 467,423,128.85 425,985,339.01 41,437,789.84
    (1)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所属电解厂、炭素厂两块经营性资产托管期已于2000年 12月31日到期。
    (2) 本公司在2000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托管资产所实现的损益以合并利润表的方 式并入当期损益。为使财务指标更具可比性,本期对这一处理方法进行了追溯调整, 将其列入"其他业务利润"。
    26、管理费用
    本年度管理费用发生数318,872,803.02元,比2000年度发生数151,092,913.02 元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母公司本年度坏账计提比例由27%提高到70%。
    27、财务费用
类 别 2001年度 2000年度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15,058,886.87 10,649,813.06
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1,252,275.54 -1,192,245.66
其 他 18,069.75 52,663.56
合 计 13,824,681.08 9,510,230.96
28、投资收益
类 别 2001年度 2000年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子公司净利润增减 -11,818,505.64 -13,931,894.99
对铜川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430,000.00 ——
合 计 -42,248,505.64 -13,931,894.99
29、营业外支出
类 别 2001年度 2000年度
预计负债 66,467,625.98 *2 ——
罚 款 500,000.00 *3 10,627,950.00 *1
其 他 7,905.77 146,001.40
合 计 66,975,531.75 10,773,951.40
    *1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经他字第18号复议裁决, 本公司与铜陵 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0月7日的借贷行为系企业间非法借贷, 维持安 徽省中级人民法院[2000]铜中法经初字第5-2号对本公司罚款10,627,950.00元的 民事制裁决定。
    *2 详见附注六、17中的注释。
    *3 因本公司1993年至1998年为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本年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罚款500,000.00元。
    30、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类 别 金 额
一般往来 10,031,800.00
修理费 364,386.05
招待费 94,923.00
差旅费 790,298.05
水电费 31,326.26
办公费 639,846.41
保险费 413,883.28
运杂费 64,914.45
其 他 2,924,239.48
合 计 15,355,616.98
31、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应收账款
账 龄 2001/12/31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48,452,651.23 25.25% 33,916,855.86
一年至二年 46,098,926.42 24.02% 32,269,248.49
二年至三年 14,576,913.81 7.59% 10,203,839.67
三年以上 82,799,114.32 43.14% 57,959,380.02
合 计 191,927,605.78 100% 134,349,324.04
账 龄 2000/12/31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65,842,603.66 36.67% 17,777,502.99
一年至二年 15,475,123.63 8.62% 4,178,283.47
二年至三年 14,294,588.36 7.96% 2,067,071.68
三年以上 83,949,247.58 46.75% 22,666,296.85
合 计 179,561,563.23 100% 46,689,154.99
(2) 其他应收款
账 龄 2001/12/31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77,541,652.27 18.22% 54,279,156.59
一年至二年 115,891,202.73 27.24% 81,123,841.91
二年至三年 114,914,290.80 27.01% 80,440,003.56
三年以上 117,135,362.19 27.53% 81,994,753.54
合 计 425,482,507.99 100% 297,837,755.60
账 龄 2000/12/31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125,371,328.34 31.57% 33,544,544.41
一年至二年 127,662,314.96 32.14% 34,468,825.04
二年至三年 85,035,667.49 21.41% 22,959,630.22
三年以上 59,107,571.60 14.88% 15,959,044.33
合 计 397,176,882.39 100% 106,932,044.00
(3) 长期投资
a、 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名称 期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04,411,318.24 —— 1,357,578.00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93,008,358.52 7,284,624.95 59,376,871.04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
有限公司 15,090,193.51 3,365,952.90 ——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25,842,103.69 1,300,000.00 ——
合 计 238,351,973.96 11,950,577.85 60,734,449.04
被投资单位名称 期末数 占被投资单
位股权比例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03,053,740.24 27.45%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40,916,112.43 46%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
有限公司 18,456,146.41 50%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27,142,103.69 20%
合 计 189,568,102.77
b、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名称 期初数 本年增加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 30,430,000.00
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 ——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 ——
合 计 —— 30,430,000.00
被投资单位名称 本年减少 期末数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 30,430,000.00
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 ——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 ——
合 计 —— 30,430,000.00
(4) 投资收益
类 别 2001年度 2000年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子公司净利润增减 -8,452,552.74 -13,092,473.71
对铜川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430,000.00 ——
合 计 -38,882,552.74 -13,092,473.71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主营业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 北京 张 健 工程建设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金及其变化:
关联方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358,400,000.00 28,800,000.00
关联方名称 本年减少 年末数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 387,200,000.00
(3)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
关联方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
金 额 % 金 额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48,933,274.00 39.09 — —
关联方名称 本年减少 年末数
金 额 % 金 额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148,933,274.00 39.09
(4)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及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金怡酒店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珠海市金苑置业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股公司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股公司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股公司
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公司合营公司
    (5)关联方交易:
    a、2001年度本公司收取金怡酒店房屋租金1,900,000.00元。
    b、公司为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 日之间 向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申请人民币1800万元及向广州市黄埔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申请人民币228万元的短期贷款授信融资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并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c、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用固定资产(房产)作抵押, 由本公司向珠海建行 国际业务部贷款460万元人民币、向珠海市工商银行贷款790万元人民币。
    d、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向西安市工商银行贷款550万元人民币提供 担保。
    e、公司2001年上半年对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增加投入资金人民币130万 元,以补足其注册资本。
    f、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购买本公司持有 的原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51%股权, 详见六、6 *2中的注释。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企业名称 2001/12/31 2000/12/31
应收账款: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12,512,659.33 11,145,993.33
其他应收款: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174,089,477.36 150,395,240.1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9,795,584.97 ——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430,900.48 56,376,406.11
金怡酒店 44,339,198.40 42,589,091.25
珠海市金苑置业公司 11,640,351.01 11,601,388.40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458,885.65 1,458,885.65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500,000.00 500,000.00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262,908.00
应付账款: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557,872.44 ——
其他应付款: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1,790,000.00
    八、或有事项
    1、 公司为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提供贷款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深圳发展 银行珠海支行)的担保,保证期限为1999年9月24日至2002年9月24日。此项担保已 于2002年3月由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提起诉讼。
    2、 公司1993年—1998年间为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责任尚有1,539万美元未解除。 上述担保未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2001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州汇处[2001] 41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该笔罚款已入账处 理)。此笔担保中本公司已入账的预计负债为人民币29,808,989.59元, 详见附注 六、17 *1中的注释。
    3、华比富通银行诉本公司外汇担保案(该项担保是八、(2)中的一部分)已 由珠海市中院受理,并于2002年3月4日进行第三次庭审。华比富通银行诉请本公司 对USD111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本案需追加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为被告,尚需再 次开庭审理。
    4、1997年4月24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与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期满后, 有色财务未归还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且目前履行还款义务有难度,主要是其大量 到期债权无法追偿。经原告了解,有色财务主要债务人是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1996年本公司上市前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 发展公司),该债务均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石化财务日前向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收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石化财务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诉属于代位权之诉,本公司作为次债务 人应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本金10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逾期还款罚息2,270,7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4)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02年4月24日开庭审理。
    5、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已由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并于2002年1月8日开庭受理,鸿威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因违约行 为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2,108,650.00元,利息7,923,484.33元,合计人民币20,032 ,134.33元。本公司认为,该案所涉及的事项属上市前事项,且已被剥离。 现一审 尚未判决。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收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传真,告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部已于2001年8月2日发出上市部函[2001]107号“关于同意撤回《申请豁免 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的函”,同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撤回 《申请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票义务的报告》。
    根据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日签订 对本公司39.09%股权的转让协议,其中第10.2 条规定, 该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批准 豁免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全面要约收购珠海鑫光股票的义务为生效条件。鉴于上述情 况,该协议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终止。而公司应收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款项中的5 ,689万元亦由于该协议的终止转为应收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
    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建设)与上海同步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电子)2001年9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色建设 将持有的本公司27.282%的股权,折合103,924,343股转让给上海同步,转让价格为 1.264元/股,转让总价款为131,360,370.00元,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另中色建设于2001年9月6日与上海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祥)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色建设将持有的本公司11.816%的股份,折合45,008 ,931股转让给上海国祥,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6,891, 288. 87元,转让价格1 .264元/股,支付以上海国祥承继中色建设欠本公司人民币56,891,288.87元债务的 方式完成。上述两项股权转让协议第14.1、14.2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须在2001 年 12月31日之前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但由于该协议一直未获财政部批准,中 色建设也未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共识,因此,中色建设与上 海同步、上海国祥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未满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而自动解除。
    根据中色建设与同步电子于2001年9月6日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书》,中色建 设将持有的本公司103,924,343股权委托给同步电子管理,委托期间自中色建设与同 步电子《股权转让协议书》第7.4条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起至依该《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办理全部股权交割完毕时止。该托管协议生效条件为:自转让、受让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起成立,自转让、受让双方于 2001年9 月6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第7.4条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该股权托管协议 同样亦由于条件未能成就而自动终止。
    3、公司于2001年9月6 日召开的四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 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以下简称珠冶)54%股权的议案》及《关联交 易公告》。决定以截止2001年7月31日的评估净资产值,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建设)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分别转让珠冶51%及 3%的股权。该转让事宜属重大关联交易,已由本公司和中色建设股东大会通过。
    根据珠海市正大新资产评估事务所2001年8月28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截止 2001 年7月31日,公司全资拥有的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资产总计187,664,175.28元, 负债总额97,079,094.90元,净资产90,585,080.38元,按1:1折合成股份,中色建 设收购珠冶51%股权,收购价格为46,198,390.99元,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 司收购珠冶3%股权,收购价格为2,717,552.41元。收购价格合计为48,915,943.40 元,均以现金支付。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已于2001年11月全部收到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 广东公司股权转让款2,717,552.41元,中色建设应付股权转让款46,198,391.00 元 已于2001年11月以银行存款支付500万元,其余以其代本公司偿付的款项抵付, 具 体如下:
    ① 1999年中色建设代本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借款200万元;
    ② 2000年-2001 年代本公司归还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所须承担的对中国工商 银行广州市第支行借款合计1,958万元;
    ③ 2001 年代本公司归还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欠付济南福星公司 款项900万元;
    ④ 2001 年代本公司归还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欠付中国有色金属 财务公司款项850万元,且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执字第00303号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此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方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⑤ 2001年度代本公司垫付资金204万元。
    余款78,391.00元暂未支付。
    4、 在广州珠江冶炼厂的2001年度股权转让中,珠江冶炼厂进行了以2001年7月 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与评估,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长会师报字(2001) 第21458号审计报告,审计后净资产为86,666,543.77元; 由珠海正大新资产评估事 务所出具珠正评报字[2001]第13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净资产为90,585,080.38 元,净资产评估增值3,918,536.61元, 广州珠江冶炼厂已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相关 的账务调整,并根据评估净资产数额全部转作实收资本。
    广州珠江冶炼厂原为国有企业,1998年由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当时未 对该厂进行改制的审计与评估,而其国有产权在2000年9月才正式注销, 因而珠冶 厂一直是不规范运作的公司制法人。2001年度公司将珠冶厂的规范改制与股权转让 结合起来,在将51%股权转让给中色建设、3 %股权转让给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 东公司后,三方以各自持有的股权为出资额,共同组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珠江冶炼厂已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经中国有色工业局国有企字(1999)381号文批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铝)决定对本公司进行重组,为降低本公司对金光公司的巨额担保风险, 保证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长城铝、金光公司、 新华银行香港分行、 本公司四方于 1999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规定,1999年12月30日前,金光公司向新华银 行香港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之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将释放本 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信用担保,同时,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商请 南洋商业银行同意释放本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1999年12月30日, 长城铝将人民币6000万元汇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指定的账户(此款折港币56, 433 ,408.58元,其中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港币42,325,056.43元, 南洋商业银行收取 港币14,108,352.15元),根据协议规定, 本公司为金光公司所欠新华银行香港分 行和南洋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信用担保即自动失效。
    由于上述四方协议中,并未约定长城铝与本公司就该笔6000万元款项的债权债 务关系,且后来双方亦未就此事签订任何补充协议;长城铝已于2001年决定退出本 公司的重组, 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理方式正在议定之中, 因此关于上述 6000万元款项,本公司2001年度未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6、本公司与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在1997-1998 年间合作开展氧化铝来料加工业 务,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至1998年9月尚欠平果铝业公司加工费等费用475万 美元。2000年5月30日,经平果铝业公司、金光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三方一致同 意,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安徽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943万股(占金隆 铜业有限公司总股本65,400万股的4.5%)折 475万美元转让给广西平果铝业公司, 以抵偿本公司所欠广西平果铝业公司的上述债务。该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01年3 月 17日召开的安徽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度公司对此笔 业务补作账务处理,其中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35,638,772.74元,增加应付金光国际 有限公司往来39,313,850.00元。
    7、2001年3月7日,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金光公司三方签订 协议,为解决本公司对铜陵公司500万美元借款纠纷案涉及的债务问题, 三方一致 同意将金光公司持有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318.5万股(占总股本的3.5 %) 折合人民币2,550.35万元,转让给铜陵公司,以抵偿本公司对铜陵公司的债务。该股 权转让协议已于2001年3月17日召开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通过。
    8、2001年8月17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诉本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对本公司下达了 (2001)深中经法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决如下:
    (1) 本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 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给平安证券(利息自1997年3月28日至1997年9月28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9月29 日起至款项 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850 万元应从欠付的利息中扣除;
    (2) 本公司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罗湖区沙盐路的深房地字第4214650 号 房地产证项下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证券对处分该抵押物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本公司短期借款项下对平安证券欠付本金1700万元,与平安证券起诉的本 金标的2000万元有出入,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归还平安证券的款项中有一笔300 万元 的款项,平安证券作为收到贷款利息处理,而本公司作为冲减借款本金处理。但根 据法院上述裁决,高利率计息法律不予支持,所以此差额对累计利息支出导致的损 益影响是很小的。
    9、 原告安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投)诉本公司与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财务公司(借款合同担保人,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借款合同(此项借款本金 与利息已在本公司账面反映)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元月 10日向本公司送达传票,已于2002年3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诉请法院:
    (1) 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安徽国投本息共计港币8,963,798.13元,其中借款 本金港币780.70万元,利息港币1,156,798.13元,有色财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要求本公司及有色财务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截止报告日,尚未判决。
    10、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珠海中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已由珠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珠海中行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珠海中行贷款本 金人民币2770万元及押汇本金USD1,506,456.00元和相应贷款利息人民币1,176,311. 47元及押汇利息USD503,475.49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7月20日);请求判令珠海中 行对抵押物珠海吉大金苑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截止报告日,尚未判决。
    11、就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交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02月3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及两份相应 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判决一: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深圳交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从拖欠之日起计 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本公司偿还深圳交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 证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70.00元,诉 讼保全费108,300.00元,由本公司与海通证券承担。
    裁定一:
    根据深圳交行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 炼厂(现更名为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价值以21,451,965.00 元为 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
    判决二: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深圳交行借款本金1,365 万元 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从拖欠之日起计 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逾期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海通证券为本公司偿还深圳交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通证 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15.00元, 诉讼 保全费73,725.00元,由本公司与海通证券承担。
    裁定二:
    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
    (1) 查封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盐田区盐田港的面积为28156.30平方米、宗地 号是J302-02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深房地字4214650号);
    (2) 查封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澳门富豪花园11楼A、C、D、F房的房产所有权;
    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以人民币14,640,966.00元为限, 查封期 限为6个月。
    12、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经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 ,本公司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负有债务1635.20万元, 另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色建 设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对本公司欠付债务49,795,584.87元,并合法持有本公司 股份共148,933,274股。
    为尽快清偿华夏证券、本公司和中色建设存在的上述债权债务,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13 日通过以下决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同意与上述两家公司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中色建设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1460万股,按每股1.12元,折合1,635.20万元,转让给华夏证券,以抵偿其 对本公司的债务。同时,本公司与华夏证券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生效之后,华夏证券将成为本公司股东之一。因中色建设是本公司的 第一大股东,此协议属关联交易。由于此交易事项是2002年度事项,所涉及的账务 处理未反映在2001年度报表中。
    13、2001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下达民事裁定书, 就 1993年中国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定有色财务对本 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依照北方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01年4月16 日 依法通知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裁定如 下:a)冻结、划拨本公司银行存款美元一百万元及其利息, 如本公司无美元存款 或现有美元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按执行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冻结、划拨等额 的其他币种。b)采取前项措施仍不足以履行100万美元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 扣押、变卖、拍卖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公司大股东中色建设在2001年度代为归还上述欠款人民币850万元整。
    14、本公司与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 就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再终字第290号及(1998)高经终字第323 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 经再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返还福星公司1069.7957万元,本公司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终字第323号判决书, 对福星公司担保追偿 权即本公司有权向福星公司追偿人民币782.5957万元。现双方同意相抵,余款以分 期付款方式履行。本公司大股东中色建设 2001 年度代本公司偿付上述款项人民币 900万元整。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尚欠福星公司款项1,225, 320.00元。
    15、2002年2月6日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西赣州虔东稀 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转让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原鑫光集团广州珠江冶炼厂改制 后的存续公司)25%股权的议案》。同日,本公司与江西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 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定按评估值90,585,080.38元以1:1.01价 格向江西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转让25%的股权(折合股数为22,646, 270 股),转让金额共计22,872,732.79元。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广东珠 江稀土有限公司21%的股权,持股数为19,022,867股。
    十、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其他须披露的承诺事项。
    十一、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其他须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0日
    十二、会计报表之批准
    本会计报表于2002年4月11日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1-12-31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12月31日
项目 合并数 合并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560,812.98 4,970,252.56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3,980,309.24 100,000,000.00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63,302,848.96 136,191,003.26
其他应收款 127,705,809.48 290,284,381.13
预付账款 3,000.00 137,992.23
应收补贴款
存货 7,028,195.83 18,639,830.71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202,580,976.49 550,223,459.89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140,681,956.36 223,261,780.45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投资合计 140,681,956.36 223,261,780.45
合并价差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52,989,868.20 152,851,412.40
减:累计折旧 56,524,771.50 47,805,173.00
固定资产净值 96,465,096.70 105,046,239.40
减: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5,800,000.00 5,800,000.00
固定资产净额 90,665,096.70 99,246,239.40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3,090.00 7,090.00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合计 90,668,186.70 99,253,329.40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53,270,222.40 31,571,623.08
长期待摊费用 833,413.12 873,539.4467
其他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54,103,635.52 32,445,162.52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资产总计 488,034,755.07 905,183,732.2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56,018,644.26 165,415,129.96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2,829,232.27 31,473,164.63
预收账款 22,194,922.66 23,894,276.94
应付工资 1,227,231.46 538,003.80
应付福利费 -13,488.20 52,065.94
应付股利 5,437,376.66 5,437,376.66
应交税金 18,182,394.32 29,164,390.73
其他未交款 9,459.20
其他应付款 107,303,590.90 137,193,037.57
预提费用 20,714,985.45 6,811,136.01
预计负债 66,467,625.98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9,790,000.00 9,79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30,161,974.96 409,768,582.24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9,790,000.00 19,580,000.00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35,862.16 35,089.50
长期负债合计 9,825,862.16 19,615,089.50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439,987,837.12 429,383,671.74
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
股本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减:已归还投资
股本净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资本公积 227,857,870.47 218,223,154.23
盈余公积 33,122,893.42 33,122,893.42
其中:法定公益金 11,629,824.70 11,629,824.70
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股东权益合计 48,046,917.95 475,800,060.52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488,034,755.07 905,183,732.26
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12月31日
项目 母公司数 母公司数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54,211.50 1,854,816.34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100,000,000.00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57,578,281.74 132,872,408.24
其他应收款 127,644,752.39 290,244,838.39
预付账款 102,866.31
应收补贴款
存货 1,590,305.46 11,003,492.37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187,067,551.09 536,078,421.65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159,138,102.77 238,351,973.96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投资合计 159,138,102.77 238,351,973.96
合并价差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27,463,499.26 127,468,804.46
减:累计折旧 50,887,776.50 43,863,811.03
固定资产净值 76,575,722.76 83,604,993.43
减: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5,800,000.00 5,800,000.00
固定资产净额 70,775,722.76 77,804,993.43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合计 70,775,722.76 77,804,993.43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50,428,111.92 28,623,043.74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50,428,111.92 28,623,043.74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资产总计 467,409,488.54 880,858,432.7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38,957,333.18 144,937,333.18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9,576,212.86 27,816,052.46
预收账款 22,194,922.66 23,894,276.94
应付工资 1,227,231.46 538,003.80
应付福利费 -121,088.13 -6,653.51
应付股利 5,437,376.66 5,437,376.66
应交税金 18,019,923.10 29,068,319.15
其他未交款 9,459.20
其他应付款 107,298,588.17 137,192,527.57
预提费用 20,714,985.45 6,811,136.01
预计负债 66,467,625.98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9,790,000.00 9,79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09,572,570.59 385,478,372.26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9,790,000.00 19,580,000.00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合计 9,790,000.00 19,580,000.00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419,362,570.59 405,058,372.26
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
股本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减:已归还投资
股本净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资本公积 227,857,870.47 218,223,154.23
盈余公积 33,122,893.42 33,122,893.42
其中:法定公益金 11,629,824.70 11,629,824.70
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股东权益合计 48,046,917.95 475,800,060.52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467,409,488.54 880,858,432.78
资产负债表附表1: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2001-12-31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数
项目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数 本期转回数 期末余额
一、坏账
准备金合计 154,863,249.95 278,565,880.65 937,544.41 432,491,586.19
其中:应收账款 47,916,580.42 87,660,169.05 926,132.42 134,650,617.05
其他应收款 106,946,669.53 190,905,711.60 11,411.99 297,840,969.14
二、短期投资
跌价准备合计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三、存货
跌价准备合计 1,962,062.60 1,962,062.60
其中:库存商品 1,962,062.60 1,962,062.60
原材料
四、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合计 30,430,000.00 30,430,000.00
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 30,430,000.00 30,43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
五、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合计 5,800,000.00 5,800,000.00
其中:
房屋、建筑物 5,800,000.00 5,800,000.00
机器设备
六、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七、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八、委托贷款
减值准备
母公司数
项目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数 本期转回数 期末余额
一、坏账
准备金合计 153,621,198.99 278,565,880.65 432,187,079.64
其中:应收账款 46,689,154.99 87,660,169.05 134,349,324.04
其他应收款 106,932,044.00 190,905,711.60 297,837,755.60
二、短期投资
跌价准备合计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三、存货
跌价准备合计 1,962,062.60 1,962,062.60
其中:库存商品 1,962,062.60 1,962,062.60
原材料
四、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合计 30,430,000.00 30,430,000.00
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 30,430,000.00 30,43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
五、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合计 5,800,000.00 5,800,000.00
其中:
房屋、建筑物 5,800,000.00 5,800,000.00
机器设备
六、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七、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八、委托贷款
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附表2: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2001-12-31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12月31日
项目 合并数 合并数
一、股本
期初余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本期增加数
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入
盈余公积金转入
利润分配转入
新增资本(或股本)
本期减少数
期末余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二、资本公积
期初余额 218,223,154.23 218,223,154.23
本期增加数 9,634,716.24
其中:资本溢价
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现金捐赠
股权投资准备 7,284,624.95
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 2,350,091.29
本期减少数
其中:转增资本(或股本)
期末余额 227,857,870.47 218,223,154.23
三、法定和任意公积金
期初余额 21,493,068.72 21,493,068.72
本期增加数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本期减少数
其中:弥补亏损
转增资本(或股本)
分派现金股利或
分派股票股利
期末余额 21,493,068.72 21,493,068.72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金 11,629,824.70 11,629,824.70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四、法定公益金
期初余额 11,629,824.70 11,629,824.70
本期增加数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本期减少数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数
期末余额 11,629,824.70 11,629,824.70
五、未分配利润
期初未分配利润 (156,471,435.13) (409,797.88)
本期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本期利润分配
期末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12月31日
项目 母公司数 母公司数
一、股本
期初余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本期增加数
其中:资本公积金转入
盈余公积金转入
利润分配转入
新增资本(或股本)
本期减少数
期末余额 380,925,448.00 380,925,448.00
二、资本公积
期初余额 218,223,154.23 218,223,154.23
本期增加数 9,634,716.24
其中:资本溢价
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现金捐赠
股权投资准备 7,284,624.95
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 2,350,091.29
本期减少数
其中:转增资本(或股本)
期末余额 227,857,870.47 218,223,154.23
三、法定和任意公积金
期初余额 21,493,068.72 21,493,068.72
本期增加数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本期减少数
其中:弥补亏损
转增资本(或股本)
分派现金股利或
分派股票股利
期末余额 21,493,068.72 21,493,068.72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金 11,629,824.70 11,629,824.70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四、法定公益金
期初余额 11,629,824.70 11,629,824.70
本期增加数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本期减少数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数
期末余额 11,629,824.70 11,629,824.70
五、未分配利润
期初未分配利润 (156,471,435.13) (409,797.88)
本期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本期利润分配
期末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资产负债表附表3: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001-12-31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合并数 母公司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以“-”填列) -3,091,575.42 -3,091,575.42
2.销项税 2,877,859.73 578,552.82
出口退税 1,052,843.21 1,052,843.21
进项税转出 299,109.18 299,109.18
转出多交增值税
3.进项税 1,756,866.73 937,765.21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505,712.65 25,507.26
期末未抵扣数(以“-”号填列) -2,124,342.68 -2,124,342.68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96,071.58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505,712.65 25,507.26
3.本期已交数 1,424,626.84 25,507.26
4.本期转出
5.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 177,157.39
利润表附表
2001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8.21 1.51 0.01 0.01
营业利润 -683.18 -125.32 -0.86 -0.86
净利润 -910.33 -166.99 -1.15 -1.15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净利润 -771.03 -141.44 -0.97 -0.97
合并利润表
2001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 2000年度
项目 合并数 合并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20,117,185.24 43,119,596.11
减:主营业务成本 16,173,295.21 41,006,245.8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89,180.81
二、主营业务利润 3,943,890.03 1,824,169.42
加:其他业
务利润 1,901,019.81 41,437,789.84
减:营业费用 1,394,835.10 1,233,139.49
管理费用 318,872,803.02 151,092,913.02
财务费用 13,824,681.08 9,510,230.96
三、营业利润 -328,247,409.36 -118,574,324.21
加:投资收益 -42,248,505.64 -13,931,894.99
补贴收入 37,864.00 23,139.00
营业外收入 45,723.94 64,500.00
减:营业外
支出 66,975,531.75 10,773,951.40
四、利润总额 -437,387,858.81 -143,192,531.60
减:所得税 12,869,105.65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五、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补充资料: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利润总额
(减少以“-”表示) 1,380,663.51 1,879,250.07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利润总额
(减少以“-”表示) -264,146,520.14 -71,678,068.46
5、债务重组损失
6、其他
2001年度 2000年度
项目 母公司数 母公司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6,811,029.97 34,386,662.82
减:主营业务成本 7,017,144.29 35,009,840.3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89,180.81
二、主营业务利润 -206,114.32 -912,358.32
加:其他业
务利润 1,901,019.81 41,437,789.84
减:营业费用 749,009.91 410,244.63
管理费用 318,267,291.38 149,830,247.85
财务费用 14,251,348.77 9,698,684.53
三、营业利润 -331,572,744.57 -119,413,745.49
加:投资收益 -38,882,552.74 -13,092,473.71
补贴收入 37,864.00 23,139.00
营业外收入 2,600.00 64,500.00
减:营业外
支出 66,973,025.50 10,773,951.40
四、利润总额 -437,387,858.81 -143,192,531.60
减:所得税 12,869,105.65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五、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补充资料: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利润总额
(减少以“-”表示) 1,380,663.51 1,879,250.07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利润总额
(减少以“-”表示) -265,486,348.92 -68,276,088.44
5、债务重组损失
6、其他
合并利润分配表
2001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 2000年度
项目 合并数 合并数
一、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56,471,435.13 -409,797.88
盈余公
积金转入数
二、可供分配的
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法定公益金
职工福利及奖励金
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2001年度 2000年度
项目 母公司数 母公司数
一、净利润 -437,387,858.81 -156,061,637.2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56,471,435.13 -409,797.88
盈余公
积金转入数
二、可供分配的
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法定公益金
职工福利及奖励金
提取储备基金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四、未分配利润 -593,859,293.94 -156,471,435.13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1年度
编制单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合并数 母公司数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3,975,124.35 35,080,057.69
收到的税费返还 1,634,655.90 1,600,533.16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882,525.79 11,838,101.71
现金流入小计 57,492,306.04 48,518,692.56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5,541,810.10 21,141,057.7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006,669.89 1,902,505.79
支付各项税费 14,543,165.86 12,926,554.63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55,616.98 14,094,038.47
现金流出小计 58,447,262.83 50,064,156.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4,956.79 -1,545,464.0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13,978,240.86 13,978,240.86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13,978,240.86 13,978,240.86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332,059.78 10,864.31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332,059.78 10,864.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646,181.08 13,967,376.5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7,890,000.00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7,890,000.00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2,610,000.00 12,47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2,380,663.87 1,552,517.3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24,990,663.87 14,022,517.3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100,663.87 -14,022,517.36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09,439.58 -1,600,604.84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437,387,858.81 -437,387,858.81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310,020,398.84 310,957,943.25
固定资产折旧 8,780,392.69 7,084,759.66
无形资产摊销 1,150,721.88 1,044,253.0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40,126.32
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
预提费用的增加(减:减少) 14,903,849.44 14,903,849.4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1,134.31 -1,134.31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财务费用 13,824,681.08 14,251,348.77
投资损失(减:收益) 42,248,505.64 38,882,552.74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11,611,634.88 7,451,124.31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53,993,072.70 59,431,198.1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20,139,347.14 -18,163,500.26
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4,956.79 -1,545,464.0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560,812.98 254,211.50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4,970,252.56 1,854,816.34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09,439.58 -1,600,6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