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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四通 项目:公司公告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2005-05-21 打印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通高科”)董事会保证恢复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恢复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公司历年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内容。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一、绪言

    本恢复上市公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有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字〖2005〗38号《关于同意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公司75276471股A股可流通股份将于2005年5月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交易至披露2005年度报告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二、有关机构

    1.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STONE GROUP HI-TECH CO., LTD.

    公司英文缩写:STONE HI-TECH

    (2)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敬孝

    公司总经理:杨 磊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英俊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海洲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劲松大厦13E

    联系电话:0755?3589500

    联系传真:0755?3589501

    电子信箱:stonegrp@vip.sina.com

    (4)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劲松大厦13E

    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劲松大厦13E

    邮政编码:518040

    电子信箱:stonegrp@vip.sina.com

    (5)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

    登载公司年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恢复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联系人:幸强

    电话:(0755)83002880

    传真:(0755)830028333、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5楼

    负责人:饶永

    经办会计师:张克理、郝世民

    电话:(0755)83676024

    传真:(0755)82237546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5号华风宾馆6127-6128室

    负责人:李宝常

    经办律师:李宝常、杨宝胜

    电话:(010)65251733

    传真:(010)65251733

    5、股份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字〖2005〗38号《关于同意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主要内容为:

    根据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并根据本所上市委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自2005年5月30日起恢复上市,并实施“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决定》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准备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恢复上市时间及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经公司申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A股股票自2005年5月30日起恢复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将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恢复上市股票种类:A股

    恢复上市股票简称:*ST四通

    恢复上市股票代码:000409

    恢复上市首日(2005年5月30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恢复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为5%。

    五、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公司股票自1996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公司股票自2004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

    为扭转亏损,避免退市,公司通过重组、改革、经营业务调整等措施,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得到了改善,现将有关恢复上市措施说明如下:

    (一)收购及租赁股东资产

    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蚌埠污水厂)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2300万股法人股,并于2004年6月16日完成过户手续,成为公司现任第一大股东。

    公司已于2004年8月与蚌埠污水厂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租赁协议》。根据《资产收购协议》,公司以存放于四通集团财务公司29,049,068.75元存款及现金收购蚌埠污水厂主要经营性资产。该部分收购资产已经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了皖国信评报字[2004]第132号,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390.08万元,其中,净资产3005.08万元,负债5385.00万元。

    根据《资产租赁协议》,本次租赁的资产系为收购的蚌埠污水厂经营性资产提供服务的辅助生产设施,经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了皖国信评报字[2004]第133号,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379.32万元,包括配电中心、浓缩脱水车间、污泥泵房等设备及建筑物辅助生产设施。

    上述《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租赁协议》,已经公司2004年11月30日召开的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拓展新贸易业务,实现盈利

    蚌埠污水厂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开始积极进行恢复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调整了公司基本经营方针及经营发展方向,以经营为中心,通过开拓市场、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等途径实现了中期盈利。公司在深入细致分析当时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抓住食品毛油市场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活跃发展机会,实现了经营的稳定发展。

    2004年上半年,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518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837万元,实现税后利润864万元;2004年度,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69.55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047.31万元,实现净利润576.40万元。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后,立即开展重建和完善以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工作。

    从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入手,逐步理顺基本工作流程,包括修订和起草行政管理条例、财务会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来规范公司各种行为,保证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公司相继完善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定》、《总经理议事规则》、《内部审计制度》,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

    通过重建和完善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走上更加规范、科学的轨道,企业有了规范的行为准则,公司经营活动更加正规、高效,保障了企业决策的科学化、理性化。

    (四)积极推进和实施债务重组

    (1)2004年2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借款本金1151万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与工行吴川支行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协商,并于2004年8月10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就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吴川支行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偿还时间及偿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工商银行吴川支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事宜作出(2004)湛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对原(200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于2002年8月向公司发放了1998.47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2002年8月7日至2003年8月7日;同时,浦发行向公司发放了两张均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3年1月27日至2003年7月27日。

    公司因无力偿还该借款而逾期。2004年2月浦发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协商,于2004年8月25日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并约定:原累积4100万元欠款转贷一年,于每个贷款年度内在公司适当偿还并在符合浦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浦发行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在内的形式保证公司连续使用借款4年。(详情参阅2005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的公司公告)

    上述债务重组,有效的缓解了公司短期偿债压力,对公司下一步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及时提交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为促使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司聘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推荐人,聘请了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专职律师。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9月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2004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六、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1、公司已于2004年8月30日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2、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4年上半年业绩实现盈利;2004年度也扭亏为盈。

    3、公司的法人治理及运作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了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按规定披露了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5、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6、2005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字〖2005〗38号文批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流通。

    七、恢复上市推荐人意见

    以下推荐人意见摘自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出具的《关于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书》:

    海通证券对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时审慎地查阅了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关于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保持独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规范,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债务重组规范有效,业务发展方向得到强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实质性好转,具备申请恢复上市实质条件。

    海通证券同意作为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四通高科股票恢复上市。

    另外,四通高科董事会全体董事均已确认本次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法律意见

    以下法律意见摘自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四通高科属于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四通高科有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具备申请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通过的关于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四通高科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8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四通高科2004年度上半年已经盈利;四通高科的经营范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处;四通高科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企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企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的相关规定,程度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已经具备。

    九、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及相关说明

    (一)前任大股东占用资金清偿风险

    公司历任大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被前任大股东占用资金共计15676万元,其中原第一任大股东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占用资金10270万元,原第二任大股东四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占用公司资金5406元(含四通高科在四通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存款2914万元)。公司虽已收到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提供的新的抵押资产,并于2005年2月份分别收到深圳四通实业公司、北京四通天工机械公司及华立集团偿还的70万元、115万元及200万元,但由于资金占用企业偿还能力有限,因此存在着余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以下简称深圳稽查局)于2004年6月17日对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调查公司在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浦发银行)取得的借款及垫款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查)。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深圳稽查局关于本次调查的结论性文件。

    深圳稽查局对公司立案调查,主要是针对公司2004年以前年度期间发生的在上述银行借款(垫款)事项进行的,本次调查未对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业绩产生影响。

    有关公司在上述银行借款及垫款事项的说明,已在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2004年年度报告》中有所叙述。由于公司已基本查实在上述银行的借款或垫款事项,并已对公司到期的银行借款转为正常贷款,加之上述借款或垫款事项均发生在以往年度期间,因此,公司认为,深圳稽查局本次调查可能会对公司往届董事或管理层因信息披露问题作出相应处罚,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2、现就公司以往会计年度中存在的帐外借款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在深圳商业银行的借款事项:

    公司在该行于2000年7月10日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017010008646,并已于2001年8月29日销户。在该账户存续期间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四笔:

    a.2000年7月20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六个月,已到期归还。

    b.2000年9月1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六个月,已到期归还。

    c.2000年10月25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六个月,已到期归还。

    d.2000年11月20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六个月,已到期归还。

    经查得知,以上业务为在商业银行海滨支行所办,由于该行当时为二级支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出只能由其上级支行上步支行办理,且经询证银行,公司在该行2001年8月29日已销户,无任何负债和担保。

    (2)关于在浦发银行的借款事项:

    2001年8月,公司从浦发银行取得借款3000万元,期限从2001年8月8日至2002年8月7日,由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2年8月7日借款2000万元,期限从2002年8月7日到2003年8月7日,由深圳市纬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从2001年8月至2003年1月27日,公司先后以存入汇票保证金的方式从浦发银行开具了12张共计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最终形成了银行承兑的2000万元垫款转为银行贷款。

    浦发银行于2004年4月15日就公司对其形成的逾期借款39984670.20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就此诉讼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公司位于广西和珠海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和开设于四通集团财务公司07037656帐户中的存款2880万元。

    针对上述在浦发银行发生的经济事项,公司已委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形成了专项审计报告。

    针对上述欠款事项,公司积极与浦发银行协商,并于2004年8月25日达成了(2004)浦银诉和字001号《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向浦发银行借新(4100万元人民币)还旧(指前述欠款);浦发银行免除公司300余万元的罚息、垫款超出按5.31%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浦发银行承诺公司此笔借款在每年适当归还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使用4年;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前述资产的查封。

    至此,浦发银行免除了公司300余万元的利息支出;原欠款转为正常借款。完全消除了此笔负债对公司财务的不良影响。

    (3)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科技支行的借款事项:

    公司于2000年9月30 日在该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为8830719119855。该账户历史上贷款、票据发生情况如下:

    a.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10月26日,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归还。

    b.2001年12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贷款人民币4700万元,到期归还。

    c.2002年8月28日至2003年3月28日,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曾逾期在2004年初还300万,余款至2004年4月20日归还。

    d.公司在该行账户历史上发生大量票据,前三期均已按时结清。最后一期于2003年4月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出现逾期垫款情况,已于2004年4月20日偿还了该垫款。

    e.另据了解发生在该行的以上贷款及银行票据由于有逾期情况出现,于2004年年初,该业务转至发展行人民桥支行处理。

    f.另据调查,贷款逾期罚息总额为3317160.00元,票据垫款罚息为26760600.00元均已结清,现公司在该行无任何负债和担保。

    经查询,公司未有任何其他帐外借款事项。

    (三)偿债风险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负债8400余万元,其中银行债务5000余万元:银行债务之一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吴川市支行借款1000余万元,银行债务之二主要是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4000余万元。

    如若不存在其他重大条件或因素变化的影响,因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整体经营性资产注入公司,可使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增长,长春联营公司的稳定经营,也会给公司带来200万元左右的现金流入。公司2005年度会利用现有资源和平台继续扩大贸易品种和贸易单位,争取更大的贸易盈利。

    经过公司与现有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公司原有两笔银行负债均已得到了妥善处理:公司与浦发银行就还款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书》,于每个贷款年度内在本公司适当偿还并在符合浦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浦发行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在内的形式保证本公司连续使用借款4年;吴川工行的负债以银行申请中止强制执行、公司适当偿还的基础上与银行达成和解然后再办理转贷的方式得以解决。

    吴川工业园每年有130万以上的租金收入,完全可以保住公司员工基本工资的支出。2005年度,公司会继续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此项没有作为现金流入的预测。目前公司尚不存在除银行负债以外的其他大额偿债压力。

    (四)诉讼风险

    2003年3月26日,深圳市中联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简称“中联利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1,900万元,公司及中联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峰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定了《保证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公司与段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于2004年3月31日到期。因中联利公司未能到期偿还借款,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该案的结论性法律文书。

    现将中联利公司的偿债能力及公司未预计负债的原因说明如下:

    1、中联利公司为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以投资兴办能源交通实业及从事石油化工品经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主要投资项目有:深圳珠江电厂50%股份、沙头角保税仓库45%股份、深圳市深亚加油站公司35%股份。

    公司为了化解因担保形成的风险,对中联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中联利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公司管理层与中联利公司高层进行多次交谈、走访中联利公司经营场所等方式来了解和掌握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该公司每年按时申报并通过深圳市工商局的年检,是一家持续经营企业;从其经营场所来看,其经营活动正在开展;另外,公司财务部门已向中联利公司书面求证该公司与银行债务履行情况,中联利公司已就此事给公司复函,称该公司正在和华夏银行积极协商贷款展期事宜并欲取得华夏银行更大的支持:争取增加贷款额度。基于上述因素分析,公司认为中联利公司具备偿还该贷款能力。同时,我们也认为,中联利公司是否具备偿还该贷款的能力,并不能作为公司是否计提预计负债的唯一前提和理由。因为该笔贷款担保不是仅仅停留在一般层面意义上的贷款担保,而是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并且除了民事之外已经涉及到刑事,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完全应该以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

    在之后的民事案件审理当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该贷款担保已经涉嫌诈骗,公司不会仅仅因为当初相关人等恶意串谋、个别高管擅自签订的一纸协议而承担所谓的担保责任,更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利益,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公司认为不会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预计负债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2、2004年9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称,华夏银行已就该逾期贷款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联利公司、公司、段峰为被告。公司聘请代理律师积极应诉,在之后的案件调查中,代理律师通过对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该贷款行为存在欺诈性质,并明确表示,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司的担保风险也将彻底化解。

    2004年12月14日,公司代理律师已就上述借款纠纷案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认为“保证人(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足够的胜出理由”。基于以上理由,公司在年报中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另外,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已和公司签定协议,承诺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没有解除上述保证责任,则该公司愿意为该贷款的借新还旧提供反担保,或者承担公司依法必须承担的保证责任,从而彻底化解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五)其他有关风险或事项说明

    1、关于公司计提机器设备减值准备的理由及依据说明

    公司机器设备主要集中在吴川石化成套设备厂,由于该厂已连续停产3年,属长期闲置,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该厂机器设备绝大部分属于通用设备,停产前做了充分的保养,同时我们抽查了部分设备并进行开机试验,运行正常,现大部分设备已和厂房一起出租。都还有继续使用或转让的价值,因此没有全额计提;提取的依据是按单项固定资产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为12,134,376.65元,已提减值准备为7,339,851.04元。

    2、关于律师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的事项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说明

    公司在申请恢复上市工作中聘请了北京市致新律师事务所(下称“致新律师所”)作为公司恢复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并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公司和律师均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致新律师所可以接受公司的聘请,担任公司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也可以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二、致新律师所及该所律师接受公司委托,担任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时,已经对该委托事项是否与专项法律顾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进行了必要的查证。

    公司与致新律师所认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该所及该所律师同时接受公司的聘请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该聘请事项和委托事项系同一主体――公司作出,聘请事项和委托事项的内容系同一主体――公司之利益,不存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3、关于公司对长春春华公司的投资未计入“其他应收款”而计入“其他长期资产”科目的理由说明

    公司“其他长期资产”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公司对长春春华公司的长期债权性投资。

    长春春华公司是公司对外参股投资的合资企业。根据长春春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长春春华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500万元,其中1250万元作为股权投资,在长春春华公司“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其余1250万元在春华公司的“其他长期负债”科目核算。由于以上1250万元借款并未约定何时还款,而且其行为实质上是一项投资,因此公司原将该项资产列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后深圳证监局巡检时对此提出异议。经会计师与公司向证监局解释后改为在“其他长期资产”核算,因此未在正式的巡检报告中提及。会计师也认为将该项资产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确有不妥,因为这样处理会造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能与春华公司相应净资产相对应。由于长春春华公司章程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应计利息,所以公司增设“其他长期资产”科目核算。

    由于该项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的长期资产,一年内不能变现也不准备变现,它可以转让却不能从长春春华公司收回,因此不属于流动资产范畴,否则将夸大四通高科短期偿债能力。《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也明确规定: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项款项,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截止会计报告日,长春春华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未发现有外部环境恶化、市场需求变化、所在行业生产技术重大变化等原因而可能导致该公司出现巨额亏损、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情形。多年来一直为四通高科带来很好经济利益的现状短期内也不会改变。因此,我们认为期末未对该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恰当的。

    4、关于坏帐准备转回冲减管理费用的问题位于吴川的501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约3400平方米房产,作为该公司欠款的抵押担保。经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附后),该等抵押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12,485,500.00元,扣除年期修正、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因素后实际可收回价值为8,361,853.75元。因此,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重新估计了该公司往来欠款坏账准备,相应冲减了本期管理费用。

    公司坏账准备转回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35,515.18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转回8,866,888.21元。

    5、关于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与合理的说明

    公司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对期末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一般坏账准备;另外公司对确实有证据表明不能收回、难以收回或收回代价太高的应收款项计提专项准备;

    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3个月以内的        ---
    3–6个月的       3.00%
    6–12个月的      5.00%
    1-2年的         10.00%
    2-3年的         15.00%
    3年以上         20.00%

    公司依照上述会计政策对所有应收款项按帐龄计提了一般准备,对3年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应收账款考虑其收回成本高于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大额应收款项进行了单项分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了专项计提,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3年以上应收款项及坏帐准备如下:

    项目               期末余额        坏账准备   提取比例
    应收账款      11,323,019.59    7,549,572.55        67%
    其他应收款   112,396,488.86   81,047,252.16        72%
    合计         123,719,508.45   88,596,824.71      71.6%

    因此公司认为,作为历年一直顺延下来的公司的坏账处理政策,符合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是稳健的、合理的。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也应要求对此做了专项说明:

    四通公司应收款项的坏帐政策是对期末应收款项按帐龄分析法计提一般坏帐准备;对确实有证据表明不能收回、难以收回或收回代价太高的应收款项计提专项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3个月以内的        ---
    3              6个月的   3.00%
    6             12个月的   5.00%
    1-2年的         10.00%
    2-3年的         15.00%
    3年以上         20.00%

    四通公司依照上述会计政策对所有应收款项按帐龄计提了一般准备,对3年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应收账款考虑其收回成本高于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按重要性原则对大额应收款项进行了单项分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了专项计提。

    6、关于公司对存入四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

    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是于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领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金字第08-0645号金融机构许可证。公司存放于该财务公司的存款一直正常计息。另外,公司已与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签定资产收购协议,拟以包括该笔存款在内的货币资金收购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相应价值的资产。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未对该笔存款计提坏账准备。2004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了《关于收购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部分资产的议案》、《关于租赁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部分资产议案》。

    7、关于公司和股东与前5名销售客户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2004年度前5名销售客户分别为:安徽丰原油脂有限公司、安徽正康饲料有限公司、北京中光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州长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明波永屹饲料经营部。公司和股东与公司2004年度前5名销售客户之间未有关联关系。

    十、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2005年度出现亏损,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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