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文:
    第九十八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增加第九款
    (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该议案尚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