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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ST九化 项目:公司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3-12-11 打印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5名董事到会,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会议由张棠华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推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议案。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厂提名,董事会同意推荐余小华、熊树林、曹克、吴美娟、宗明、邓新贵、纪明、周志平、彭镇华九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纪明、周志平、彭镇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纪明、周志平、彭镇华认为以上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合法,对提名均表示同意。第三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该议案将提请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二、决定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4年元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议题: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选举第三届监事会

    4、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04年元月8日下午收市时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5、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委托收样式见附件二)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04年元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4:00

    6、其他

    (1)联系地址: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叶玉玲

    (3)联系电话:0792-8315675

    (4)传真:0792-8316565

    (5)邮政编码:332017

    (6)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1、余小华,男,35岁,大学本科,教授级工程师,享受江西省省政府特殊津贴。历任九江化学纤维厂短丝化验室主任、短丝生产办主任、短丝分厂厂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长丝分厂厂长,九江化学纤维厂副厂长等职,现任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熊树林,男, 41岁,大学本科,教授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历任江西宜春工程机械厂技术员;九江化学纤维厂设备科技术员、工程师、分厂副厂长、分厂厂长,总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党委委员;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项目办主任等职。现任九江化学纤维厂副厂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曹克,男,43岁,大专,政工师。历任九江化学纤维厂企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厂长助理、副厂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职。现任九江化学纤维厂副厂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吴美娟,女,38岁,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西省粮食局饲料公司会计等职,现任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宗明,男,48岁,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江西涤纶厂厂长助理等职,现任九江化学纤维厂副厂长,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6、邓新贵,男,39岁,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九江化纤股份公司车间主任、分厂副厂长、分厂厂长等职,现任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长丝分厂厂长。

    7、纪明,男,45岁,大专,注册会计师,历任九江市806厂核算员、财务科成本会计,江西新华九江印刷总厂财务科科长、企管办主任,九江新华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江西新华九江印刷总厂财务科科长。2001年12月通过独立董事培训。

    8、周志平,男,46岁,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历任原铁道兵11师技术员,江西武警总队后勤部工程师、处长,亚洲金融服务公司投行部经理等职,现任广州金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12月通过独立董事培训。

    9、彭镇华,男,40岁,大学,律师。历任成都军区军事法院审判员,成都军区保卫部刑事侦察处干部,武警总部政治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武警总部技术鉴定中心主任,现任北京市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年1月通过独立董事培训。

    附件一 :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附件二:

    独立董事意见书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候先人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合法,本人同意上述提名。

    

独立董事:纪明、周志平、彭镇华

    2003年12月10日

    附件三: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九江化学纤维厂现就提名纪明、周志平、彭镇华为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九江化学纤维厂

    2003年 12 月 10 日于九江

    附件四: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纪明、周志平、彭镇华,作为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纪明、周志平、彭镇华

    2003 年 12 月 10 日于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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