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近日接到参股企业珠海碧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阳公司)通知,该公司为实现财务成本的有效控制,根据现有资金状况和还款进度,于 2004年3月4日向国家开发银行归还借款人民币28300万元。截至当日,碧阳公司已提前将国家开发银行所贷放的人民币3580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国家开发银行对上述提前还款事项出具了凭证,由于我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关担保责任的解除手续正在办理中。
    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碧阳公司15%的股权。2000年10月碧阳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4400140012000021035,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年,碧阳公司以其公司场地使用权,指定的部分建筑物及设备于引用相应的抵押率后的总价值约为人民币36280万元的资产提供抵押;同月,富华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珠海碧阳化工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担保事项经富华集团第四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碧阳公司已提前全部偿还了国家开发银行所贷放的人民币358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富华集团担保责任将予以解除。目前我公司正在等待国家开发银行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并将据此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备查文件:
    1、《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4400140012000021035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2、《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140012000021035);
    3、碧阳公司历次还款后,国家开发银行出具的凭证。
    
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