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2年半年度报告中对拟出售的控股子公司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既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也未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违反了《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与长江证券签订了《国债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资金6700万元,期限为2002年6月18日至2002年12月18日;于2002年7月10日与广东证券签订了《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委托资金9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7月22日至2003年1月21日,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7.4.4条的规定。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在四月份遭受龙卷风和冰雹袭击,损失较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7.4.4、7.4.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02〗57号文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本公司董事会为此向全体投资者郑重致歉。本公司及董事会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