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云律(2001)意字第019号
    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 资产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桂柳工”)的委托,作为桂柳工与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集 团”)进行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有关资产重组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 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已审查了与本次资产重组有关的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本次资产重组双方的主体资格、重组资产的状况、资产收购合同、股权转让 合同及相关的授权和批准文件、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审核和验证。
    桂柳工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桂柳工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 上报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桂柳工为本次 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桂柳工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调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双方主体资格:
    1、桂柳工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1993)52号文、 广西壮族自 治区体改委桂体改股字(1993)92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 字(1993)30号文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1993)第230号文审核批准,以 社会募集的方式于1993年11月2日进行股份制改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市字(1993)第51号通知,桂柳工社会公众股于1993年11月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桂柳工总股本为327,536,793股。 桂柳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为:(企)4500001000866(3 -1),注册地址为柳州市柳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华先生。桂柳工为永久存 续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工程机械 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本企业产品、相关技术的出口及出口产品的售后服务,本企 业生产、科研所需材料、设备及其技术的进口,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产及“三来一补”业务。桂柳工已依法进行了2000年度工商年检。
    2、柳工集团是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企)4502001010046- 1,注册地址为柳州市柳太路1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华先生。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车辆钢圈、链条、起重机 械、皮带运输机械及配件的制造、维修和租赁;50吨以下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及 维修;非标水泥和制糖专用设备的制造;钢材拉丝,钢门、钢窗、生产销售;承包 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 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柳工集团已依法进行了2000年度工商年 检。
    3、根据上述核查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未发现 桂柳工、柳工集团存在依法律、法规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桂柳工、柳工集团 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重组双方具备本次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容
    1.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将其下述股权出售给柳工集团,拟向柳工集团收 购其下述全部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股权。收购、出售股权、资产的价格,由双方以 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经审计、评估后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协商确定。交易方式 为现金交易。
    2.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出售给柳工集团的资产为:
    桂柳工拟将其持有的柳州采埃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埃孚公司)49%的 股权出售给给柳工集团,由于采埃孚公司的前期开办费、技术转让费、市场开发费 等费用已摊销,并且该公司目前国产化率已达到稳定生产的水平,为此本次拟出售 的股权作价以2001年9月30日经审计后的采埃孚公司的净资产值为依据, 考虑到上 述原因,双方商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72,995,630.59元, 柳工集团于本合同生效 后一周内以现金方式向桂柳工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的50%;剩余的50%的价款 在办理完毕所有的股权转让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采埃孚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平路143号;注册资本为:3371.48万美元;桂 柳工出资1652万美元,占出资比例的49%;采埃孚集团股份公司(在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注册)出资1719.48万美元,占出资比例的51%;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 桂柳 将不再持有采埃孚公司任何股权。采埃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车辆、商用车辆、机 械设备及船舶用变速箱、驱动桥及其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查,采埃 孚公司已通过2000年的工商年检,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3.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向柳工集团收购的资产为:
    (1 )桂柳工拟收购柳工集团持有的柳州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达公司)35%的股权,定价的依据为康达公司2001年9月30 日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 产价值33,987,075.42元, 桂柳工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以现金方式向柳工集团支 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的50%;剩余的50%的价款在办理完毕所有的股权转让手续 后一个月内付清。康达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西柳州市柳太路 1号;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柳工集团出资人民币3,125.98万元, 占出资比例 的35%;桂柳工出资人民币3,993.26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香港桂龙发展有限 公司出资人民币2,068.4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5%。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桂柳工 在康达公司的出资比例将增至75%;康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产品、配件 销售及维修服务。经查,康达公司已通过2000年的工商年检,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2 )桂柳工拟收购柳工集团持有的柳州工程机械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齿 轮公司)36.33%股权其中的31.33%股权,定价的依据为齿轮公司2001年9月30 日 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价值8,502,014.59元,桂柳工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以现金 方式向柳工集团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的50%;剩余的50%的价款在办理完毕所 有的股权转让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齿轮公司的注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拉堡镇振鑫路;注册资本为:1364万元人民币;桂柳工出资8681820.01元,占出资 比例的63.67%;柳工集团出资4954546.67元,占出资比例的36.33%。本次资产重 组完成后,桂柳工在齿轮公司的出资比例将增至95%;齿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 程机械齿轮及零件制造、冷焊件加工;ZL15C装载机、工程机械销售、维修。经查, 齿轮公司已通过2000年的工商年检,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3)桂柳工拟收购柳工集团合法拥有的位于柳江拉堡镇振鑫路使用面积85941. 90m2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的厂房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定价的 依据为上述资产2001年9月30日经评估后的价值,其中土地使用权12,031,866 元; 厂房房屋建筑物16,559,779元;机器设备235,750元,合计28,827,395元, 桂柳工 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以现金方式向柳工集团支付本次资产收购价款中的50%;剩 余的50%的价款在办理完毕所有收购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
    (4)桂柳工拟收购桂柳工已向柳工集团租赁的10台进口设备, 定价依据为上 述资产2001年9月30日经评估后的资产净值10,014,027元, 桂柳工于本合同生效后 一周内以现金方式向柳工集团支付本次资产收购价款中的50%;剩余的50%的价款 在办理完毕所有收购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本次重组资产的权属
    1.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转让给柳工集团的股权全部由桂柳工合法持有, 桂柳工向本所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也不存在因诉讼、 仲裁等原因而导致股权被冻结的情况,本所认为桂柳工有权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柳工 集团。
    2.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向柳工集团收购的资产中包括(1)、 柳工集团 持有的康达公司35%的股权和柳工集团持有的齿轮公司31.33%的股权;(2)柳工 集团合法拥有的江国用(1998)字第10520100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工业用 地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厂房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3 )桂柳工已向柳工集 团租赁的10台进口设备。柳工集团向本所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 他担保,也不存在因诉讼、仲裁等原因而导致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其所出售的机械 设备、江国用(1998)字第105201003 号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 的情况,本所认为柳工集团有权将上述股权、江国用(1998)字第105201003 号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转让给桂柳工。
    3、本所律师注意到, 柳工集团投入康达公司作为其出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 土地上的厂房房屋建筑物产权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根据柳工集团的说明和柳州 市土地管理局的证明,该项产权转移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本所律师认为,柳工集团 办理上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另外,柳工集团转让的江国用(1998)字第105201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柳工集团根据柳州市政府批准兼并原柳州市峻岭机器厂 而取得,该宗土地已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由于历史原因,原柳州市峻岭机 器厂未办理该宗土地上的厂房房屋建筑物的房屋产权手续。柳工集团已分别向桂柳 工及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在桂柳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办理完毕该宗土地上 的厂房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柳工集团取得上述厂房房屋建 筑物的产权无法律障碍,对本次资产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
    4、本次资产重组需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重组资产权属证书变更或转移手 续。该等手续需待桂柳工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后办理。
    四、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合同、协议
    就本次资产重组,桂柳工与柳工集团于2001年11月20 日签署了《资产收购合 同》、《股权转让合同》,桂柳工董事会已批准了该《资产收购合同》、 《股权转 让合同》;
    《资产收购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在桂柳工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资产收购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双方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签约主体资格,《资产收购合同》、 《股权转让 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生效后将构成合同议双方有 拘束力的合同。
    五、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1、2001 年11月16 日,柳工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 批准柳工集团与桂柳工进 行资产重组并签署相关合同。
    2、2001 年11 月 20 日,桂柳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本次资 产重组方案;本次资产重组属于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桂柳工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由于桂柳工董事会构成的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批 准,关联董事豁免回避。因此,本次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3、2001 年11月20 日, 桂柳工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公司董事在本次资 产重组中是否履行诚信义务进行监督,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资产重组;
    4、对于桂柳工拟转让的股权,已由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001 )深 鹏所审字487号《审计报告》;
    5、对于桂柳工拟收购的柳工集团的股权, 已由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2001)深鹏所审字488号、(2001)深鹏所审字489号《审计报告》;
    6、对于桂柳工拟收购的柳工集团的“江国用(1998)字第105201003号”工业 用地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厂房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已由广西无双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了广资评报字(2001)176号《资产评估报告》、 由广西公大房地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大评报地字[2001〗第1064号《土地估价报告》;
    7、对于桂柳工拟收购的柳工集团的机器设备, 已由广西无双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了广资评报字(2001)第177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完成本次资产重组还须得到下列批准、同意、授权并 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1、桂柳工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及《资产收购合同》、 《股权转 让合同》的批准;
    2、桂柳工董事会应就本次资产重组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 形成同业竞争向临 时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
    4、桂柳工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报送备案材料手续;
    5、由于采埃孚公司和康达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 该两公司股权的转让尚须 原审批机关批准。
    六、本次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鉴于柳工集团为桂柳工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桂柳工63.474%的股份,因此本次 资产重组属关联交易。依据桂柳工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资产重组方案 提交桂柳工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柳工集团作为关联人应履行回避义 务。
    就桂柳工在本次资产重组中与柳工集团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柳工集团于2001 年11月10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与桂柳工就目前已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在出具 该承诺函之日以后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行为,都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规则进行并切实遵循市场定价及交易原则(在无市场定价的情况下, 遵循平等主体 之间的公平、公正、合理的交易原则), 不会损害桂柳工及其任何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2.同业竞争
    根据柳工集团于2001年11月10日出具的《不竞争承诺函》,柳工集团承诺在其 作为桂柳工第一大股东的前提下,将不会、并促使其子公司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桂柳工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桂柳工 将形成以装载机为主、挖掘机、压路机为两翼的工程机械制造公司,按整机产品集 中来调整、重组资产,形成桂柳工对整机生产企业有绝对控制权或者分公司的关系。
    七、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桂柳工的上市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在按照本次资产转换方案履行资产重组的法定程序并完成本次 资产重组后,桂柳工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 的上市条件,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而不能保留上市资格的情 形,桂柳工上市地位不变。
    八、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1、本次资产重组中,桂柳工拟出售和收购的股权所涉及的相关利润占桂柳工最 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利润的252.48%,已超过桂柳工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达到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标准,属于重大资 产出售与收购事项,桂柳工董事会已对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了披露义务;桂柳工董事会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桂 柳工董事会已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 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此后,桂柳工董事会还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 《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报送备案材料;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桂柳工重组后是否产生 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本所对股东大会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意见;桂柳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桂柳工实施有关购买和出售资 产的计划;相关购买和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本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
    2、桂柳工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在其他方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
    3、经审查,本所未发现本次资产重组涉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 或安排。
    九、本次资产重组有关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
    经审查,为桂柳工本次资产重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审计 报告》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及本所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十、结论意见:
    经审查,本所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有说明之外,桂柳工本次资产重组符合 《上市规则》、《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 程序后,桂柳工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八份,副本十份。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云    王 勇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