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3月8日接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通知,拟将本公司国家股全部转让给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通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2005年3月7日,省国资委与西安通邮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本公司国家股1190264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9.98%),以协议方式、零价格全部转让给西安通邮。
    二.本公司国家股现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持有人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陕西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该局已撤销,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由省国资委履行。
    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自本公司国家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授权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由省国资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三.本次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及上市公司收购,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股权受让方简介见《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鉴于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